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公司为四川宜宾石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宜宾开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具体如下:
第一、将民事案件刑事化,试图追究无辜民营企业家的刑事责任,不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也悖离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绝非法官认识上的偏差,而是带有主观恶意,用心险恶,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我公司与宜宾开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法律案件,宜宾市叙州区法院早在2020年12月就作出了首个一审判决,后因我公司上诉,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叙州区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为案涉工程故意规避招投标,于2022年3月15日,裁定将案件移送叙州区监察委员会纪委处理,该案已经过一次审理判决,会连起码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都不作审查吗?
涉案工程属于“三边工程”,根本不存在故意规避招投标的问题,法院本次裁定纯属主观臆断、自我想象、自我发挥,不知审委会是如何讨论决定的?为何要要将一个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刑事化?明显不是事实和法律认识上的偏差,而属于故意和恶意,涉嫌枉法裁判罪。
因为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的这一纸裁定,不仅让民营企业的合法债权一度失去保护,还让无辜民营企业家遭受无端刑事调查,情节和后果均十分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请求有关部门接到本次投诉后,调取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的笔录,查明是谁在幕后主导将民事案件刑事化?是谁在打击苦心经营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又是谁带头破坏营商环境?严肃追究涉案人员责任!
第二、纪委回函称未涉利益输送,也不属于纪委管辖范围,但法院依然强行终结案件,拒不恢复审理,还要求当事人重新起诉,将案件拖入无边深渊,让当事人权益失去救济途径。
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监委会,已经开过庭的案件便就此沉入谷底,哪怕近一年之后的2023年3月9日,叙州区纪委明确回函法院:涉案工程不涉及利益输送问题,属民事纠纷,叙州区法院仍拒不恢复民事程序,反而直接将案件终结,公司要求恢复审理,但2023年5月25日,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待我公司和时任代理律师,称只能重新起诉,这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若我公司真按法院要求重复起诉,势必会因严重的程序问题,被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从而彻底失去法律救济途径,数百万的工程款债权,被打进冷宫,再无见天之日。
无奈之下,我公司不得不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监督权,通过网络投诉、申请检察监督、媒体曝光等方式,才让叙州区法院最终恢复了判决,而叙州区法院竟对此解释为,恢复判决是因为收到纪委回函,试问:既然 2023年3月9日就收到纪委回函明确为民事纠纷,为何还要在2023年5月25日接待我公司称已终结案件,又直到2023年10月26日恢复了判决?这明显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行为,进一步证实法院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明显,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法院违法结案引出代理合同纠纷,法院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本应回避却自审自错,所有错误皆由法院造成,产生经济损失又由谁来埋单?
同时,因为法院违法终结案件,导致我公司案件在开庭审理一两年之后,陷入死局,时任代理律师又根据法院要求让我公司走重新立案的错误程序,我公司基于无法实现当初委托合同之目的,不得不依法解除了与律师的代理合同,另行委托律师,走恢复判决的救济之路,并最终恢复了涉案工程的判判。
然而,被解除委托合同后,律所眼见判决被恢复,却又根据此前的委托关系,主张我公司支付律师费,从而引发了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这一系列问题,全系法院之错导致。在审理代理合同纠纷的时侯,法院再次涉嫌严重程序问题,一是何江涛法官曾担任过所涉建工案件的首次审理,并被宜宾市中院发回重审,现在又担任建工案件所引发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的审理,依法属于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仅法官应当回避,法院也不能行使管辖权。
因为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的引发,全系叙州区法院违法移送、拒不恢复、要求重立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其审理过程,必然牵涉到法院对自身错误行为的正视和认定,法院整体上亦属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第三人,而本案却由叙州区法院受理并审理,属于“自己审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形,不仅严重违反程序性规定,也根本不能保证对实体进行公平公正审理。
因法院犯下的错误,最终却让本案无辜甚至受害的当事人埋单,依法应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即使产生律师费的损失和支付,也应当由法院或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综上,宜宾叙州区人民法院种种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不仅造成我公司合法民事权益长期得不到解决,经济损失惨重,还引发新的代理合同纠纷,最后又判决让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充当“背锅侠”,法院之错就可以视而不见,相关人员的责任就可以放任不究?如此,怎么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又怎么让民营企业好好经营发展?
请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朗朗乾坤,岂容不法之人任性妄为?
四川宜宾石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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