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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广安市本级2024年度“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开始征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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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纵深推进“人民阅卷·广安行动”,切实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从即日起,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广安市本级2024年度“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邀请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二、征集范围
        涉及广安市本级群众最不满意的相关事项。
        三、征集方式
        1.评论留言。直接在麻辣社区、“廉安”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的本文评论区留言;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人民阅卷·广安行动”电子邮箱rmyjgaxd@126.com
        3.信件。通信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物流大道广安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321室。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
    您的关注,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让我们一起推动问题解决!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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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16: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3-13 16:46
一是物业预收物业服务费,二是物业没有合同约定,收取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三是物业违规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四是物业未主动公示收支情况、消防预案等一系列内容。五是物业收取最高标准的管理费用,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措施。

发表于 2024-3-13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1.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形同虚设,无水带,消防栓无水的问题比比皆是,继续逐个排查完善‘2.’老旧小区消防通道堵塞问题急需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联合整治,避免出现小区火灾而消防通道被阻消防车辆无法进入,酿成较大人员伤亡的惨剧。

发表于 2024-3-13 16: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因金福加气站用气指标限制,每月下旬城区加气难,常常需要排队一两个小时,希望上级解决该民生事宜。

发表于 2024-3-13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机制不健全,物业管理差

发表于 2024-3-13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1.电线、网线、水管等,乱牵乱搭,房子外墙管线极乱,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2.门市随意占用马路或人行过道(到城北综合市场看看)。3.地面地砖不平、脱落等,没人管(从北街到新南门)。我到过很多四、五、六线城市,广安的城建算差的。

发表于 2024-3-13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
1、对物业公司严加管理;
2、广安东南片区增加一座CNG加气站,因为邻水、华蓥、前锋都没有。
3、不要区别对待进城务工子女就近入学。
4、交警要柔性执法,学重庆嘛。
5、对待外来投资企业,不要搞JQK,搞好搞活经济才是硬道理。
6、要虚心接受舆论监督,不要强压。

发表于 2024-3-13 19: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物管服务水平差,只管收钱不管服务,干着没有成本的买卖,还没人监督,业主诉求无门。
2、市政维修水平差,西溪云麓门口道路坏了几年无人管,中桥雕像栏杆没了螺杆锈得变成铁钉了没人管,实事求是宝鼎下面大块瓷砖掉了也不及时修。
3、小区违建依然普遍存在无人管,影响公共利益及安全依然无人敢管。
4、民众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法治宣传不够,维权途径不健全。
5、建议完善12345网络平台,切实及时解决民众合理合法诉求。

发表于 2024-3-13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展全市小区消防安全大检查,不要走形式。

发表于 2024-3-13 20: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的房地产乱象!!!超达浅水半岛小区的问题,反应了多次,相关部门不作为!!!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3-13 20:38
时任广安市纪委书记刘光辉(现成都市纪委书记)思想解放派驻“廉政广安”入驻麻辣社区,苏虎彪时代“廉政广安”在麻辣社区无踪影。时隔几年“廉政广安”今天又重回麻辣论坛了……

2022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0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4-3-13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城外墙瓷砖经常坠落,公共安全隐患

发表于 2024-3-13 22: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购房群众反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小区涉及楼盘质量、促销宣传以及前期物业这三大问题不断增涌现(比如浅水半岛等),对乱糟糟的房产建设早就该整治,对监管不力的有关部门早就该问责了。

发表于 2024-3-13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数了一下,烂摊子排第一的还是住建局!哈哈
排第2的,教育系统!
我看就有点2整个系统!

发表于 2024-3-14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里面停死人,明明有殡仪馆就是不执行。

发表于 2024-3-14 13: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3-14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凌云华冠小区开发商不缴纳地下空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款,但是强占小区地下车库,企图以租代售的方式忽悠业主买没有产权的车位,并阻扰业主回家,该问题在广安很普遍,基本上小区地下车库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小区均出现过此情况,故请市政府和市纪委对开发商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处置。
开发商主张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自己,仅仅拿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和“《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9年7月21日)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就说这句话中的“谁”是开发商,却拿不出产权登记证明,即“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产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规划核实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用地核验意见、出让金及税费缴纳凭证、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测绘报告等材料。”
人民群众认为:1.城市里的小区地下车库要成为产权车库,均应以产权登记确定权属,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政策规定:(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9年7月21日)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产权登记,应当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2.2016年9月16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2018年9月15日之后完工的房地产项目,地下车库若有产权,应该与地面部分一并办理,而非先办理地上,再办理地下。政策规定:(1)《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9年7月21日)“第二十三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独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2)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相关手续应由项目开发商或受让人申请办理。(一)在《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2016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简称《办法(试行)》)实施前出让的土地,开发项目已启动但尚未完成终验和办理分户产权证的项目,由开发商在办理分户产权证时一并申请。
3.交房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小区(凌云华冠小区业主已领取到房产证),该小区地下车位在非人防地下车库又没有办理产权,即不能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在税收上也没有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故属于公摊车位,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政策依据:(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3)《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9年7月21日)“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相关手续应由项目开发商或受让人申请办理。(一)在《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2016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简称《办法(试行)》)实施前出让的土地,开发项目已启动但尚未完成终验和办理分户产权证的项目,由开发商在办理分户产权证时一并申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六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发表于 2024-3-15 09: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3-19 21: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城区小区里面乱办丧事,相当的扰民,影响群众正常的休息。群众很忌讳,敢怒不敢言。社区和有关单位放任不管,才导致越来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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