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代国对隆昌公安局大队长说: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坚持认为:“莫须有罪”不合法,原来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有”早已经废除,改为了“疑罪从无”,我曾经对雷华加案的主办副所长及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数位法官及院长副院长提出,雷华加无罪,并书写了长达万字的辩护词及1800字的辩护诗,交给法院,贴在互联网上监督批评,予以证明,雷华加无罪。但是,安岳没有人听我的,其结果造成冤案,安岳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雷华加被违法羁押225天的人生自由权费用即坐牢的工资22597元,造成公安局王应富被通报撤去副所长职务,留下千古骂名。 胡:乐至司法机关在办理汪业彬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闹了一个大大的笑话,该案汪业彬委托安岳许X张X大律师辩护,乐至法院根据乐至县人民医院、四川省成都华西医院、公安局有关伤情鉴定报告,一致认定被害人雷X手腕伤骨8CM,伤情为轻伤。对汪业彬应当判刑三年以下。 汪业彬母亲不服,改为公民胡代国代理辩护。胡代国代理案件不仅铁面无私,不怕得罪公检法,而且特别心细认真高度负责。胡代国在阅读该案件材料过程中,惊奇的发现,受害人手腕伤骨不是八厘米而是八毫米,不是8CM而应当是8MM,因为,人的手腕骨直径就远远没有八厘米,伤骨八厘米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是,胡代国代理申请公安局重新司法鉴定。公安局收到申请书后,没有重新鉴定,直接采纳了胡代国的辩护意见,即作出汪业彬无罪的认定。我说这一起无罪辩护成功获国家赔偿案件的教训,目的是希望隆昌公安局不要把杜开玉等人案子办错了。 胡:因为我之前在代理辩护汪X“非法持有鸟枪罪”案件过程中,资阳中院认为我的辩护词写得出色,指出了一审判决书的部分错误,所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我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邀调解员。杨江涛副院长原安岳法院院长特地发给我短信“老胡,祝贺你被中院聘请为第44名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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