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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高县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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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0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高县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一、基本情况
1举报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925日经高县人民法院罗场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被执行人余发均于2017111日前支付原告梁斌本金150000元,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合计160650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1525民初1123)。2017111日调解协议到期,被执行人未还款,2017113举报人申请强制执行,四川高县法院2017119日立案执行。
220171210日高县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川1525727号。
320180530举报人梁斌与被执行人余发均在执行局副局长主持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第一条和第五条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8530日共计本金和延期利息181650
420180615被执行人还款5000元,20181228法院转执行款5000元,四川高县法院201979日转拍卖被执行人车子款13601.68
520181211日四川高县法院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余发均在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入157960元予以提取。
62019年元月17日,高县法院作出恢复执行通知书(2019)川1525执恢23号。
72019710日,高县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川1525执恢23号。
82020年元月03日举报人与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第一条和第五条达成和解协议(四川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梁淑君在场),减去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款,被执行人余发均确认截止20191231日共借款本息218050元,并对按时还款与不按时间还款利息计算作了明确的约定,并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要求。法院记录在案。
92020319日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1525执恢23号之五:协助执行人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15796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梁斌承担157960元的责任。
102020623日四川高县法院依据(2017)川1525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截止2020623日梁斌共实现债权185830.68元,减去执行到位的23601.68元,2020624日执行转款到位160229元,被执行人转款2000元。县人民法院2020624日作出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189
11202132日高县法院举行信访听证,举报人提了三点:一是延期利息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执行;二是执行和解协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执行;三是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189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本案不存在十六条、十七条的情况的规定
12、举报202196日信访全国政法教育整顿中央第十四督导后,202110月底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通知举报人案件正在办理。
13202197日高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叶珊娜信访接待说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189只针对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协助执行责任结案。
14202111月中旬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举报人说本案恢复执行,并择日请举报人到法院计算还有多少钱没有执行到位。20211126日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肖源通知举报人到法院211接待室说:前几日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来,被执行不同意恢复执行,并提交执行完毕申请书。肖源向举报人出具了(2021)川1525执恢408号后出具了2017)川1525727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拒签结案通知书。
1520211129日,通过邮件信访了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敏院长。20211230日,高县人民法院通知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固定举报人的诉求。举报人有两大诉求:撤销2017)川1525727错误结案执行裁定或者赔偿举报人的经济损失94000元。
16、举报人202012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向高县法院提起诉讼,高县法院20201215日民事裁定书(2020)川1525民初1628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元月25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15民终88号驳回上诉;申请执行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5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021)川民审1912号。
二、高县法院存在的问题:
1、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本案不存在十六条、十七条的情况的规定
2、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3、由于县人民法院2020624日作出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189,致使举报人202012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向高县法院提起诉讼,高县法院20201215日民事裁定书(2020)川1525民初1628号不予受理。
4高县法院2020624日(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189)后,完全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20211126日(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川1525408)。由于高县人民法院2020624日至20211126日这个时间段(2017)川1525727号的错误执行,致使举报人的执行和解协议无法执行,无法立案起诉,给举报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附: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笔录
       执行裁定书(2019)川1525执恢23号之五
       结算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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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1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针对你在帖子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建议您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涉及法律法规的问题,建议您遵从法律意见。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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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3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高县法院的要求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但高县法院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给予裁定。

 楼主| 发表于 2022-5-13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按高县法院的要求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但高县法院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给予裁定。

 楼主| 发表于 2022-6-17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梁斌,男,19731216日生。
被执行人:余发均,男,19649月28日生,汉族
申请人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2)川1525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2)川1525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
事实及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法律条款规定了复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后即丧失了就履行和解协议通过另行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途径。申请执行人202032日申请恢复强制的内容是申请恢复按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20年元月3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金额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没有申请恢复(2017)川1525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不得作结案处理本案截止2022年06月09日被执行人还有102816元未履行。
付款时间
付款金额
迟延履行时间
迟延利息
年利率(%)
备注
2020.6.24(218050)
162229
179
26020
24
已执行利息4241
2020.8.20(55821)
0
57
2121
24
2022.6.8(55821)
0
658
18854
15.4
截止2022.06.09本息
102816
综上,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5执恢408号结案通知书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撤销,(2022)川1525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维持错误的执行行为是错上加错应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2年06月16日
附:2020年元月3日执行和解协议
2020年3月2日恢复执行申请书(说明:到高县法院复议此申请书,法院说没有找到)
(2021)1525执恢408号结案通知
  申请复议人身份证复印件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人:梁斌【(2017)川1525民初1123号,执727号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12月16日,汉族
   被申请人:余发均,男,生于1964年928日,汉族。
  请求事项:
     1、被执行人立即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及延期利息76772元,合计226772元。
     2、按照申请执行人梁斌与被执行人余发均2020年元月3日在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第四条第一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协助执行单位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执行裁定书(2019)川1525执恢23号之四)的义务
      4、查明2019年元月18日至31日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民工工资与被执行人承诺书金额不符的情况,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经高县人民法院罗场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被告余发均于2017年11月1日前支付原告梁斌本金150000元,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合计160650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1525民初1123号)。四川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2017)川1525执727号】。2019年12月29日申请人梁斌与被申请人余发均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息共计人民币218050元。(还款时间安排:1、2020年元月20日前还款人民币10000元;2、2020年2月28日前还款人民币人100000元;3、2020年6月30日前还人民币50000元和延期利息;4、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余款。)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和和解协议相关内容要求特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0年 03月02日
说明:此恢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申请恢复执行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1525民初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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