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本医疗机构是广安区城区的医疗机构。 被告一: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法定代表人,……,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68号,联系电话:08262335178。 被告二:广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5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广安市司法局),电话:0826—2397866。 第三人一: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66790658B,法定代表人:曹继光,地址:岳池县普安镇斑竹园村, 联系电话:0826-5952258。 第三人二: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1599959030X,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北辰办事处岔路村7组, 联系电话:.
行政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8日向原告的答复并责令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依法到广安市的广安区(143家城区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投诉人)、岳池县、武胜县、前锋区、华蓥市的城区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城区医疗机构依法及时收集、运送、处置医疗废物; 第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广安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6日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安府复议(2021)78号; 第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于2021年8月9日收到原告投诉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处置医疗废物的投诉申请书后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和《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广安府办发〔2011〕98号“ 第四条 我市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由依法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我市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委托经依法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处置。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环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按疾病防治的要求确定运输路线,运输路线应当尽量远离居民区,并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二)处置单位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至少每48小时收集、运送一次,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三)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须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二十九条 在医疗废物管理活动中,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三)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不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有效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四)对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不及时予以查处或查处不力的;(五)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和《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安发改〔2011〕658 号)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是: ……2、无编制床位的个体诊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含50㎡)以下的按每家每月40元计收,51-100㎡(含100㎡)的按每家每月60元计收,100㎡以上的按每家每月80元计收,收费主体: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从2012年1月起到至今近10年了,被投诉人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到广安城区各诊所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觉得广安市发改委制定的价格低了可以向广安市发改委或政府依法表达诉求,但不能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被告一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依法到广安市的广安区(143家城区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投诉人)、岳池县、武胜县、前锋区、华蓥市的城区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城区医疗机构依法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显然,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的答复属事实认定不清,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予以撤销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的答复并责令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这是指在医疗机构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输。显然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要求原告向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运输医疗废物不是原告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输。这属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规错误;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认为“广安城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对城区内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就近运送至指定暂存点,再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处置的方式符合就近集中处置原则,也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探索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上送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的规定属认定事实错误,歪曲理解断章取义文件适用范围,也属适用法规错误。因为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一)健全长效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掌握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困难的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要共同制定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同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二)推动集中处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和医联体等医疗管理新机制的功能,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上送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或就近运送到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规定,19张床以下(含19张)的医疗卫生机构上送医疗废物时,其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该文件只适合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和医联体管理的医疗机构。原告与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是广安城区的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医疗机构,没有一体化管理和医联体管理的民事关系。并且原告与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涉嫌违法和欺诈,民事行为已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违法行为已向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广安区生态环境局及纪委监委依法投诉。关于医疗废物运输费问题,医疗废物处置费包括了医疗机构外的医疗废物运输费,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收了医疗废物处置费根本没有资格再收取医疗废物运输费,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以要收取医疗废物运输费才签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纯属乱扯淡。解决此事的根源要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广安市发改委根据医疗废物运输成本依法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费。因此,广安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6日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安府复议(2021)78号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规错误,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原告: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2月7日
相关链接:广安市人民政府在2021年12月11日前对依法医疗废物处置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拭目以待-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bbs.mala.cn/thread-162516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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