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宜宾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宜宾市叙州区监察委员会:
本人系 2025 年 5 月 19 日向叙州区监察委员会提交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实名信息可由贵委依据举报记录核查),现就叙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 “叙州区住建局”)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叙州区监委未完整反馈实名举报处理结果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向贵委提出公开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名举报及后续进展的基本事实实名举报提交情况:2025 年 5 月 19 日,本人以实名形式向叙州区监委提交书面举报材料,核心举报事项包括两项:一是叙州区住建局拒不履行叙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 3 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文书编号:叙府复决〔2024〕143 号、叙府复决〔2024〕158 号、叙府复决〔2025〕40 号),未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二是叙州区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官僚主义行政不作为、行政程序违法、弄虚作假等问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渎职。提交举报材料时,本人已同步附上上述 3 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及违法线索,确保举报内容真实、可核查,符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实名举报的要求。
监察机关初步反馈情况:2025 年 8 月 21 日,叙州区监委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本人沟通,告知核心内容为:“对您 2025 年 5 月 19 日举报的事项已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已进行组织处理,后续由叙州区住建局向您答复具体事宜。” 本人在通话中明确请求书面反馈处理结果,未获明确答复。
当前未解决的问题:截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本人未收到叙州区住建局任何关于履行上述 3 份行政复议决定的书面答复或实际履行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的法定义务仍未落实;同时,叙州区监委未反馈本人提交的证据及违法线索是否属实,也未说明 “组织处理” 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人员姓名、职务、组织处理类型及依据等),本人作为实名举报人的法定知情权未得到保障。
二、申请贵委依法履行的职责及具体请求依据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叙州区监委负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本人作为实名举报人享有知晓举报处理结果的合法权利。现恳请贵委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具体请求如下:
监督纠正叙州区住建局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之规定,恳请贵委:①查明叙州区住建局截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仍拒不履行 3 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具体原因;②责令叙州区住建局在法定时限内(参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及行政效率原则,建议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的法定义务,并将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③对经贵委责令后仍拒不履行的,依法对叙州区住建局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政务处分,并向本人书面告知处分结果。
重新书面反馈 2025 年 5 月 19 日实名举报的完整处理结果
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及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 之规定,恳请贵委在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人反馈以下内容:①本人 2025 年 5 月 19 日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违法线索经核查后是否属实,逐一说明核查结论及依据;②若举报事项属实,明确对叙州区住建局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 “组织处理” 具体内容(需注明责任人员姓名、职务、组织处理类型,且处理结果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处分档次);③若举报事项部分不实,详细说明不实部分的核查过程、依据及理由,确保反馈内容清晰、可追溯。
书面说明针对叙州区住建局的监督措施
恳请贵委向本人书面说明:针对叙州区住建局 “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漠视行政决定效力” 的行为,叙州区监委已采取或拟采取的监督措施,确保监察监督职责落到实处,避免监督流于形式。
三、申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说明合法性依据:本人的申请内容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未超出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围,无任何违法违规、过激或不当表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检举、控告权利。
合理性说明:叙州区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实质是漠视行政权威与法律尊严,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叙州区监委未按规定完整反馈实名举报处理结果,导致本人法定知情权受损,违背 “实名举报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的法定要求。贵委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既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监督、调查、处置” 职责,也是维护党纪国法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符合基层治理 “依法行政、权责统一” 的基本原则。
本人郑重承诺:本申请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客观,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来源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恳请宜宾市纪委监委、叙州区监委高度重视此事,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本人,切实维护党纪国法权威,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日期:202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