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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隆昌杜开玉上访“涉嫌寻衅滋事罪”与警察招呼“删帖”惹争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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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川隆昌杜开玉上访“涉嫌寻衅滋事罪”与警察招呼“删帖”惹争议 ding.png ---来自胡代国的博客中国

川隆昌杜开玉上访“涉嫌寻衅滋事罪”与警察招呼“删帖”惹争议 1

川隆昌杜开玉上访“涉嫌寻衅滋事罪”与警察招呼“删帖”惹争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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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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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在1965年的安岳县第三届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法治人物
胡代国强烈建议:隆昌司法机关尽快无罪释放上访人员杜开玉!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AFFF123 链接:https://w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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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人物胡代国建议省委对隆昌公安局、隆昌检察院、隆昌政法委再度进行巡视教育。隆昌司法机关敢于违反对抗中央政法委有关《处理上访人员的五条要求》规定,
滥用《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抓捕上访人员。必然有腐败利害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心提示:中央三令五申,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要把上访人员当家人,要把上访人员的申诉书当家书来对待。中央政法委《对上访人员依法处理五条要求》明确规定“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但是,有的地方政府敢于不执行,公然于2021年12月22日将上访人杜X等人以《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拘留。法治人物胡代国发帖,批评该行为。2022年1月20日,隆昌公安局警察却来到胡代国的办公室打招呼:要求删除在麻辣社区的有关帖子。胡代国当面表示拒绝。并说明了不删帖的理由。下面是胡代国与队长们的万字对话实况。
    ------文章摘自胡代国的博客中国<上访人杜开玉获“涉嫌寻衅滋事罪”与删帖”的争议>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根据我辩护的八件典型刑事案件,你们隆昌公安局是不是搞错了,是不是对《刑法》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等认识理解错误。---摘自胡代国的博客中国《杜开玉上访“涉嫌寻衅滋事罪”与警察打招呼“删帖惹争议”》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对隆昌公安局大队长说: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坚持认为:“莫须有罪”不合法,原来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有”早已经废除,改为了“疑罪从无”,我曾经对雷华加案的主办副所长及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数位法官及院长副院长提出,雷华加无罪,并书写了长达万字的辩护词及1800字的辩护诗,交给法院,贴在互联网上监督批评,予以证明,雷华加无罪。但是,安岳没有人听我的,其结果造成冤案,安岳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雷华加被违法羁押225天的人生自由权费用即坐牢的工资22597元,造成公安局王应富被通报撤去副所长职务,留下千古骂名。
胡:乐至司法机关在办理汪业彬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闹了一个大大的笑话,该案汪业彬委托安岳许X张X大律师辩护,乐至法院根据乐至县人民医院、四川省成都华西医院、公安局有关伤情鉴定报告,一致认定被害人雷X手腕伤骨8CM,伤情为轻伤。对汪业彬应当判刑三年以下。
汪业彬母亲不服,改为公民胡代国代理辩护。胡代国代理案件不仅铁面无私,不怕得罪公检法,而且特别心细认真高度负责。胡代国在阅读该案件材料过程中,惊奇的发现,受害人手腕伤骨不是八厘米而是八毫米,不是8CM而应当是8MM,因为,人的手腕骨直径就远远没有八厘米,伤骨八厘米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是,胡代国代理申请公安局重新司法鉴定。公安局收到申请书后,没有重新鉴定,直接采纳了胡代国的辩护意见,即作出汪业彬无罪的认定。我说这一起无罪辩护成功获国家赔偿案件的教训,目的是希望隆昌公安局不要把杜开玉等人案子办错了。
胡:因为我之前在代理辩护汪X“非法持有鸟枪罪”案件过程中,资阳中院认为我的辩护词写得出色,指出了一审判决书的部分错误,所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我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邀调解员。杨江涛副院长原安岳法院院长特地发给我短信“老胡,祝贺你被中院聘请为第44名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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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4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隆昌检察院法治水平太低,
隆昌公安局刑拘上访人员没有法律依据,明显违反中央政法委对处理上访人员的五条要求规定,
外行都知道,但是,检察院却迟迟不予作出无罪释放杜开玉的决定。
隆昌公安局、隆昌检察院自找麻烦,将承担法律责任。-- 胡代国说。

 楼主| 发表于 2022-3-6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人物胡代国建议上级检察院及党委撤销隆昌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责令其回家种红薯或者扫大街!

 楼主| 发表于 2022-3-6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英雄胡代国接受安岳反贪局X检察官的委托举报资阳市原检察长罗枝元保护大批贪官
罗枝元退休七年后被公诉,大快人心!

反腐英雄胡代国接受安岳反贪局X检察官的委托 举报资阳市原检察长罗枝元保护大批贪官 罗枝元退休七年后被公 ...

反腐英雄胡代国接受安岳反贪局X检察官的委托 举报资阳市原检察长罗枝元保护大批贪官  罗枝元退休七年后被公 ...

 楼主| 发表于 2022-3-9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隆昌公安局、隆昌检察院自找麻烦,将承担法律责任。-- 胡代国说。

 楼主| 发表于 2022-3-9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隆昌地区的法制建设非常非常落后,杜开玉等三轮车主首次上访北京自己回家后,公安局公然超越中央政法委规定的权限,巧立名目,滥用职权,以所谓刑法393条“涉嫌寻衅滋事罪”

刑拘/逮捕杜开玉,而今羁押已经百日左右。
还行政拘留了林代芬等四人,其中二人是老年妇女。影响极其恶劣。
     曾经得到中国检察日报赵主任,刘德华主任支持,上过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新华社《经济参考报》、《中国法治与新闻》刊物的安岳法治人物,对隆昌地区抓捕上访人员的行政行为,表示强烈关注。
发帖呼吁救救隆昌地区的上访人员,请求中央、四川、内江各级党委政府,维护中央政法委有关
《处理上访人员的五条要求》的规定。该规定第三条明要求:对上访人员的处理权限早已经收归省里。
即使上访人员有违法行为,也只能由省政法委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但是,隆昌地区,却对中央的这一规定,熟视无睹,当耳边风。
这样损害党和人民群众形象的人,应当下台!下台!下台!
                       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楼主| 发表于 2022-3-9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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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一次性拘留上访人员五人,其中逮捕一人。
如此“为人民服务”,如此对抗中央有关“把上访人员当家人,把上访书当家书”,
把信访接待室当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2-3-9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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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0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3-10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1965年的县人大代表法治人物胡代国支持取消寻衅滋事罪。


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该罪名易被滥用概念过于模糊



2022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寻衅滋事罪存废问题再度引起法律界代表委员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认为,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表意模糊,主观目的、动机难以界定,已经草了一份议案,呼吁修改《刑法》废除寻衅滋事罪。无独有偶,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也表示,寻衅滋事这一罪名存在明显缺陷,极易被滥用并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他将提交一份关于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在公共场所怎样的“追逐、拦截”行为才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特征?另外,他认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虽然两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明确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又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就有人因追讨债务方式过激被判寻衅滋事罪,追讨合法债务是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主观怎么判断?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寻衅滋事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按2013年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该罪的行为特征,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①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③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④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⑥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与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三条与侮辱罪、第四条与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五条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均存在竞合。

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的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却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为5000元),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下,这也导致了一个不构成刑罚较轻的罪名的行为,却可能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朱征夫说,正如前例,不构成刑罚均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却可以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这不仅是立法体系上的一个悖论,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朱征夫表示,该罪表述的多种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规定,例如该法第42条、第43条、第49条,规定了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标准,由此可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还可以施加行政处罚,法律并非听之任之。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唯一打击手段。因此,拒绝利用模糊的规定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但该罪名的种种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可能使得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法律界代表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原标题:《聚焦两会 | 法律界代表委员关注寻衅滋事罪 呼吁适时废除》

阅读原文

 楼主| 发表于 2022-3-10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黄应国等四人辩论意见 001.jpg

黄应国等四人辩论意见 002.jpg

 楼主| 发表于 2022-3-12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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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5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隆昌检察院已经制发起诉书,以《刑法》293条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杜开玉、林代芬、孔祥银三人。隆昌检察院的起诉行为将成为历史笑柄!胡代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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