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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实名举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强行给错案捂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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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3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资中县人民法院强行给错案捂盖子。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7日,资中县检察院受理了我(黄敏)申请监资中县人民法院的(2016)川1025民初2071民事判决一案(下称A案),2021年2月25日,资中县检察院检察官唐平与法官胡相林官官相护,为达到保护枉法判决的法官胡相林的目的,她滥用职权,歪曲事实,以点盖面,办案中她只谈我要求赔偿车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鸡毛蒜皮的问题,并以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由,作出不支持黄敏的监督申请。即资中检民监【2020】5110250002号。在行使监督权时,唐平故意忽略了我出具的能证明法官胡相林故意庇护犯罪分子,挖国家的墙角为虚假诉讼者减负,让冤案石沉大海,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铁证。她还特意舍弃了我申请的监督案件中举报的多起无公正、无公平及此案件涉及到的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她是犯罪分子名副其实的保护伞。 事实如下:

  A案成立的唯一依据是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院的(2014)雁江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下称B案),B案判决书撤销了本院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1626号民事调解书(下称C案),即B案撤销了C案。但B案又被雁江区法院(2018)川20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下称D案)撤销了,(即D案又撤销了B案),并驳回原告李万光、谭秀英的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我向资中县人民法院出具这一新证据D判决书,为此,资中法院就产生了(2019)川1025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下称E裁定书),E裁定书对A案作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由此,2020年5月12日,资中法院对A案进行再审。其间,我又向资中法院提供了又一新证据是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即(2020)川20司惩复2号(下称F决定书),F决定书认定B案中的借款23万元系虚假诉讼,此23万元也是C案中的借款23万元,因此证明了B案和C案都是虚假诉讼案。但资中法院审判庭长胡相林审案后,经过了4个多月的精心谋划,于2020年9月22日,这份没有公正,且与本院E决定书自相矛盾的资中县人民法院的(2020)川1025再5号判决书(下称G案)问世了,G案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A案判决),“驳回原告黄敏的诉讼请求”。

      以上例举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证明了最新的这份G案判决书的判决的确是错误的,因为它公然维护了大错而特错的A案的判决!

  错误之一:A案的立案依据是被D案撤销了的B案的判决书。这奠基石B案就不存在了,屹立在B案上的“大厦”A案还能独自飘在空中让人叹为观止吗?
  错误之二:B案被F决定书判定为虚假诉讼。在法院搞虚假诉讼本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A案中的虚假诉讼团伙在再审中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还被再审法官胡向林维护了原判。

  错误之三:A案还被E裁定书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这确有错误的案子居然被维持,这自相矛盾的判决怎能立足?

  错误之四:2014年7月4日,李万光、谭秀英借用C案调解书为武器到资中法院对我(黄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2014)资中民初字第2997号裁定书(下称H案)。2015年3月4日,B案撤销了C案,2015年5月5日,只因H案的立案依据C案被B案撤销,所以李万光、谭秀英不得不偷偷地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H案的申请。资中法院压案10个多月不审,但就在申请撤销H案的当天,资中法院法官郑斌在不通知我这个被告人的情况下就立马撤销了此案。他们利用被F案定为虚假诉讼,而且还被D案撤销了的C案来资中法院起诉我,且耽误了我案执行时间约为一年。对此,法官胡相林不仅应该追究其以身试法的滥诉讼之责任,还应该追究因此诉讼而耽误的执行时间造成的损失、挡住执行标的款的利息及造成我为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对此,胡相林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对违法犯罪完全忽略不计,他没有让不法分子承担任何不利后果。

   错误之五:资中法院和资中检察院办案官员办案不看证据,只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对案件进行认定。这两院一直都没有向我出示——在中国的雁江区法院的D判决书和资阳中院的F决定书,在异地的资中县法院和检察院无效的法律条款。

  错误之六:资中法院至今也没有说明E裁定书对A案作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的理由也没有明示判决确有错误的错误点。

  错误之七:资中法院和检察院都没有向我出示他们支持李万光、谭秀英用被撤销了的判决书,即C案和B案作为依据,在资中法院的G案中能立足的法律条款。老百姓都知道被撤销了就没有法律效应了。如:高考作弊被撤了卷,考分再高不但等于零,还要取消其考试资格,还要受法律制裁。但法官胡相林和检察官唐平却认为因虚假诉讼而被撤销了的案件,在资中法院及检察院做为A案成立的唯一依据一样具有法律效应。可以被他们维护。

   上诉错误证明:G案的判决是一份有法不依,违法不惩,无底线地纵容罪犯,任意贱踏法律的尊严、让资中法院的公信度降为零的判决案!这一系列明显的错误,居然被检察院唐平断章取义、避重就轻、强词夺理给忽悠过去了,得出不受理监督申请这种滑天下之大稽得结论!

  如果说是维持原判,那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再审了!耗费国家那么多的司法资源,浪费那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得出一个维持原判的这种结论,完全是浪费国家财产,浪费国家的宝贵司法资源。当前提是——由于错误而被撤销了的时候,再审再得出与原来同样的结论,不知道法官是如何推理得出来的这个结论?真的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综上所述,我的确不服G案的错误判决,更不服资中检民监【2020】5110250002号决定书不受理监督的错误决定。以上例举的大量错误事实并用了多份生效的法律文书作证,难道还不足够证明此决定确有错误?检察官唐平找理由不受理监督,支持法官胡相林挖国家的墙角,用这笔所谓的司法救助金为犯罪分子买单,不让犯罪分子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助其逍遥法外。说明什么?说明资中检察院为犯罪分子及乱作为的法官保驾护航。她是怕真相大白后都暴露出官官相护?官商勾结? 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因此,我恳请内江市检察院督促资中县检察院错案必纠,认真履行职责,严查此案,依法严惩虚不法分子。

下面我就来谈谈错误的详情:

     一、F决定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再审原审原告谭秀英、李万光(夫妻关系)与原审被告周琴、桂树斌(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10日,桂树斌因患癌现死亡),周琴、谭秀英(系亲姐妹关系)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原告谭秀英、李万光诉请的92万元借款,其中的46.5万元、4.5万元、10万元、6万元,合计69万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周琴、桂树斌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另23万元从谭秀英、李万光提供的证据看,系周琴的卖房款先转入谭秀英账号,再由谭秀英转入周琴账户,并由周琴向谭秀英出具23万元借条,该23万元仅是通过谭秀英的账户转了一次账,不属于真实的借贷关系。该23万元借贷关系诉讼系虚假诉讼。周琴、谭秀英、李万光的行为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已构成对民事诉讼的妨碍,法院作出对复议申请人各罚款3000元的决定。F决定书证明C案和B案系虚假诉讼案。下面我们就来说说此案吧:
 
    谭秀英、李万光(系夫妻)2013年5月24日,在资阳雁江区法院起诉相距约70公里的周琴、桂树斌也是夫妻,且谭秀英和周琴系亲姐妹,借款92万元,雁江区法院法官何泽光在立案的当天开庭审理并结案,同时还当天送达了结案文书,即C案调解书。结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就进入了执行程序。谭秀英、李万光夫妻以此调解书为依据,于2013年5月28日,向雁江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桂树斌、周琴强制执行申请。2013年7月5日,雁江区法院对被执行人桂树斌在四川省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10%的股权进行了重复查封(注:该股份于2012年10月29日,因我黄敏案已被资中法院查封)但两个法院的查封都是进行的私自错误的查封,即查封单上没有盖法院的章,只有法官的签名,公司的回执单上也没有盖公司的章,只有一个职工李成的签名,而且在没有经过任何评估公司的评估,也没有告知申请财产保全人黄敏的情况下,直接把入股现金300万元查封为90万元。并且资中法院的法官张小军和雁江区法院的法官许伦康去查封该股份都故意找错了对接点,犯了同样的错误,他们拿着百分之十的股权证书,不去工商所核实具体情况,而是暗箱操作,去公司找工人写一份入股金桂树斌只有90万的入股说明就了事了。但资中法院执行局将错就错,居然把这份在暗箱操作下的私自无效的查封给执行回来了。2014年1月15日,雁江法院以(2013)雁江执字第694-1号裁定书(注:此裁定书因该院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于2013年11月22日,终结了C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这份作废裁定书,被雁江区法院移送参与分配函到资中法院,要求等额分配,2014年7月4日,李万光、谭秀英针对(2013)资中执字第470号、第1404号执行分配方案,向资中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之诉,挡住我案的执行。
 
      二、2014年9月10日,E判决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同时,该院又向资中法院发函要求保留份额,等待C案再审结果,于是便产生了B案,该判决书判决:撤销了原调解书,即C案。因此,2015年5月5日,李万光、谭秀英才不得不向资中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资中法院和雁江区法院一样,同样在递交申请的当天就下达了同意撤销的民事裁定书,即H案,接着李万光夫妻又以B案判决书为依据,到资中法院执行局要求参与等额分配。
 
   为了阻止李万光、谭秀英通过虚假诉讼,借助法律武器,明目张胆地抢劫我的“标的款” ,我不得不到各相关部门继续上访、举报、申诉  ,在我以大量事实为依据的抗争下,又产生了雁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2002民再1号(即D案判决书),该判决判决撤销了B案和C案判决,驳回李万光、谭秀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上可以看到,案件如此之多,且如此复杂,只是说明 李万光、谭秀英一伙穷尽一切手段,制造虚假诉讼案,害我掉进连环案中无法自拔,他们拼命挡住我案的执行,疯狂抢劫我的“标的款”。害我历经艰辛、九死一生,把我逼成被维稳的对象,6年多艰苦卓绝的维权斗争,给我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给我的经济造成了极大损失。直到2018年10月26日,我才领完这笔本应该在2013年到位的执行款90万元。
 
    三、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李万光、谭秀英、周琴的行为的确是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但资中法院法官胡相林在审理G案时,居然歪曲事实、指鹿为马,避重就轻地为犯罪分子打开“绿色通道”,助其逍遥法外。该判决书第8页写道:“本案原审被告之间的诉讼虽然涉及部分债权为虚假诉讼,该部分的诉讼行为,原审被告是存在过错的,该虚假诉讼行为侵害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与原审原告的损失没有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该需假诉讼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审原告的损失不能通过民事侵权予以赔偿,其请求不应支持。判决:维持本院(2016)川1025民初字第2071号即A案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黄敏的诉讼请求。这样睁着眼睛说瞎话的枉法判决,证明该法官的职业道德底线彻底沦丧了!

请问胡大法官及相关领导:1、李万光、谭秀英侵害了法院的正常的审判活动是否应该追究他们的滥诉之责?2、因李万光、谭秀英的滥诉,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被雁江区法院重复查封。造成资中法院不能及时为我案执行。耽误时间造成人力物力和借款资金的利息是不是损失?3、我的标的款到资中法院后,几年拿不到手,逼迫我上访,为此,我多付出的时间、精力、来回的各种费用、律师费用,代理费等等,以及这笔90万的款项本身的利息(我是借别人的,是必须要付利息的),这是不是我的直接损失?难道还不是因果关系吗?

   我这里还没有计算几年来因为我到处去维权;我损失了我的年终奖;也因为维权,所以我没有时间照顾我的母亲,至其摔断手和腿,导致全身瘫痪至今,然后生气、生病这些费用。这么简单的事实都没办法正常推理出来,不知道胡相林他是怎么当上这个法官的?
 
   四、法官胡相林在G判决书中载明:经本院查明,原审原告黄敏通过司法救助等途径,已经解决了本案争议标的款所涉及的相应损失。这纯粹是无稽之谈!
 
   1、资中法院给我救助了110万元,实际上这110万元包括我案未执行到位的本金及利息,还有其他案件的执行标的及利息,甚至包括一个与我无关,但属于资中法院执行错误,为纠错,执行局局长曾艳丽逼迫我为其执行错误赔偿的205688.97元的本金案件。6年多来,按法律规定和银行还贷款的计算方法计算,实际上法院未执行到位的本金是1053933.16元,未执行到位的利息是467637.76元,本息一共是1455950.45元。还有以上案件的律师费、代理费、诉讼费、误工费、打印、复印资料费、通讯费、车旅费、误餐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万左右。而且他们提供救助的条件是我必须对法院给我罗列出来的众多案件承诺息诉息访。

  2、资中县法院和雁江区法院一共给我罗列出了15个案件。但A案不在他们列的名单上。所以,我有权起诉。而且这6年多,李万光,周琴一伙人制造的连环案给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00万元以上,这110万元怎么能谈得上是“ 相应损失”?证据何在?

  2、李万光是资阳血站正式职工,谭秀英在医院工作,他们有车有房有工资,周琴是粮站职工,现在已经退休,月月都有工资可领取,他们的犯罪证据和收入证据确凿,该证据证明 他们不是真的是没有被执行的条件,而是法官胡相林枉法判决,强用司法救助款为犯罪分子减负,即用国家的钱为李万光等人买单。这是挖国家的墙脚。是侵犯国家财产,损害国家利益。是以伤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代价,为罪犯开脱罪行,使其逃避应有的惩罚,违背宪法的宗旨。
 
  3、执法者、法官胡相林甚至不如门外汉、普通民众。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如果是税务机关计算错误,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返还多交的税款,并返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我们国家所有法律的母法都源于宪法,税法规定由于过错引起的资金利息成本应该返还给当事人,而法院体系里的胡庭长却觉得因为李万光、谭秀英滥诉我,只耽误一年左右就不算耽误,所以不判他们赔偿也不追究虚假诉讼之责?再者说,这个案件是连锁反应,胡相林庭长是凭什么把其中一个环节单独独立出来了?他滥用职权,断章取义,指鹿为马只是因为我国法律目前不够完善,部分情况需要法官酌情考虑。他可以以此为由,打法律的擦边球?驾驭法律?G案再审,胡庭长维持没有立案依据的A案的判决。问:不知道胡庭长是同流合污?是徇私枉法?还是故意强行给错案捂盖子?

   综上所述,我的确不服G案的错误判决,以以上例举的大量事实为证,证明此判决确有错误,故:我特向内江市检察院递交复议请求书,请求贵院严查此案,监督资中检察院实事求是,认真纠错,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黄敏 电话:18981435232身份证:51102519660126442x

                                                                                                                                                                                          举报人:黄敏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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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13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广大网友关注支持和转发此贴,谢谢!

发表于 2022-6-13 22: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检法他们互相包屁,吃亏的是百姓,他们才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发表于 2022-6-13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受益良多!
 楼主| 发表于 2022-6-14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错误这么明显,难道检察院和法院的这些执法者难道真的不懂法?真·的不明白?他们都喝了孟婆汤吗?为当保护伞全都装糊涂了?

发表于 2022-6-16 10: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6-17 11: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敏的实名举报,充分说明了官官相护,互相庇护,坑害百姓,这群害人之马不除,百姓永无天日。

发表于 2022-6-18 06: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敏举报,充分说明了资中公检法仍然黑暗

发表于 2022-6-19 07: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6-20 12: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到底,支持黄敏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22-6-21 18: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6-22 10: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6-23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关注,法官检察官都不以身作则,这遵纪守法难道只是对老百姓的要求?

发表于 2022-6-25 05: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6-25 18: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6-25 18: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中法院法官滥用职权把我变成了被维稳份子,法官胡相林判案,居然支持用以被撤销并被资阳中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作依据而成立的案子,维护没有根基的案件。他判案不出示法条,只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实在是太黑!

发表于 2022-6-26 10: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6-27 17: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14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资中法院犯罪不用成本只要关系好,再大的罪都会被法官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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