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玉泉区委组织部答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表示,此前责成区司法局寻找当年定编的会议纪要等文件依据材料,但没找见,认为这是历史原因造成,其目前不符合定行政编制的条件,也不符合做公务员登记的条件。
>>>所长反映
工作28年没行政编制,没公务员身份同工难同酬
李女士是呼和浩特市本地人,毕业于内蒙古司法学校法律专业(中专),一直在基层司法所工作。
李女士的司法工作证
“我是1997年统配毕业生,后来分配到呼和浩特市郊区司法局。1999年区划时分到现在的玉泉区司法局,一直在基层行政岗位工作了28年。”
李女士提供了多份单位任命文件,“因为我没有行政编制,所以没有级别,说白了成了单位里没有户口的人一样,所长也跟普通干部一样,只是对外说是一个所长,没有编制。”
“公务员有定级,因为我没有行政编制,不是公务员,所以我定不了级。因为没有身份,所以工资待遇差距很大。”
李女士解释:“因为没有行政编制,所以走公务员序列的话,一些工资待遇就享受不上,我从侧面打听,跟我一同毕业的,人家有行政编制,我比同工龄同级别的,每月要少3000元。从2006年开始工资改革,工资收入差距逐年拉大。”
李女士回忆,“2002年玉泉区司法局对体制内公务员有个三定方案,当年定行政编的时候就没给我定,把我定到事业编里,从那时就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李女士坦承,“2015年事业编要签聘用合同,我就没签。我提出我是国家统配生,我是分配到区司法局的,我为什么要和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签?这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我从2023年开始向区司法局、区委组织部反映,上级领导也默认了这是我的合理诉求,但是至今没有给解决。”
李女士表示,有关部门无法出示给她定事业编制的理由或文件依据,“我给他们拿出我应该定行政编的依据——1998年我转正定级的批复。”
记者看到,呼和浩特市郊区劳动人事局1998年11月4日出具《关于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转正定级的批复》显示,单位报来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报告收悉,根据国发[1993]79号文件和内政发[1994]6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李女士等两名同志按期转正定级。该批复还注明李女士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从1998年9月起执行。
李女士认为,2002年玉泉区司法局时任局长定编时未给她定编,“导致我在区司法局行政岗位工作28年之久,没有行政编制,没有公务员身份,最终无法升职、晋级,连最基本的工资待遇都得不到公平对待,名誉、荣誉受到影响。”
>>>定编不公?
司法所长称行政编制被挤占挪用,多方反映未果
从去年至今,李女士向编办反映,经过玉泉区委编办和呼和浩特市委编办逐级核查,也进行了文件答复,但李女士认为采用的是不正确的文件。
“区委编办答复说给我定的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业编,一直就有。当年区划到玉泉区司法局,区划文件说我们区划过来9个人,带了5个行政编制,文件里没有明确把这5个行政编具体分配到人,这里面就应该有一个我的名额。但是答复文件后面又采用了区司法局的文件,说2002年给我定事业编制了,意思是我有事业编,我不是没编的人,等于是强行给我定成了事业编制。”
李女士告诉记者,“当年9人中有4人定了行政编,其中有一个没有定,是区司法局占用了这个行政编制,把本应给我定的编制挤占挪用了。他们是违规定编,没有按照1998年转正定编的批复里提到的相关文件执行,我就应该定行政编制。”
李女士表示,玉泉区纪委找她谈话,虽然出了文件,但不允许她复印。答复她当年区司法局领导定编时没有违规违纪,胡作为乱作为,同时也没有找到2002年区司法局定编的相关依据和材料。“我询问既然没找到,那是不是当年定编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没有文件依据。”
李女士表示,11月10日,玉泉区委组织部领导找她谈话,区纪委第二次出具的内部函件让她看了,但也不允许复印。
“函件说经调查,前任局长当年定编不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也没有找见区司法局当年定编的材料和依据,也没有会议纪要。”
“我说给我们单位那么多人定了行政编,为什么没给我定?他们说我当年年龄最小,工作时间最短,所以就没给我定行政编制,就是论资排辈。我说定行政编制这么重大的问题,连会议纪要都没有,相关的依据和材料都没有,这里面是不是存在很大问题?当天谈话谈了一个半小时,说让我做好给我转事业编的思想准备,我问给我定事业编的理由,我现在只能找见我是行政编的依据。”
>>>待遇尴尬
“当着所长行政职位,最后退休退不了行政职位”
李女士承认自己很激动,“我不在事业单位,把我靠在这是不是又错了?我身在行政单位就应该是行政编制。如果我当年分配到区化肥厂、炼油厂,我何来编制一说?我跟组织申请什么行政编制?我该做的努力都做了,该沟通的沟通了。”
李女士提供了2000年7月其参加呼和浩特市人事局组织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考试的合格证书,“因为没有定编,区司法局就没给我做公务员登记,现在造成我这个‘四不像’,是不是人为造成的?我现在这个情况在司法局存在,是不是一种怪象?”
相关表彰文件显示,李女士任职的司法所2020年获评全区第二批“一级司法所”。2018~2020年,其个人荣获全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先进个人。
“法律援助中心的事业编是强行给我定的,这本身就是错误的。我兢兢业业工作了28年,50岁知天命之年,却没有一个合法合规的身份。”李女士希望相关部门能落实自己的行政编制,恢复其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
>>>单位未回应
“现任区司法局领导是默认的,说这不是我的责任”
12月1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此事,“局领导应该了解这个情况。局长不在局里,调查情况,等局长回来你再问吧。”
记者多次拨打区司法局领导的电话,其一部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另一部始终处于正在通话中无法接通。截至记者发稿,也未回复记者发去的采访短信。
李女士告诉记者,“现任区司法局领导是默认的,说这不是我的责任,也认为这个事是错的。
>>>组织部回应
已责成区司法局找,但没找见当年定编的依据材料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委组织部,工作员表示,“这是我们公务员科负责这个事。”
组织部公务员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干部监督室那边有结果了,是让纪委调查的。这个同志当时定编时没给她定,等以后空出编以后也再没给她定编,所以她到现在一直没有行政编制。”
记者询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目前的情况,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单位2022年开会定编,单位找不到当时定编的材料,因为单位搬过地方。单位定编有定编的标准,单位没给她定,而且过去这么多年了,他们单位找不出来任何当年定编的依据性材料,我们都跟区司法局问过这个事,他们都说没有找到定编的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我们责成司法局找这些材料,但都没找见。如果能找见,我们就肯定能更明确地答复她,就是因为年轻、资历浅,让老同志先占编,回头年轻人有机会再占。但是我们没找到他们单位的任何材料,人事干部说那不行,那都是他们的一面之词。我们也想客观地来看待她这个问题。”
“领导开会研究定编,不是领导个人随意就定了他们。单位分管这个事的副局长已经去世好几年了,原来的局长退休已经70多岁。”工作人员表示,不能由此推定玉泉区司法局时任领导定编有问题。
>>>历史原因
领导集体开会研究定编,区划过来几人中她最年轻
“她去年提出这个事,我们去他们单位跟相关工作人员了解,他们领导是集体开会研究,定编有最基本的条件,比如说是干部身份,有若干个同志都一起比较。”
玉泉区委组织部公务员科工作人员介绍,“定编时那些都是老同志,就她是1999年区划过来的。区司法局原有的行政编制,就给局里原有的同志们定,有5个行政编给区划过来的这几个人定。我们是一个个分析了,而且当年把区划转交过来的文书材料也从人社局档案室找着,当时有名单、有编制,但是没有说把编制定在谁头上。我们通过比较这些人的资历,区划过来的那几个人中,她是最年轻的。”
工作人员承认李女士从去年就找组织部门反映,但需要客观看待。“单位当年定编,全单位一共20多个人,就这么几个行政编制,反正肯定要有人定不上行政编制的。客观地说,这都是有历史原因的,不是说人人来了都有编,统配生得上行政编。”
对于李女士是否只能默认走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坦承:“我们做不了主,看领导咋给解决。我个人觉得,她应该走事业编,因为公务员占行政编得符合条件,过去的事情已经过去了,我们对她的情况非常了解,当年有当年的情况。”
>>>挺遗憾的
“因为没行政编制,她连公务员交通补贴都没享受”
对于李女士反映由于没有行政编制产生的工资待遇问题,工作人员解释称:“目前来说就是这种情况,她现在不符合行政编的条件,也不符合做公务员登记的条件。她的工资在2006年公务员登记和工资套改时,因为她没有进行公务员登记,没有占行政编,那她就不应该走公务员工资,只是当时走工资时考虑到她是区划过来的,没占行政编,但要按公务员工资进行套改,套成公务员工资,因为没有行政编制,她连公务员的交通补贴都没有享受,就是挺遗憾的。”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实应该捋顺过来,她现在就是事业编制,应该走事业人员(序列)的工资。要是当时就这么做的话,她也没什么理由去反映这个事,反正都有历史原因。”
“她第一次上编时的领导,到现在的司法局长,都已经换了四五任,这都过去22年了。实际上在2006年公务员登记前,她自己也没想过这个事情,2002年没定上,我们也问她为啥当时不找,她说找了,领导说就先这样,她也就没继续找,一过再过就错过去了。”
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在2006年以前做公务员登记,在200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像考入的选调生,新考入的公务员,都应该占行政编。像这些老同志,无论是招工参加工作,有转干表的,还是统配毕业有干部身份的,要占行政编,也是要看他们单位有这个行政编,才有可能定编。他们单位肯定有标准,哪些人应该占行政编,再往上报。这种情况下,她没有占编以后,基本上就不太可能了。”
工作人员强调说:“在这之前,不是通过考入公务员进来的同志,都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形式,考试合格了,有合格证书,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占编,再到2006年底时才能登记上公务员。这些条件缺一都不可。她既是统配生,又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考试合格证书,但是她的条件还不够,因为单位没有给她定到行政编,所以当年就没有给她做公务员登记。”
>>>律师说法
仅提年龄小工作时间短,不符合定编严谨性规范性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受访指出,如果女司法所长反映的情况属实,其行政编制如被挤占,那么可能存在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26条规定,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行政编制是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的,具有严肃性和法定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挤占或挪用。
付建认为,“2002年定编时,没有明确的文件依据和会议纪要,仅以‘年龄小、工作时间短’为由未给李女士定行政编,不符合正常编制确定应有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正常情况下,编制确定应基于明确的政策、规定及相应的审批程序,而非简单的主观判断。”
付建建议,当事人可以继续向玉泉区司法局、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申诉,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自己的诉求和依据,要求其重新审查自己的编制问题。
“若在区一级得不到满意解决,可以再向呼和浩特市相关职能部门如编办、人社局等反映情况,请求市级部门介入调查和协调。”
付建认为,根据《公务员法》,虽然李女士未被登记为公务员,但她一直在行政岗位工作,且参加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从其工作实质和前期准备来看,应适用相关规定保障其权益,如获得相应的职务晋升机会、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因编制问题被区别对待。”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李华编辑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