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公告(2024年第5批)
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原省质监局《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的规定,现将3月16日至3月31日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公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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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治安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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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安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详见附件3)的计量器具。符合强制检定范围及说明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免收检定费用。
二、办理流程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需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前1个月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附件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强制检定申请承诺书(附件2)提交至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均需盖章。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法律责任
凡不按规定申请检定、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四、温馨提示
地址: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9办公室(广安区银顶街92号);
联系电话:0826-2258069。
特此公告。
附件1:广安区强制管理计量器具备案表.pdf
附件2:强制检定申请承诺书.pdf
附件3:强检计量器具目录.pdf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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