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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644|评论: 31

啥?学校要统计上报教师每周朋友圈发文条数?还要跟工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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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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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私立学校老师吐槽:
学校每周统计朋友圈发布条数,发现排在前几名的都是领导:


有人问统计这个干嘛?是不让发朋友圈吗?

楼主回复说:不是不让发,是不让不发,逼着必须转发学校的各种正能量动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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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好多网友留言表示自己也在同款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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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发了有奖励吗?不发会被开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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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网友说:该发的不发不行,不该发的发了也不行。

自己朋友圈内容被领导看到后电话约谈,然后遭遇致命追问“闪电五连鞭”:你发的符合教师身份吗?你发的能增加家长信任吗?你发的能展现学校良好形象吗?你发的能体现正能量吗?你发的能帮助你班孩子培养三观吗?

如果一条朋友圈不能做到以上这五点,那就不是一条好的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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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说:自己学校没管这么宽,都自由发的...还有人说:还没到寒假就说不出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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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四川也有名校要求学校活动教师必须转发朋友圈的,家长也被要求积极转发纳入班级统计?
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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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93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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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病吧

发表于 2024-12-31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经常要求我们积极转发一些有的没的,ok,那我仅对学校那帮人可见。

发表于 2024-12-3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些人啊,真服了你们了。领导让发,就发呗,领导咋说,咱就咱做呗
你们啊你们啊,真是实乘人。

发表于 2024-12-3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换成我,很简单啊,凡是单位的朋友圈,可见范围:仅单位同事可见,朋友圈可见时间:三天。
每周五:删除上周以及以前的有关单位的朋友圈,OVER

发表于 2024-12-3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狠一点~~~~~
发的单位工作的 朋友圈内容,仅 领导几个人 和 负责统计的人:可见

发表于 2024-12-3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已经好多年了,在那看,上班时间几个人发朋友圈,在那看,几个人在发朋友圈吐槽工作吐槽领导,搞得大环境都很牛马,很卷,还勾心斗角各种抓别人朋友圈的把柄。真是越看越恶心啊哈哈哈。早晚炒了单位鱿鱼,拉黑所有看不上的那些工作接触对象,回归自我——想发什么发什么,我的朋友圈我做主!
发表于 2024-12-3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吃饱撑的,以前是教书育人,现在是教书误人,从前是百年大计现在误人子弟,真的很怀疑中国的教育部门是啥不是被所谓的汉奸控制了。

发表于 2024-12-3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们爱发不发,这么教条干嘛。

发表于 2024-12-3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弥陀佛

俺不是校长,也不是主任……………………

俺可从未发过朋友圈啊

发表于 2024-12-3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额 。。。。
发表于 2024-12-31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学校强制让学生在朋友圈转发宣传学校信息,并且还要截图检查每人指定的转发量,这样违法嘛

发表于 2024-12-31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

发表于 2024-12-31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将视频截图发朋友圈会不会涉及到侵权,要依据所发的内容和目的而定,如果发他人隐私的,就会涉及到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表于 2024-12-31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一所民办学校。老师们收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通知:为了招生,他们必须每月在朋友圈转发40条学校的宣传资料,否则将被扣工资。这让他们感到非常不满,他们认为这是对他们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侵犯,但又不敢反抗,只能默默忍受。这样的规定合理吗?他们有没有权利拒绝?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和道德的问题,也是一个引发社会关注和争议的话题。

发表于 2024-12-31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教职工的工作义务,应该服从学校安排

发表于 2024-12-31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可以增加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

发表于 2024-12-31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职工是否有权拒绝学校要求在朋友圈转发宣传资料?

发表于 2024-12-31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朋友圈转发宣传资料,并不属于教职工正常的工作内容,也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用人单位不能强制教职工在朋友圈转发宣传资料,也不能以扣除工资或开除为威胁。教职工有权拒绝这样的要求,并且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发表于 2024-12-31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重他人的隐私和言论自由。隐私和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和言论自由,不要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和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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