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2021年12月10日上午,经镇环保分管副镇长罗良成、环保办干部杜丕胜和社区干部张文全3人再次到保城壹号小区现场走访调查,经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1、12月10日上午,经再次走访周边群众和询问当事人,还原垃圾焚烧的情况为:因小区开发商装修一楼的一套办公用房,部分建材外泡沫包装及散落塑料纸、杂物垃圾临时堆放在办公室外的小区旁边,11月8日下午5点左右,起风将垃圾及泡沫吹得到处飞,临时拾捡在一起烧掉(因保城一号小区管理人员彭文昌,70岁左右,年纪大,记忆差,给我镇提供的时间点有误,所以在上次的回复中提及第一次焚烧时间为11月14日,本次根据多名周边群众提供线索明确第一次焚烧时间为11月8日)。11月17日下午2点左右,办公室添置家具时,再次产生少量上述垃圾,当天再次起风,垃圾还来不及转运,怕风吹跑,再次焚烧,刚点火,被社区巡逻干部张文全发现,及时阻止并批评教育。
2、11月18日晚上7点多,副镇长罗良成接到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队长冯乃瑞电话及微信反馈情况,立即派社区干部张文全前往实地查看,无再次焚烧情况,但垃圾和建渣未清运。11月19日上午7点多,副镇长部罗良成再次到现场核实,燃烧垃圾情况属实,从焚烧地灰烬和残渣来看,焚烧量大约在200多公斤左右,并找到公司当时在这里负责装修办公室的负责人李崇伟,讲解了焚烧垃圾的危害性,并再次批评教育,承诺不再焚烧。当日上午10时许,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郑威等3人和社区干部张文全再次到涉事现场进行核实,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承诺不再焚烧。
3、11月22日上午11时许,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人及镇村干部3人再次到涉事现场进行调查情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整改书、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警示教育当事人彭文昌。
4、11月26日上午,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冯乃瑞等3人及镇环保办干部杜丕胜、文武庙社区干部张文全等5人再次到现场进行了解和处理。
5、12月10日上午,副镇长罗良成、环保办杜丕胜及文武庙社区干部张文全再次到现场查看,垃圾已经清运干净,裸露的泥土地表已经硬化和公路连接,地面干净无再次焚烧痕迹。
二、整改措施
1、对当事人及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先后5次批评教育,并清理转运了垃圾。
2、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彭文昌进行行政处罚200元,并承诺不再焚烧。
3、通过镇村干部会再次警示教育全镇群众深刻认识到垃圾焚烧的危害性和容易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关于您的疑问的答复
(一)、“1、为何本人记录的几次焚烧剧毒塑料、泡沫建筑垃圾在回复中均未提及?而且本人记录的几次焚烧剧毒塑料、泡沫建筑垃圾的过程长达几个小时为何无人来制止和处理?”
答复如下:1、燃烧的垃圾为剧毒塑料、泡沫建筑垃圾,还是一般垃圾,具体是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进行专业认定,如对认定有疑问详请咨询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电话0817-5531500),同时我镇在原文回复中也有明确提及“泡沫垃圾”。2、垃圾焚烧地点位于场镇尾端背角处,由于环保巡查工作量大,涉及面宽,未能及时发现,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我镇将切实加强环保巡查力度,把保城壹号小区列为重点区域,加强环保日常巡查。同时呼吁网友,下次再发现有焚烧垃圾行为,请及时出面制止,如因为某些特殊原因,不方便直接出面,请第一时间报告社区或当地政府,不要静静的观看着当事人燃烧垃圾污染环境,错失保护环境的最佳时机。
(二)、“2、曝光的照片中明明有公司负责人李崇伟点火的身影,他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为何回复中没有提及?”和“3、回复称公司员工彭文昌焚烧垃圾是个人行为,请问上班时间代公司处理公司垃圾为何算个人行为?”
答复如下:焚烧垃圾的行为认定,是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专业认定后做出的,如对认定有疑问详请咨询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电话0817-5531500)。
(三)、“4、对彭文昌进行行政处罚200元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为何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来进行处理?”
答复如下:正如您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是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对处罚结果有疑问详请咨询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电话0817-5531500)。
(四)、“5、政府为何情愿降低公信力也要包庇这家企业的原因是什么?而且还是当事企业在环保部门调查时公然声称要报复举报人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包庇当事人,我们不得不深思其背景真的如当事人叫嚣的县上、市上、省上都有人吗?”
答复如下:作为当地政府,所有调查、核实、处罚过程均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绝不存在包庇企业,偏袒当事人。1、还原事件经过是通过走访周边群众和询问当事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绝不存在片面听信当事人的情况。2、行政处罚标准是县行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绝不存在偏袒包庇行为。
最后,再次呼吁广大群众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环境保护中,我们不仅要“个人自扫门前雪”,更要“管好他人瓦上霜”,要积极主动监督他人,一旦发现有人破坏环境,立即进行制止,或者及时报告社区和当地政府,以便落实工作人员制止,绝不要做无动于衷的“旁观者”、漠不关心的“过路人”,更不要做“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的“帮凶”。
南部县西水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