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道君反映原打金街11号房屋拆迁问题的情况报告
原市房产公司管理的打金街78号2幢1单元6层2号公房,因承租人郭本才大额欠租金原因,市房产公司于2016年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欠租。在诉讼过程中,该房使用人郭道君开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1985年市房产公司拆迁其爷爷郭荣三原打金街11号私房,在安置中存在房屋产权返还、侵权、继承、使用等问题。市房产公司经多方调查核实,同郭道君进行座谈,情况基本清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郭道君的诉求
1. 撤销郭本德代理郭荣三签订的协议,郭本德、付芝新后人侵占郭荣三打金街78号2幢1单元2楼3号房屋归还郭荣三后人。
2. 要求市房产公司履行安置合同(双方合同均已遗失),安置郭荣三私房,将打金街78号2幢1单元6层2号房屋办理过户给郭道君。
二、房屋基本情况
(一)原打金街11号房屋产权及拆迁安置情况
经查,原宜宾市打金街76号(拆迁门号11号)房屋属郭荣三(已故)所有(附件1),面积玖厘伍毫(换算建筑面积63.33㎡),1985年因市政建设由市房产公司拆除。该套房屋实际分割为两套进行使用,搬迁时,确认郭本才、李培金夫妇及子女郭道富、郭道君居住该房建筑面积34.16㎡;确认郭本德、付芝新夫妇及子女郭道芬、郭道平、郭道秀、郭道太、郭道安居住该房建筑面积43.02㎡。
经市房产公司同两住户达成搬迁协议:1、市房产公司应安置郭本才面积52.43㎡新房,超安18.27平方米应补款5481元(300元/㎡)。由于郭本才经济困难,宜宾市航运公司二队证明材料(附件2),郭本才自愿提出将私房34.16㎡,经双方协商同意,按20元/㎡出售给市房产公司,共计683元(附件3),此款1986年8月26日郭道富领取(附件4),同时,市房产公司安置郭本才打金街78号2幢附15号公房一套使用,建立租赁关系,没有额外收取安置费,故双方手续完清。2、市房产公司于1985年3月16日同郭荣三代理人郭本德签订拆迁《协议》(附件5),1986年返还郭荣三打金街76号2号3单元2层4号新房一套,产权属于郭荣三,建筑面积53.20㎡,超安面积10.18㎡,按照300元/㎡补款(附件6), 郭本德1986、1987年两次补超安费3054元(附件7)后,双方手续完清,市房产公司于2007年出具郭荣三《房屋产权移交书》(附件8),该房至今未办理产权。
由于郭道君对原打金街11号拆迁安置提出质疑,经对当时拆迁经办人尹正光的调查笔录(附件9),拆迁安置情况吻合。当时是按照两兄弟的居住房屋情况分别签订的两份协议,没有任何争议。1986年郭本才安置打金街78号2幢附15号新房,需要补房屋超安面积差300元/㎡,郭本才没有钱,亲自找市房产公司领导解决,自愿提出将原私房34.16㎡出售给市房产公司,安置打金街78号2幢附15号为公房,为了解决郭本才困难,市房产公司同意后,郭本才拆迁《协议》收回作废、销毁,故双方无法提供郭本才拆迁协议,具体经办领导杨炽丰(已故)。市房产公司1986年8月26日支付房款,郭道富领取房款并在领款单上签字确认,领款单上明确注明“买打金街11号住房钱”,双方完清手续,打金街78号2幢附15号属于直管公房,市房产公司没有收取郭本才任何安置费,由郭本才承租使用至今。
(二)打金街78号2幢附15号公房租赁纠纷诉讼情况
郭本才承租的打金街78号2幢附15号公房,从1986年7月16日起同市房产公司建立租赁关系,并按照政府租金标准7.79元/月起租,一直交到1998年12月止(附件10)。之后,由于郭本才停止缴纳租金,2016年市房产公司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川1502民初4380号(附件11),判决实际使用人郭道君退还公房,完清欠租。2017年郭道君以该房屋是返安的私房,是继承而来,与市房产公司没有租赁关系为由向宜宾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川15号终186号(附件12 ),撤消一审判决并驳回市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2017年市房产公司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申3966号(附件13),认为市房产公司未能出据收取郭道君房租发票或者收据的存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因此郭道君系作为承租人占有使用该房屋还是作为所有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存在争议,二审判决应明晰该房屋权属为前提,驳回市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驳回市房产公司再审申请。
2020年市房产公司针对法院对产权不明确,该房属于总产权部分,没有进行分割的问题,于2020年8月21重新办理了打金街78号2幢1单元6层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附件14),再次对承租人郭本才,实际居住人郭道君侵权依法起诉,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1日《民事判决书》(2021)川1502民终2050号二审终审判决,法院仍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市房产公司主张的房屋属于公房的诉求(附件15)。后续,经过多次诉讼未解决双方争议问题,法院对该房屋的权属问题没有进行确认。
三、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争议焦点为打金街78号2楼房屋和6楼房屋,对于该案中安置的两套房分别处理,2楼房屋,属于郭荣三的财产,郭道君拿出合法继承证明后可以协助办理产权手续,交付给郭道君;6楼房屋,尊重历史,应当为公房。6楼房屋权属争议的核心在于当年郭本才家庭居住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与否,但双方均有利于己方的证据,但将该买卖行为放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历史环境来看,应当承认当年买卖行为有效,区住建局和房产公司继续与信访人协商。
信访人郭道君多次向市房产公司、区住建局及信访部门反映该拆迁安置问题。为此,市房产公司查阅大量的历史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梳理情况向各部门报告,认为信访人郭道君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政策法规。为了正确处理好郭道君信访,市房产公司进行两次诉讼,希望依法解决,并对6楼争议房屋重新进行分割,于2020年8月21日单独办理了打金街78号2幢附15号房屋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区住建局、市房产公司,已经多次与郭道君见面沟通并交换证据,市房产公司查找到许多当年的安置资料并走访询问当年的经办人员,但旧房买卖协议和安置协议的缺失导致案件事实暂不明晰,法院也无法作出判定。目前,公房中心已出具2楼房屋相关移交手续,并安排人员配合郭道君办理2楼房屋产权。6楼房屋,当年虽然缺乏买卖合同,但确实存在交易行为,郭道君家庭确认领取了房款被安置到现在的6楼公房承租居住。郭道君不承认当年的买卖行为,认为是被胁迫导致,而市房产公司也无法拿出买卖协议,双方需进一步协商。
区住建局将相关资料转送法律顾问咨询,法律顾问认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而该事件发生在1985—1986年,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在案件发生时相关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法院只能用后面完善的法律条款去判决之前的事实,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均缺乏关键证据,法院故未对房屋权属进行确认。建议市房产公司和信访人协商处理该争议。
四、意见和建议
(一)市房产公司提出解决建议
1.市房产公司1985年拆迁郭荣三原宜宾市打金街76号(拆迁门号11号)私房,按照拆迁政策对郭本才、郭本德两住户进行搬迁安置,经过双方认可,始终以产权人名义进行安置补偿,办理相关手续,不存在违法侵权行为。
2.从历史资料反映,打金街78号2幢附15号长期属于我司管理的直管公房,有不动产权证书为据,且郭本才缴纳租金10余年。郭道君提出该房属于私房,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对郭本才出售私房问题,应该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予以维持。
(二)区住建局提出解决建议
1.引导郭道君通过起诉原市房产公司未完善安置义务,通过诉讼途径解决6楼房屋争议。
2.在通过诉讼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与郭道君协商确认当年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承认当年买卖价格明显偏低,通过再次进行价格补差解决该争议。
宜宾市翠屏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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