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机构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消费者受美容机构虚假广告误导,接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应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金额为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美容机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7月12日,刘某因“双侧下睑整复术后外观不满意2年,自觉双眼上睑皮肤松弛,要求整形”就诊于某美容诊所处,于2017年7月13日行“双侧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双侧下睑修复术、双侧上睑自体脂肪填充术、双侧下睑自体脂肪填充术”。刘某支付手术费112200元。术后,刘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刘某认为某美容诊所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手术费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某美容诊所在对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方占主要原因,最终的参与度尚需法官进一步确定。 另查明:自2017年2月以来,某美容诊所微信公众号发布“某美容诊所是国内唯一一家专业眼部整形修复的国际连锁机构;中国眼整形修复第一品牌……”的广告,自2017年6月以来,在域名下发布:“某美容诊所专注于整形修复……某氏医学美学理念无与伦比的逆袭技术每天实时直播手术过程见证上万例成功……眼整形修复的终结殿堂二十年专精于一……”的广告,曾因“发布的广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行为”,被主管行政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按例说法】 首先,关于本案是否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可以分为治疗型医疗美容及消费型医疗美容——前者指由于患者自身疾病,基于治疗和矫正的目的进行的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后者的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就医者对“美”的心理追求,且医疗美容机构具有营利性质。对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而言,就医者是健康人士,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而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目的是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其接受就医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本质属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看,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案中,第一,刘某因“双侧下睑整复术后外观不满意2年,自觉双眼上睑皮肤松弛,要求整形”就诊于某美容诊所处,其接受某美容诊所医疗美容服务的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出于对眼部“外观不满意”,及对眼部外观“美”的心理追求,具有消费者的特征;第二,某美容诊所系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系具有营利性质的医疗美容机构,具有经营者的特征;第三,从双方地位而言,某美容诊所在医学专业知识、技能及实力等方面均处于优势地位,双方亦符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对比特征。因此,本案中某美容诊所为刘某提供了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其次,关于某美容诊所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自2017年2月以来,某美容诊所微信公众号发布“某美容诊所是国内唯一一家专业眼部整形修复的国际连锁机构;中国眼整形修复第一品牌……”的广告,自2017年6月以来,在域名下发布:“某美容诊所专注于整形修复……某氏医学美学理念无与伦比的逆袭技术每天实时直播手术过程见证上万例成功……眼整形修复的终结殿堂二十年专精于一……”的广告,曾因“发布的广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行为”,被主管行政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某美容诊所在其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中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显然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刘某接受某美容诊所的医疗美容服务,是在上述虚假广告发布之后。刘某受某美容诊所上述虚假广告误导,接受某美容诊所医疗美容服务,应认定某美容诊所(经营者)为刘某(消费者)提供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刘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刘某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某美容诊所收取刘某手术费112200元,故某美容诊所应当赔偿刘某损失336600元(112200元*3倍)。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关规定。本案中,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认为,某美容诊所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某美容诊所占主要原因。法院据此确定由某美容诊所按照8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手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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