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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农村入户路硬化“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有待“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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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到我家有20米左右未通水泥路”

“能不能把我们这200多米的泥巴路纳入惠农政策范围内”

……

在麻辣社区问政板块,农村道路建设一直是长效热点。目前,我国已经基本落实“村村通公路”。面对网民希望能够实现“户户通公路”的诉求时,相关部门一般会向网民解释目前“国家没有硬化入户路的政策扶持”如果,要解决入户路的硬化问题,“需要通过受益户筹劳筹资、自行解决”或“等待基层政府向上级申请相应的项目资金”。

可以看到,上述回复将入户路的主体责任明确为“受益户”,所谓“谁受益,谁负责”也成为有关部门回应类似事务时经常提及的原则。但“谁受益,谁负责”到底出自于哪儿?是否有明文规定?综合留言情况,大部分回复只是模棱地用“谁受益,谁负责”来解释,并未提及出处。


有单位在回应中声称:“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界定,县、乡、村级道路由政府承担建设,村民小组及入户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承担建设”,但是查《条例》可知,县、乡、村级道路建设的主体责任确由第三、第六、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而“入户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承担建设”的说法,似乎于《条例》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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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的一篇报道中,媒体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主要由省级负责,受益范围跨市(州)的由省级与市县共同负责,受益范围在市(州)内部的主要由市县负责”,推导出公路建设“谁受益,谁负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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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一类推也值得商榷。首先,该规定的对象是公共财政,而如果由村民自筹自建入户路,则具有私权属性。公法私法性质迥异,不能跨领域简单类推。其次,哪怕同样是针对公共利益,目前的“村村通”政策中,乡、镇、村道路修建也一样可以获得上级财政支持,也不能简单地用“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直接将主体责任加诸某一特定个体了。通过以上溯源,笔者发现,“农村入户道路硬化,谁受益,谁负责”这一说法虽然在政府、媒体中被广泛使用,但实际上追究起来,是缺乏明确的硬性的条例依据支撑。从现实的可行性来讲,“入户路谁受益,谁负责”合乎情理,但从法律严谨性的角度来看,目前关于入户路修建的资金来源,法律法规尚属空白,只能以不成文的法律原则来进行解释。


同时,农村道路建设的相关报道宣传中,媒体常常把硬化道路“村村通”“户户通”并联使用或混淆使用,这就极容易让村民误以为“自己门前的入户路硬化应该得到政府财政支持”,而实则不然。关于农村入户路硬化的“户户通”,笔者尚未查询到全国性的统一的政策标准,目前我省农村入户路的硬化主要靠“村民筹资自主实施”,各地因经济情况不同具体实施又有所不同。所以,农村入户路修建责任主体在法律上不明晰,再加上“村村通”“户户通”的混淆宣传,相关部门若希望只凭“谁受益,谁负责”这句不成文的原则来让百姓信服,恐怕只会适得其反。


目前麻辣社区中类似帖文的出现足以说明,部分农村居民对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政策存在误解,混淆了公路“村村通”和“户户通”政策,反复上访抱怨“政府不作为”。此时,官方如果没有过硬的依据,“自筹解决入户路”这类的回应就很可能不被农村居民理解,甚至被误认为是“推卸责任、硬摊派”。近年来,“村村通水泥路”成效显著,“户户通水泥路”也在各地的乡村振兴战略和规划中。交通运输部的《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指出,“推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构建广泛覆盖人口聚居的主要村庄、直接服务农民群众出行和农村生产生活的农村公路基础网络,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覆盖范围、通达深度和服务水平”。


笔者认为,在实现“户户通”这一过程中,入户路修建的主体责任成文化是必不可少的,媒体在做相关宣传报道时也应该注意规范使用,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民愤”“民怨”,从而减少相关政府的问政压力,稳步推进乡村振兴。当然,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自筹自建原则上具体规定相应政策扶持。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主要由省级负责,受益范围跨市(州)的由省级与市县共同负责,受益范围在市(州)内部的主要由市县负责”,推导出公路建设“谁受益,谁负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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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比把入户路修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成文化,还不如把农村入户路硬化纳入政府规划建设范围来得更实在些,而且也更得民心,毕竟要是有钱的早就自建了硬化路,只有那些实在没钱的才会求助政府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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