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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问:村委会有权发布公告吗?——有法律依据没有?【有回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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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2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村委会有权发布公告吗?——有法律依据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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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3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您好!
“马尔代岛”是我镇下辖郑家坝村牛耕土位置周边江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蓬安县利溪镇郑家坝村村委会作为属地行政村村民自治组织,有权协助我镇管理相关区域。同时,发布“公告”,也是参照了各景区的一般做法。
蓬安县利溪镇人民政府
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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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3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如你家挖了一口渔塘,你写个告示或公告或声明,本鱼塘是私人养殖鱼塘,特公告注意事项:1、渔塘水深,注意安全,小孩切勿在此玩耍、戏水,出现意外概不负责。2、未经许可,禁止垂钓。难道不允许吗?

发表于 2024-4-24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公告”是名词。上述郑家坝村委会作出的“公告”要理解成动词,是一种民事行为动作。

发表于 2024-4-22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委会发布的这份公告,是在嘉陵江即将进入主汛期,为保护村民及游客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对特定区域进行限制和禁止某些活动的措施。从法律角度分析,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其发布的公告在法律效力上通常没有强制性,但可以作为村民和游客的指导和建议。然而,该公告内容是基于有关防汛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那么其规定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在这份公告中,村委会明确指出了禁止和限制的活动是基于“各级防汛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意味着公告的内容并非村委会凭空制定,而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公告中的禁止和限制活动,如禁止车辆进入、禁止游泳戏水等,都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与防汛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虽然村委会发布的公告本身可能没有法律强制力,但其内容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因此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众应当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如有违反,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根据蓬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蓬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组织指挥体系中已明确“各行政村、城镇社区设防汛抗旱工作小组,由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责任人,兼任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各村负责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发表于 2024-4-24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民法典》第101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规定,村委会是一个民事主体,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发布上述公告是一种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二、根据《民法典》第139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规定,村委会做出的公告行为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三、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规定,村委会做出的公告民事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是有行为效力的。

发表于 2024-4-24 21: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通俗易懂一点就是,村委会是民事主体,发公告是一种“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同时满足民事行为有效行的原则。所以村委会可以发公告。
同时,可再深入探讨公告内容的合理合法性。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4-22 21:42
个人觉得:政府及政府以下部门才有发布公告的权力,村委会没有执法权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4-22 21:43
这个应该利溪镇镇政府发布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4-22 21:47
村委会是一个集体组织没有单独的执法权。只能发布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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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2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合理引导。不是一堵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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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2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量的遗留垃圾,收取一定费用是合理的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4-22 22:52
村民委员会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他不是国家权力、行政机关,所以也没有权力发布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权力的这种公告,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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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3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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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4-24 10:01
公告一词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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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4 16: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不讨论内容。单说公告与村委会的联系。比如告知书。广而告之等词语比较合造

发表于 2024-4-24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定可以发公告,但一定要结合公告的内容。重点是公告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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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4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所指的公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发表于 2024-4-24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郑家坝村委会所发的《公告》确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的制定、审查、实施等程序性流程,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但郑家坝村委会所发的《公告》内容仍有相应的约束性,村委会是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相应的职责。
规范.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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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4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没讨论内容,说的是“公告“一词的运用

发表于 2024-4-24 21: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小编将该涉及到法律程序性的[群众呼声]帖,交办@蓬安县司法局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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