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熊雪立,身份证号码:511121********8526,联系电话17360655371,在此实名举报仁寿县公安局滥用职权以刑事手段打击报复信访人汪付强(身份证号码:511121********0071)。 汪付强被逼依法信访维权 2017年6月2日,仁寿县公安局警察在仁寿县政府违法强拆我家房屋现场带走全身烧伤的汪付强,6月26日以非法持枪(射钉枪)刑事拘留,非法拘禁我丈夫汪付强长达24天(证据提交给眉山市检察院至今未回复),后判刑,对此我们一直举报控告。2023年5月11日因信访被仁寿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8天,该行政拘留被法院撤销。因此举报仁寿公安局配合政府报复陷害信访人汪付强。汪付强信访期间遵纪守法,未受到来自任何中央以及地方信访机关的批评教育。 彭山区、东坡区公安对同一事件信访人采取行政拘留,仁寿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 2025年3月5日下午17:42,当地政府在北京太平街公交点附近将我丈夫汪付强以及集体访人员彭山区刘兴明、潘恒、东坡区黄雅眉、徐福群、刘伟带回属地,汪付强3月6日18:30左右被送到户籍地怀仁街道办,怀仁街道办工作人员称我丈夫汪付强的行为不违法,就是*期间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影响太坏,随后让他自行离开。仁寿县公安局在3月7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拘传汪付强,汪付强12:19得知公安找他后自行到怀仁派出所,16:00仁寿县公安局以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对汪付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仁公(怀仁)拘通字〔2025〕59号)。同一事件的其他人处以行政拘留。在此我们姑且不讨论其他5人的行政拘留是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但可以得出结论,6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的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仁寿县公安局却将汪付强的信访行为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显然不当。 仁寿县公安局长期存在“以刑代行”的执法模式 - 刘翠花因信访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本着查明的事实以及尊重法律的尊严,以仁公(刑侦)检察号〔2021〕65号(“情节轻微”)撤销刑事案件,关36天后转为行政拘留;
相对于行政拘留的10天,刘翠花多关了26天,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这26天是没有任何赔偿的,关了也白关。 - 李丽英案(仁公(文林)行罚决字〔2024〕2117号)最终转为行政拘留, 仁寿县公安局明知李丽英的信访行为构不成犯罪,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先行对其刑事拘留,后自行撤销,相对行政拘留多关17天。这是利用公权力非法拘禁。
上述案件均证明,仁寿县公安局将信访行为错误定性为刑事犯罪,迫于法律压力撤销。此次对控汪付强采取相同手段,属故意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依法信访权利,违反《信访条例》第三条关于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是拟用合法的手段非法拘禁汪付强,达到超期羁押,多关汪付强的目的。 故请求有权机关 1. 立即解除对汪付强的刑事拘留措施,恢复其人身自由; 2. 依法撤销仁公(怀仁)拘通字〔2025〕59号《拘留通知书》,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 3. 对仁寿县公安局滥用职权的行为展开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 保障控告人依法信访的权利,禁止以刑事手段打压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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