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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给隆昌检察院的建议:杜开玉等人跳楼的原因之一是交通局的通告没赋予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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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1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隆昌检察院的建议:
杜开玉等人跳楼的原因之一是交通局的通告剥夺其司法救济权


       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但是,2020年4月25日,隆昌交通局超越市政府职权,以交通局的名义制发《终止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通告》。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因为发布通告前,交通局没有依法给车主陈述、申辩的机会及听证权,也没有告知车主在收到通告不服,在60日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或者在六个月内行政诉讼权,更没有给予“经营权”的经济补偿,没有解决再就业及生活困难等问题,车主认为发布通告程序违法,
实体内容违法,侵犯了车主的上述权益。也就是说:发布通告后,杜开玉等车主感到无路可走。即使其有跳楼的想法或者行为,
也是交通局通告迫出来的。这个行为不能作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因为人之常情,事出有因。
反过来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交通局给予了车主司法救济的途径,把群众工作做好了
,会发生跳楼及其有人昏倒在会场上吗?因为领导对发布通告的程序未依法处理,加之缺乏风险评估,才导致车主产生过激行为。
         再说,车主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后,隆昌法院制发了三次裁定书,内江中院制发了三次裁定书,导致一个简单的行政诉讼“确认违法与否”的案子,拖了2年多还没有发终审的开庭传票,数百车主不着急吗?也就是说,造成车主去北京上访的原因,也是事出有因。
      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
一. 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
二. 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三. 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 依法处理后,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做工作,不能一抓了之。
五. 中央政法机关对省级政法部门批准依法处理的上访人又以此为上访的案件,不在向下交办。
国家明确规定群众事件滥用警力可被双开”
     根据上述要求证明,隆昌公安局及司法部门逮捕杜开玉、林代芬的行为属于超越中央规定的职权,
滥用刑法293条所谓“寻衅滋事罪”,侵害上访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胡代国再次建议检察院在审查杜开玉、林代芬是否有罪,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的问题上,依法处理!确认其无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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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1 21: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明明是乱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发表于 2022-4-23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局的通告程序违法、实体内容违法,这是客观事实,任何人也保护不了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22-4-23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隆昌检察院要吸取安岳县检察院的教训,安岳检察院在多次代表国家赔偿雷华加‘王开金等人后,这次没有对所谓涉嫌偷鱼罪的夏兴琼、邓永科、邓永辉’批准逮捕,其结果,

发表于 2022-4-23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终止三轮车经营权通告 001.jpg
隆昌检察院回复胡代国 001.jpg
隆昌公安局回复胡代国 001.jpg
隆昌公安局回复胡代国 002.jpg


发表于 2022-4-23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车主诉称:请求法院确认交通局于2020年2月25日发布的通告违法,请求撤销该通告。
被告答辩称,通告属于告知类,不具有可诉性。通告没有损害车主的实体权益,因此通告并违法。
       代理人胡代国认为:只要证明涉案通告属于针对行政相对人车主的“具体行政行为”,
就能证明涉案通告违法,证明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 法释〔2009〕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本案终止经营权的通告内容,证明目的:涉案通告属于针对车主经营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涉案通告属于针对特定行政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作出通告前和作出通告后就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4〕10号 
第20条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通告,发布前,没有给予车主“申辩、陈述的机会”证明涉案通告违法,侵犯了车主们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的权利,发布通告时,没有书面告知车主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权。通告明显程序违法。
     但是。隆昌法院裁定、再裁定、判决,认定通告程序合法,没有侵犯车主的实体权益。车主认为,法院的认定及裁定或判决,
完全显失公平公正。这就是车主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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