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光春,[size=18.6667px]身份证号:513223197212053818,是四川省茂县太平乡太平村老街组人。我现在实名举报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和法院陈勇在(2022)川322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中,罔顾事实,颠倒黑白,张冠李戴,搞双重标准,违法乱判。恳请追究松潘县人民法院和当事法官陈勇责任,并给予发回重审,公平公证判决。
基本事实:
2013年2月,项目发起人我(刘光春)经朋友介绍认识王安理对接成兰铁路砂石供应事宜,并于7月与中铁十四局达成采购协议。启动过程中,我先后引进赵如亮、岳红根并达成协议,过户购买松潘县通瑞建筑有限公司并作为与中铁十四局对接承载单位。同时,我负责前期协调关系并承担公关费用,累计花费一百五十万元左右。在与中铁十四局签订意向协议后,投入启动经费,赵如亮也投入部分费用,用于购买二手设备、平整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等。考虑到岳红根缺乏资金实力,就以管理名义入股并担任通瑞建筑法人代表,负责单位公章和账务,赵如亮负责收支,刘光春负责砂场的一切杂务。因砂场投资巨大,我们三人于2013年6月中旬又引进何国成(在九寨沟开酒店)投资并作为股东之一,并由何国成负责衔接相关业务。
在实施过程中,为缓解经费不足,我又以何国刚老丈人王全清房产证为抵押贷款140万,约定月息2.4%。作为投资砂场的本金投入。从头至尾,刘光春并未参与砂场的财务管理,也未经手任何费用,大多由岳红根、赵如亮参与收支管理,另外何国成也经手砂场部分费用。
王全清老人借贷给刘光春的证明
刘光春向王全清老人借款雷锋议
因4人文化水平较低,账目不明细,在认定各方具体投资额时,赵如亮、岳红根和何国成都心知肚明,前期开支很大,很多属无票据。全部以票据来认定,对刘光春和赵如亮不公平。据此,2015年10月3日4人约定,前期砂场投资的具体数额统一以各方300万计算,均占25%的股份。期间,岳红根私自更改公司账户并划走300多万,我等3人并不知情。
4方约定投资总额均为300万计
项目完工后,2017年9月,何国成起诉通瑞建筑有限公司并要求解除4人的合伙协议,松潘法院受理后,并于2019年1月判决,阿坝自治州中级法院2019年7月裁定发回重审,松潘法院2019年8月受理,2020年9月判决后再次上诉,阿坝法院2021年8月改判后,四川省高级法院于2022年7月撤销一审、二审发回松潘重审。松潘法院2022年10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公开审理,并于2023年6月开庭进行二次审理。
松潘法院以两种方式作为合伙投资的认定,一种是总支出减去总收入,即个人支配的所有资金去向减去合伙体转入资金及往来账加上个人支付往来账。(因相互存在转款行为,收入和支出存在混淆情形。)另一种是采用分段区分计算,即根据合伙体收入盈利资金时间节点为界,结算点以前的支出计算为投资。即收支两条线。法院认定4人的合伙投资总额为746万,确定何国成投资约352万,占47%,岳红根投资约239万,占32%,赵如亮投资约80万,占股11%,刘光春投资约73万,占股约10%。
法院受理何国成要求解散合伙协议期间,发现岳红根利用职务之便更改公司账户并转走巨款非法侵占后,刘光春、赵如亮和何国成于2021年11月约定,三人联手追回钱财,所追回款项共同均分。故刘光春、赵如亮全力配合何国成,并未请律师协助,其部分开支票据统一算在何国成头上。在2023年6月判决中,何国成投资占比47%后,何国成又反悔并不承认三人间协议,至此,刘光春、赵如亮被套路。
刘光春、何国成、赵如亮追回财产协议书
目前,按松潘法院判决,不但刘光春的投资(约470万)仅能分得10%,血本无归,还欠下巨额债务和利息。
存在问题:
1、片面采纳无效结算。在2023年3月16日至3月30日由法院组织的清算过程中,主审法官陈勇碍于岳红根及其妻子的狂妄嚣张和威胁(均可作证),后期未能继续清算,只认定了岳红根和何国成的票据,对刘光春和赵如亮提供的票据并未结算,也没有得到大家的签字确认。在此情况下,片面采纳,以此作为判案依据,枉法乱判,涉嫌幕后交易。
2、事实认定不清,张冠李戴。刘光春用王全清的房产用抵押贷款向松潘农村信用社140万,并按月息2.4%还利息达三年之久,(王全清全家证明此钱借给刘光春砂场前场前期投资),陈勇却将此投资额划在岳红根身上。
3、采信部分数据,未能全面客观公正。刘光春实际投资为:前期公关费用150万(吃请送礼花费,大多没票据)+140万(房产抵押贷款)+房产抵押利息三年计120万(利息由我偿还)+民间借贷60万(全数转给赵如亮)+亲朋之间筹措59万(有票据,何国成审计后以35万计),另有与岳红根共同贷款60万,累计为470万左右,(共同贷款60万排除在外)。却被法院认定为何国成审计后的35万+40多万利息=73万。
4、岳红根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之便转走公司账户3百万之多。涉嫌非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转移财产。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和发现其违法犯罪的证据,应和公安机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5、何国成认定的投资352万中,多有重复计算,另将刘光春和赵如亮的部分投资算在他头上,实际投资约200万。
6、岳红根认定的投资239万中,除去刘光春借贷的140万,共同贷款的60万中,还有部分重复计算。
7、双重标准,胡乱认定。对岳红根和何国成投资认定,除了部分重复计算之外,如:何国成的民间借贷120万,除了每月6万的高额利息(5分),还将6个月36万元的利息也视为前期投资,按统一认定标准属于盈利时间结点而不应视为投资。而赵如亮民间借贷的100多万却没被计成前期投资。
一方面,将我民间借贷用房产作抵押的140万的利息计为我的投资额度,另一方面又将这140万借资计在岳红头上。如此混账,贻笑大方。
由此,无论是按4方以前约定投资均为300万计,各方均占25%的股份,还是按4方各自提供的票据来认定,当事法官陈勇不基于事实,将本是刘光春借贷的资金扣在他人(岳红根、何国成)身上,张冠李戴、胡乱认定。如此清楚明了、显而易见的事实却被当事法官堂而皇之指鹿为马,胡乱嫁接。
我们严重质疑松潘县人民法院和陈勇法官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判案水准。
严重怀疑当事法官是否涉及利益输送,内幕交易。
古有糊涂官判葫芦案,今有松潘陈勇炮制冤假案!
恳请将这些害群之马的法官清除出司法系统,还老百姓一个明朗的天!
强烈要求实事求是,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