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反馈华蓥市君兰天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当地原住居民在其选择的地方入土安葬事宜; 以下文字所描述内容,已正式在华蓥市信访局登记和备案,内容真实有效; 一、关于企业契约精神与个人诚信问题的思考… 我家老人,于2022年2月27日仙逝;定于3月7日在墓地破土、3月8日入土安葬;享年81岁; 作为土生土长的当地居民,我们与君兰天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有《土地租赁合同》,可供选择安葬的地方不多,所以我们多次和村居委会、当地派出所,甚至与租赁乙方沟通,墓地事宜;
但是截止到3月6日晚7时截止,依然没有准确回复,只说还需要继续协商;乙方说对于逝者安葬这一条内容条款当时考虑不健全,不能让我们在此位置安葬; 关于安葬相关联协议内容如下图片;
3月6日晚7时以后,当地派出所所长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后,大致统一了意见: 优先保证入土安葬;有争议可以、先搁置;后续可以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来确定选择的墓地能否用于安葬;如果裁定甲方不能安葬,可以无条件的再对墓地进行搬迁等工作;同时企业负责人同意会到现场再沟通一次;
3月7日早上8点左右,突然在现场林地出入口道路出现了横条;不允许我们进行破土工作,不再允许我们下葬;企业负责人也没有到场沟通该事情;这件事很让我们诧异;
但是老人入土安葬时间临近,在通过当地派出所、村居委会、专业人员沟通选择了另外一块地点,先保证我奶奶优先入土安葬;但是君兰天下作为一家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影响力的企业,已经承诺了的事情,但又在临近时间内不执行、不到场的行为我完全不能理解;
附图2是当时签订的合同文件,起始时间是2014年3月4日,合同签订时间是2014年3月18日; 该墓地群已经有10余座本地已故居民的墓地,合同生效日以后,一直处于未完全开发的半原始荒地与林地状态,我们选择的地方并没有在乙方核心范围内,选择的地址也是在林地与梁子包上,完全按照合同合约执行;
乙方不能单方面的拼自己解释,合约第11条内容不健全,就不考虑我们甲方村民安葬已故老人的需求;且在合同有效期生效后已经有安葬一位已故老人;
对于这种缺少诚信、单方面霸道解释合约条款的行为,我亦不能理解; 契约精神应该是企业最应该准守的条约与准则,诚信也应该是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二、关于租赁之后土地使用权问题
该合同内容条款第八条内容规定“在租用期间将土地荒置两年以上,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本合同自然终止”该墓地的选择区域全部是荒草丛生、杂乱无章,基本是半原始状态,给予以下现场的景象图片;可以考虑该土地使用权应该予以收回,在我们自己的土地上选择我们自己的使用权请问有没有什么问题? 以上问题希望君兰天下租赁方予以正规司法程序或律师申明回复函件等文件予以正面回复和解答; 相关内容不仅仅关系一户家庭成员,而是与柏木山村3组全组居民息息相关的关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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