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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领导无能,敷衍了事,为难群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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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人社局局长黎伟领导无能、管理无方,纵容不懂业务的下属苏金峰违法失职、刁难群众,对办事群众“发号施令、指手画脚、呼来喝去、胡作非为”,故意刁难办事群众,致使受伤工人欧永明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将近一年,至今办理无果。
根据《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川人社办发〔2021〕9号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4),并载明举证责任或义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请问黎伟同志你身为广元市利州区人社局局长,为什么要违反法律规定,纵容下属苏金峰在收到申请人欧永明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将近1年时间,既不出具受理决定,也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请问黎伟同志至今都没有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请问黎伟同志为什么要一而再,再而三的故意刁难受伤群众,要求受伤群众提供根本就不能提供的证明材料?请问黎伟同志为什么要高高在上的给群众“摆谱”,你们天天坐在办公室喝茶看报、发号施令,就能解决问题吗?
“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黎伟同志及其下属的所作所为,充分说明了广元市利州区人社局的主要领导存在“管理混乱、用人失察、包庇袒护、欺压群众、严重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风问题。请市委明察秋毫,加强整治,“为民做主”!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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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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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23: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欧永明”先生,您好!
       您在麻辣社区反映“领导无能,敷衍了事、为难群众”的帖子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的问题。您于2021年4月19日向利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利州区人社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认为您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缺少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于是在2021年4月20日向您出具《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补正告知书》(广利人社工补〔2021〕007号)要求补正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您于2021年7月23日向区人社局提交《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广劳人仲分案〔2021〕65号),该《裁决书》裁决您与被申请人广元市尚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超出工伤认定管辖权范围的;(二)超过规定申请时限的;(三)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次伤害情形再次提出申请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因您未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申请工伤认定材料不完整,故我局已按规定书面告知您补正要求,需要您按要求补正材料后,利州区人社局将在收到补正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关于“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将近一年至今办理无果”的问题。您于2021年4月19日向利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利州区人社局收到申请后立即按工伤认定相关规定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于次日即2021年4月20日就向您出具《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补正告知书》(广利人社工补〔2021〕007号)要求补正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您在2021年7月23日向区人社局提交的《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广劳人仲分案〔2021〕65号),证明您与被申请人广元市尚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从2021年4月20日至今将近一年的时间内,您并未提供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任何证明材料,也未提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证明材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1年6月30日出具你与被申请人广元市尚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的《仲裁裁决书》,您没有按照《仲裁裁决书》最后一款“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提示,规定时间内没有到法院提起“确认您与被申请人广元市尚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诉讼。故利州区人社局无法依据您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关于反映“利州区人社局长黎伟同志领导无能、敷衍了事,为难群众”的问题。利州区人社局长黎伟在接到您反映问题后,高度重视,在2021年11月29日下午专门安排工作人员通知您到利州区人社局,召开专题会议,详细听取了您关于工伤申请认定办理情况的意见,并安排局分管领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局相关股室负责人按《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向您认真讲解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必备资料、工作程序、维权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真正把群众难事作为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展现了利州区人社部门真心为群众服务,真心为群众办实事和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作风,并不存在您所说的“发号施令、指手划脚、呼来喝去、胡作非为”的情况。

                                                                                                        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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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 16: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欧永明受自然人苏私移的邀约,在广元市尚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奥城小区装饰项目从事支模工作受伤,受苏私移的管理、安排并支付相关费用,苏私移不是尚宸公司员工,广元市尚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庭“自认”欧永明从事的支模工作已经口头约定分包给了自然人苏私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一级的用工单位,即欧永明的工伤责任依法应当由用工单位广元市尚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么清楚明了的法律事实,利州区人社局黎伟同志签发的“广利人社信处字(2021)12号”回复文件,却还在纵容苏金峰敷衍塞责、胡编乱造的乱解释!请利州区人社局认真组织苏金峰同志好好学习一下法律关于“自认”的规定!
    利州区人社局口号喊的响“开口能讲,提笔能写,问策能对,遇事能办”,但是实际办事能力却是“开口乱讲,提笔乱写,问策乱对,遇事乱办”!难道整个利州区人社局就没有一个懂法的“明白人”?就任由苏金锋这样东拉西扯,胡编乱造?简直就是给利州区人社局“丢人现脸”;简直有损利州区人社局的“光辉形象”。请市委邹自景书记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整顿利州区人社局像苏金峰这样“耍嘴皮子”敷衍塞责在行,办事能力“不行”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和作风。
                                               

发表于 2022-1-11 16: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身之为领导层,那么肯定要为之人民做事百姓做事,要做到真正的为人民服务,该文提及人因工伤赔偿迟迟到不了,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而言,我们能做到的就是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也希望领导能给一个解决方案,发挥自己的领导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 12: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强词夺理!事实上,利州区人社局在回复中也认可了“申请人欧永明在2021年4月19日向利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利州区人社局收到申请后立即按工伤认定相关规定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于次日即2021年4月20日就向您出具《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补正告知书》(广利人社工补〔2021〕007号)。申请人欧永明也在2021年7月23日向利州区人社局提交了《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广劳人仲分案〔2021〕65号)”。请问黎伟局长,你还要老百姓“补正”几次?请问黎伟局长,你还要老百姓“补正”到什么时候?请问黎伟局长,难道就这样让老百姓10年、20年一直到老无期限的“补正”下去吗?请问黎伟局长,这是哪部法律的奇葩规定和荒唐逻辑?
    根据“《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请问黎伟同志,你们利州区人社局收到欧永明的工伤认定申请多少个15天了?请问黎伟局长,欧永明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还是不完整?请问黎伟局长,欧永明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是符合受理条件呢,还是不符合受理条件?请问黎伟局长,你们利州区人社局为什么不依法及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难道就这样一直无期限的“补正”下去,直到终老吗?请问黎伟局长,你们这样做于法有据吗?请问黎伟局长,你们这种行为不是刁难老百姓是什么?请问黎伟局长,难道这就是你们所标榜的“真心为群众办实事和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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