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妹兰因非法收购、出售和尚鹦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2年1月27日,王妹兰被取保候审,回到位于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王集村的家。2月1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限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撤销原判,发回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现案件处于二审法院转交原一审法院期间。
妻子刚回到家时,王春翔并不愿意让王妹兰工作,但打官司借下10万余元外债,经济压力大。2022年春节过后,有朋友介绍王妹兰去某幼儿园工作。王妹兰曾开办过一家幼儿园(后停止营业),曾被山东省妇联评为优秀保教工作者。
王春翔说:“为养鹦鹉的事,借钱打官司。她也想着挣钱还债,补贴些家用,就答应去上班了。”
目前,王春翔也在打工还债,他向记者表示,他与妻子一直认为养鹦鹉不犯法,属于人工家养繁殖,鹦鹉怎么会是濒危野生动物?“我们就觉得冤枉,借钱打官司,就是为了讨个说法。”
养殖、出售鹦鹉被判刑
王妹兰养鹦鹉之前,在王集村开办了一家幼儿园,因近年来村里很多人去城里居住,村里的孩子越来越少,经营幼儿园的收入一年仅为两万元左右。王春翔则平日做装修工,在附近乡镇揽活,收入有限,家里需要供三个孩子上大学,经济负担较重。
2018年4月份,有一位王妹兰的亲戚,了解家里的情况,和王妹兰说,办幼儿园也不挣钱,孩子读书也需要钱,建议她养殖鹦鹉。亲戚告诉王妹兰,他认识的一个朋友养殖鹦鹉,一年可以赚到七八十万元。这位亲戚建议王妹兰学习养殖鹦鹉的技术,可以补贴家用。
王妹兰认为亲戚间关系不错,介绍能够赚钱的门路,也是在帮她,自此有了养殖鹦鹉的打算。后经由亲戚引荐段某某(另案),于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2月,从段某某处分批购买了22只和尚鹦鹉、4只太阳锥尾鹦鹉。王春翔说:“以为就是家里养几只鸡鸭一样,买回来养就可以了。”
第一批鹦鹉买回家后,王妹兰将鹦鹉作为种鸟放在院子北边一间房里。2018年冬天放寒假的时候,王妹兰和家长们沟通,幼儿园不打算开下去了,准备一心一意“养殖鹦鹉”。随后,王妹兰关闭了幼儿园,将原幼儿园的房舍经简单改造后,购买空调等设备,作为养殖鹦鹉用房。
此时的王妹兰,并不知道养殖鹦鹉需要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后来,在一个和养殖鹦鹉有关的微信群里,有网友提到养殖鹦鹉需要办理相关证件,王妹兰看到后的第一个反应是“有点蒙”。王春翔表示,王妹兰当时就去打听,怎么办证,并去了相关部门多次,却一直没有办理下许可证。
办证无果,王妹兰便去找将鹦鹉卖给她的上家段某某。段某某告诉她,只要他有养殖鹦鹉的许可证就可以了,如果有人问,就说王妹兰给段某某打工。王妹兰还是担心,多次找到段某某,尝试找到解决方法,却一直没有结果。
2020年春节期间,新冠疫情来了。王春翔表示,因受疫情影响,出行受限等原因,养殖鹦鹉的相关许可证依然办不下来。
王妹兰第一年养殖鹦鹉时,没有客户,在微信群里发鹦鹉的照片寻找买家。其中有一个济南人,加了王妹兰的微信,声称可以帮助卖鹦鹉。王妹兰将鹦鹉卖给这个济南人,这个人将鹦鹉卖给湖南的一个客户。案发后,湖南警方找到济南卖家,根据微信通话及转账记录,找到王妹兰。
当年5月14日,湖南省临湘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到王妹兰家里找其调查,王妹兰主动配合办案民警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
最初,王春翔以为只是警方问话,事情搞清楚了,王妹兰很快会回家,根本没有想到王妹兰会被羁押。他后来才知道,王妹兰被警方带走,是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此后,自2020年5月17日至8月11日,王妹兰被临时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后因案件侦查需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于2020年8月11日,让王妹兰在岳阳市第二看守所办理了换押手续。直至2022年1月27日,王妹兰被取保候审,这才回到位于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王集村的家。
王春翔认为,王妹兰卖的鹦鹉是人工家养繁殖的,并不是野生动物。在家里养殖的鹦鹉数量上一直在增多,并不是减少,“我认为她是在保护动物,怎么会是违法?”
家养还是野生动物?德州鹦鹉案引争议
王妹兰的行为是否违法?在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肖之娥律师看来,法律适用尚有争议。
肖之娥向记者介绍,自深圳鹦鹉案以来,一直沿着类案辩护的思路承办动物案件。王妹兰案法律适用的争议与其他案件也类似,即涉案人工繁育的鹦鹉是否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进而,当事人是否因收购、出售人工繁育的鹦鹉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指导意见》实质上已经修改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动物案件解释》)第一条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界定”,不再一刀切地将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同于野生动物野生种群保护,而是要求实质性把握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程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21年4月2日,鉴于河南省林业局就该省人工繁育鹦鹉提出的问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下称《复函》),《复函》中明确指出:“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上门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养殖户,简化手续,尽快核发管理证件。”“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在养殖户自愿的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对合法人工繁育来源、依法允许出售的鹦鹉,停止执行禁止交易措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函》实际也进一步确认,人工繁育的和尚鹦鹉、费氏牡丹鹦鹉等可以养殖、销售、运输,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人工种群数量庞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肖之娥表示,根据当事人家属的讲述,当事人在繁育涉案鹦鹉时,可谓无微不至,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殷勤操劳,百般呵护,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扩大了鹦鹉种群的数量,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将其认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明显不当。
为讨说法,借钱10万打官司
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妹兰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王春翔告诉记者,妻子王妹兰被湖南警方带走配合调查后,他以为说清就可以回家了,没有想到被判刑三年。王春翔并不认为王妹兰的行为违法,为此借款十万余元,聘请律师上诉,想要为王妹兰讨个说法。
2022年1月27日,王妹兰被取保候审。2022年2月1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限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撤销原判,发回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现案件处于二审法院转交原一审法院期间。
肖之娥表示,发回重审的直接原因是本案一审存在重大的程序违法事项,比如当事人认罪认罚都没有律师在场,同案两位当事人(段某某、王妹兰)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由同一位律师署名,并且该律师在原来一审阶段还担任段某某的辩护人。王妹兰属于指定辩护,但没有按照规定十天以前向其法律援助律师送达起诉书,也没有在开庭三天以前送达开庭通知书,整个庭审严重流于形式,很多证据都未经有效质证,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此外,本案之所以发回重审,另一个原因便是本案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至少量刑严重不当,这些问题在一审中厘清可能更好。肖之娥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已经开始主动纠偏,改变机械适用2000年《动物案件司法解释》的错误做法,对类似收购、出售人工繁育鹦鹉的案件均作出不起诉、无罪或缓刑处理,如江西鹰潭鹦鹉案、江西南昌鹦鹉案、金华鹦鹉案等。像德州陵城区法院这样对当事人重判三年实刑的实属少见。
肖之娥介绍,接下来考虑申请德州中院参照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涉案鹦鹉种类在国际和国内的人工繁育现状进行调研,以明确涉案鹦鹉到底是否“珍贵”“濒危”。此外,也会向法院展示本案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期待法院最终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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