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盼达州中院魏庆锋院长发现和纠正冤案 重庆绍河公司是一个经营农村旅游的开发公司。由于缺少经营资金,先在成都市武侯区设立了一个分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接着又在达州市通川区设立了一个分公司从事集资。两地的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是相互调动和调借,集资的方法也全部是一样的,如集资分成、用化名(成都涉案人员判决里有表述)接待投资者,所筹集到的资金均如数上交给总公司董事长何绍训统一用于公司经营。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向投资者还本付息,导致案发。 本人先开松,是来自贵州山区的穷苦农村娃儿。在重庆汽车专业大学毕业后,受聘到重庆绍河公司给老总当司机。公司资金困难,老是拖欠员工工资,我也不例外。达州分公司刚成立时,缺收银员,老总临时调配我到达州当收银员,谁知竟是厄运的开始。公司老总用集资款给我补发了总共2.77万元的工资。我本是老总的司机,老总很快将我招回,继续做司机。 两个分公司案发后,两地的公安分局分别对集资案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我贫穷的老爹,东挪西借,凑足了5万元退赔给通川区公安分局,两位投资者胡某某和李某某还分别给我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司法机关对我从宽处理。根据事实和法律,我本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范畴,但是达州中院仍以集资诈骗罪的从犯对我处以六年的刑罚。说我是从犯的证据是老总们在茶馆筹划集资时,我就在不远处听。天哪!我是老总的司机,我不在旁边呆着,难道要老总给我另开房间休息? 我在达州监狱的六年服刑期满出狱后,才知道我在成都分公司的同事们只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的罪。两地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是相互调配的,集资所用的分成和假名手段都是同样的。两地的公安分局用以确定罪名的证据即集资款用途都是完全同一的。但两地法院最后确定罪名完全不一样。成都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轻罪;达州中院定为集资诈骗罪,是重罪。因为罪名不同,刑罚就有天壤之别。以我和成都分公司的员工蔡榆岚相比较,就可以看出达州中院的荒唐。达州中院认定我当收银员时,经手收取了集资款175.12万元,退赃5万元,判刑六年。成都法院认定蔡榆岚当收银员时,经手收取了集资款274.8万元,分文未退,判刑一年。 达州和成都两地法院对同一案件在定罪和量刑分歧巨大。本人在向达州中院刑事申诉时,竟有法官说,未必成都法院的判决就正确,达州中院的判决就错误。 受案法院不同,对同一案件判决的结果可能迥异。更为荒唐的是,达州中院对同类案件,因为承办法官不同,判决结果天差地别。本人在达州市看守所羁押时,同监舍的嫌疑人文伧熠和我犯的是同样的罪。在原审时被定为集资诈骗罪,作为首犯被判刑十七年。经过他不懈的申诉,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犯改判七年。文伧熠他太幸运了,碰上了达州中院的唐法官和赖法官作为承办人才会有如此结果。我太倒霉了,由达州中院的庞晓兰和吴法官作为承办人才会有如此结果。 和文伧熠案比较,犯罪金额和刑期之比足以让任何人惊掉下巴:文伧熠是操控几家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为首犯,且犯罪金额被认定为7245.5万元,我是一个刚毕业的穷学生,只做了不到一个月的收银员,经手的金额(犯罪金额)只有175.12万元,不及文伧熠犯罪金额的百分之三,且仅仅是因为老总们议事时在旁边才被认定为从犯,居然被判刑六年。 各位领导,如果你大学毕业不是分配到单位而是到企业就业(当司机),老总分配你当收银员你去还是不去。你如果去了,结局可能就和现在的我一样。希望领导们“如我在诉”,发现和纠正我的冤案,让我,让每一个读到我申诉书的读者都能够感觉到达州中院的公平和正义,维护达州中院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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