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问题: 1、峨眉交大生活广场一餐饮店无证经营较长时间,监管部门虽然最后认定无证经营食品且逾期未整改,但是却消极处理,仅称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整合执法局,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罚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处理措施,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处理。
附:相关证据照片
2、峨眉山市美乐食超市的营业执照并没有餐饮、食品小作坊经营权限。
附:相关证据照片;
3、峨眉山市美乐食超市现在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不符。营业执照的地址是峨眉山市黄湾镇交大生活广场B-1-006号,但是,现在的实际经营地址是在另一间原光明眼镜店的门市,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反映后,监管部门消极对待,对此视而不见。
附:相关证据照片
第一次反映无证经营后 回复说: 能提供营业执照,但是,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证,12月1日已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实际情况是: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餐饮经营许可等证件,属于无证经营,且一直都在营业,相关部门消极对待,没有任何处理措施。
附回复截图
第二次再次反映,并附上相关证据,证明是无证经营是事实后
回复说:该单位涉嫌无证经营食品且逾期未整改,称执法人员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整合执法局
附回复截图
实际情况是:监管部门见这次上传了关键证据,承认确实是无证经营食品且逾期未整改,但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罚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仅称执法人员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整合执法局,和之前一样,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处罚措施。
第三次再次反映后, 监管部门和第二次回复一样,仍然说:“峨眉山市美乐食超市涉嫌无证经营食品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为,执法人员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整合执法局”……
附回复截图
实际情况是:和第二次回复一样,认定确实是无证经营食品且逾期未整改,又称执法人员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整合执法局,但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罚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之前一样,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处罚措施。
非常诡异的是,既然是无证经营食品且逾期未整改为什么还是一直在经营?为什么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如关停经营等)?其次,所谓的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整合执法局是什么意思?何时处理?如何让处理?难道说这个不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了?这是消极处理还是根本不处理?
无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相关法律条款可知,相关部门本应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但事实却是,在无证经营证据充分且又逾期未整改的情况下,仍然放任继续经营,这是消极处理还是根本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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