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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仁寿县公安局滥用刑事手段压制合法信访权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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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9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熊雪立,身份证号码:511121********8526,联系电话17360655371,在此实名举报仁寿县公安局滥用职权以刑事手段打击报复信访人汪付强(身份证号码:511121********0071)。
汪付强被逼依法信访维权
2017年6月2日,仁寿县公安局警察在仁寿县政府违法强拆我家房屋现场带走全身烧伤的汪付强,6月26日以非法持枪(射钉枪)刑事拘留,非法拘禁我丈夫汪付强长达24天(证据提交给眉山市检察院至今未回复),后判刑,对此我们一直举报控告。2023年5月11日因信访被仁寿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8天,该行政拘留被法院撤销。因此举报仁寿公安局配合政府报复陷害信访人汪付强。汪付强信访期间遵纪守法,未受到来自任何中央以及地方信访机关的批评教育。
彭山区、东坡区公安对同一事件信访人采取行政拘留,仁寿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
2025年3月5日下午17:42,当地政府在北京太平街公交点附近将我丈夫汪付强以及集体访人员彭山区刘兴明、潘恒、东坡区黄雅眉、徐福群、刘伟带回属地,汪付强3月6日18:30左右被送到户籍地怀仁街道办,怀仁街道办工作人员称我丈夫汪付强的行为不违法,就是*期间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影响太坏,随后让他自行离开。仁寿县公安局在3月7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拘传汪付强,汪付强12:19得知公安找他后自行到怀仁派出所,16:00仁寿县公安局以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对汪付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仁公(怀仁)拘通字〔2025〕59号)。同一事件的其他人处以行政拘留。在此我们姑且不讨论其他5人的行政拘留是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但可以得出结论,6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的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仁寿县公安局却将汪付强的信访行为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显然不当。
刑事拘留通知书.jpg

   仁寿县公安局长期存在“以刑代行”的执法模式  

   - 刘翠花因信访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本着查明的事实以及尊重法律的尊严,以仁公(刑侦)检察号〔2021〕65号(“情节轻微”)撤销刑事案件36天后转为行政拘留;

刘翠花受案登记表.jpg 刘翠花不予批捕释放.jpg 刘翠花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相对于行政拘留的10天,刘翠花多关了26天,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这26天是没有任何赔偿的,关了也白关。

   - 李丽英案(仁公(文林)行罚决字〔2024〕2117号)最终转为行政拘留,

  仁寿县公安局明知李丽英的信访行为构不成犯罪,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先行对其刑事拘留,后自行撤销,相对行政拘留多关17天。这是利用公权力非法拘禁。

李丽英立案登记表.jpg 李丽英拘留通知书.jpg

   上述案件均证明,仁寿县公安局将信访行为错误定性为刑事犯罪,迫于法律压力撤销。此次对控汪付强采取相同手段,属故意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依法信访权利,违反《信访条例》第三条关于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是拟用合法的手段非法拘禁汪付强,达到超期羁押,多关汪付强的目的。
   故请求有权机关
1. 立即解除对汪付强的刑事拘留措施,恢复其人身自由;  
2. 依法撤销仁公(怀仁)拘通字〔2025〕59号《拘留通知书》,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  
3. 对仁寿县公安局滥用职权的行为展开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 保障控告人依法信访的权利,禁止以刑事手段打压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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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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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9 12: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3-9 12: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李丽英案件看,所谓的违法事实远远比刘翠花弱,刘翠花够不上刑事,李丽英明显够不上刑事,但还是先刑拘,后撤销,多关17天,汪付强案嘛,仁寿公安就是故技重施,达到多关的目的

发表于 2025-3-12 15: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上头指示刑事汪付强,办案民警甘乱整所,他不想要饭碗

发表于 2025-3-9 14: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3-9 22: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大仁寿大领导们怎么看待这事,一关了之,一关白了……

发表于 2025-3-9 22: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二、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刑拘后3-30日内)**
1. **提请批捕时限**  
   - **一般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 **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即最长7日)。
   -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时间可延长至30日(《刑事诉讼法》第91条)。

2. **检察院审查批捕(7日内)**  
   - 检察院收到提请批捕书后,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
     - **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
     - **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以上来自deepseek

发表于 2025-3-9 22: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汪付强因信访被刑拘,属于一般案件还是特殊案件还是特殊情况,帽子为了拖关押时间,时间会故意往后拖,我们去请教万能的deepseek吧,看他怎么说

发表于 2025-3-9 22: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乖乖,通过deepseek查询,汪付强根本不符合刑事拘留条件,### **三、公安机关的执法逻辑**
1. **区分信访行为性质**:  
   - 对合法信访,不得打击报复;  
   - 对借信访之名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 **刑事拘留的条件**:  
   需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拘留情形(如企图逃跑、毁灭证据、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等)。

发表于 2025-3-9 22: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猜猜仁寿县公安局三天内会不会提请逮捕,我认为不会,友友们认为呢

 楼主| 发表于 2025-3-10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事情没人管,是想关37天的节奏

 楼主| 发表于 2025-3-10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东坡区、彭山区还有丢丢法治理念,仁寿就彻底没有,不解决信访事项,就想刑化访

 楼主| 发表于 2025-3-10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仁寿县公安局以为把人关进去就万事大吉了所,全省之名维权人士刘翠花就是公安盲目刑事造成的,一案未结百案生,所谓信访违法,还不是你仁寿公安局造成的

 楼主| 发表于 2025-3-10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进城种地 发表于 2025-3-9 22:25
在此猜猜仁寿县公安局三天内会不会提请逮捕,我认为不会,友友们认为呢

3月7日关的,现在还没有动静,要延期了,反正公权力的理由充分得很,他们都是对的,老百姓都是错的

 楼主| 发表于 2025-3-10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进城种地 发表于 2025-3-9 22:23
我的乖乖,通过deepseek查询,汪付强根本不符合刑事拘留条件,### **三、公安机关的执法逻辑**
1. **区分 ...

汪付强根本就不符合82条的法定条件好不好,刑事拘留完全错误,何况仁寿县公安局经手的刘翠花、李丽英信访刑事案先刑事后转行政拘留,目的就是多关你几天而已,刘多关26天,李多关17天

 楼主| 发表于 2025-3-10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进城种地 发表于 2025-3-9 22:15
汪付强因信访被刑拘,属于一般案件还是特殊案件还是特殊情况,帽子为了拖关押时间,时间会故意往后拖,我们 ...

3天内提请批捕,可能吗?多关几天的目的怎么达到,最好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即最长7日)。
   - 最坏作为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30天)

 楼主| 发表于 2025-3-10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进城种地 发表于 2025-3-9 22:12
### **二、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刑拘后3-30日内)**
1. **提请批捕时限**  
   - **一般案件**:公安机 ...

公安关了翠花36天才说“情节显著轻微”翠花单枪匹马仗歌走天涯,是流窜犯、结伙犯、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犯?

 楼主| 发表于 2025-3-10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进城种地 发表于 2025-3-9 22:07
我大仁寿大领导们怎么看待这事,一关了之,一关白了……

领导事忙,不管你这种小事情哈,还有说不定就是领导指示呢

 楼主| 发表于 2025-3-10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涂霞介 发表于 2025-3-9 14:26
坚决与腐败分子斗争到底!!!

勇气可嘉,但道路曲折得很哈,加油,共勉
发表于 2025-3-10 15: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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