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学原院长
2011年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此时熊医生已经被执行完刑罚,出狱7年了。经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撤销原刑事裁判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十来个医疗事故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熊医生反复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却至今不对申诉立案复查,也不释法明理,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曾学院院长就判决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及熊医生是如何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给予释法明理。(这个要求不过分,而且确实也是属于院长的职责)
问题1,这医疗事故罪不论怎么说都仅仅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审判,依照两审终审制原则,怎么说也只能算是一审判决,凭什么就直接作出医疗事故罪的终审判决呢?
问题2,这医疗事故罪是谁指控的,是经谁审理查明的,是谁代替熊医生辩论及辩护的,能不能告诉熊医生呢?
问题3,定案医疗事故罪的关键事实证据是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法医依据该结论认定是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伤亡。但这份法医尸检报告由于尸检记录并未发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法医尸检报告结论明显涉嫌虚假,伪证,逮捕熊医生后才告知熊医生,熊医生当即表示不服,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对死者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彻底否认了法医尸检报告结论。巴中市中级法院又凭什么要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作为定案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依据使用,这是不是明目张胆的徇私枉法呢?
问题4,就算巴中市中级法院认为熊医生的行为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由于检察院、公安局没有将犯罪事实侦查清楚或审查错误,应当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罪,那么也只能建议检察院程序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理,怎么能够直接作出犯医疗事故罪的终审判决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由于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等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文字号: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2002-07-31施行日期:2002-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皖刑终字第610号《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的罪犯,又因同一案件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及原服完的刑期在新刑罚中如何计算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案件是共同犯罪案件,因此,对于先行判决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于同案犯归案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被告人,原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并案审理。
该被告人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由收案的人民法院在对被指控的新罪作出判决时依法折抵,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原执行完毕的刑期可以折抵刑期。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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