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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遂宁市中级法院法槌乱敲,错案不纠[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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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滥用职权将国滨首府小区10栋 11栋的二楼强行规划了窗前绿地,绿地被‘巫术’上了楼,现实生活中又无法实现,又规划审批楼梯从二楼下一楼,抢夺霸占一楼的窗前绿地。我们起诉到遂宁市中院这一规划审批行政行为违法,(2024)川09行终6号以起诉事实无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驳回起诉。
请问遂宁市中院商品房二楼有绿地吗?二楼根本没有窗前绿地,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颠倒黑白  无中生有,遂宁市中院本应履行法定职责,查明事实,去二楼窗前绿地上去走走?看掉的下来不?看稳得起不?遂宁市法院荒唐相信二楼有绿地,中院法官丧失党的“实事求是”基本原则,违背了“依事实为基础,依法律为准则”法律宗旨。闭眼判案,糊涂审案。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政治信仰,相信“巫术迷信”,演绎了以马俊良带队,青小丁 郑 艳  赵燕君为成员新版“皇帝新装”在东平大道上裸奔,伤风败俗,有辱斯文。没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遂宁市中院是怎么出的判决?明明修楼梯从二楼下一楼,侵犯了一楼物权 相邻权 休息权 隐私权 生命健康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宁市中院愚弄百姓不懂法,枉法裁判,丧失了司法公信力,动摇了党的执政基础,糊搞乱搞,应该严肃查处。
霸占底楼照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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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禹某某、唐某、段某某、何某某向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遂宁市自规局)于2013年10月9日审批变更位于遂宁市国开区滨江南路国146号国滨首府10栋、11栋建设规划,将首层房屋后窗前绿地专有使用权规划给二楼业主所有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拆除后窗前绿地上违法建筑设施。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禹某某等四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遂宁市自规局于2013年10月9日审批变更了遂宁市国开区滨江南路146号国滨首府10栋、11栋房屋建设规划的事实,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3)川0981行初167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禹某某等四人的起诉。禹某某等四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本院认为(2023)川0981行初167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4)川09行终6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禹某某等四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2024)川行申894号行政裁定,驳回了禹某某等四人的再审申请。
二、回复情况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材料。禹某某等四人请求确认遂宁市自规局于2013年10月9日审批变更位于遂宁市国开区滨江南路国146号国滨首府10栋、11栋建设规划,将首层房屋后窗前绿地专有使用权规划给二楼业主所有的行为违法,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前述审批变更规划行为的存在,综合全案证据,本院也未发现遂宁市自规局作出了审批变更规划的行为,故禹某某等四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院裁定驳回了其四人的起诉。又因本案未进行实体审查,故本院并未实际审查反映人所述的遂宁市自规局强行将窗前绿地规划给国滨首府10栋11栋二楼的行为的合法性。2025年9月,唐某、段某某以及禹某某的父亲禹某进行信访,(2024)川09行终6号案件的承办法官也将上述情况向三人进行了释明。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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