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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残疾人的维权在哪?能不能给弱者一片青天?[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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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赵树贵,身份证号:510823XXXX08190539,家住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东街19号,二级残疾(无父母、无子女),为方便出行自费购买了一辆残疾人专用三轮车(品牌:白洋淀),2023年11月8日上午10点普安镇交管站(唐厅建、冉军、陈亮)、运管李某、交警罗某及普安镇派出所相关人员到我住处,诬告我撞了人并强行抢走三轮车,像土匪流氓一样,三轮车被拖至唐老二报废厂,我被带到交警队并开具了罚单,自始至终我都没有搞清楚我到底撞了谁,你们就这样对待一个社会底层人员,就没有王法了吗?事后我多次到交管站、运管、交警队交涉此事,他们皆拒绝见我,过了几个月后,我去报废厂找我三轮车,得知三轮车已强行报废处理,没有任何部门告知我此事,然后我拨打市长热线,交警队叫报废厂老板出面补偿我300元车辆费,并带话给我:要在普安生活、不要把事情闹大了、有办法收拾我,对于上述情况,我有2点诉求        
1:上述几方部门诬告我撞人,请找出被撞人及相关证明材料。
2:补偿我精神损失费及三轮车折损费共计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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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留言收悉。经核实,2023年11月10日,我镇根据《剑阁县机动(电动)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组织普安交警中队、交通执法大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您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属于"三无"车辆,且存在非法载客行为。执法过程中,您拒不配合检查并强行冲卡,危及公共安全。后经普安派出所协助,依法将您的车辆进行暂扣。对于您提出的5000元赔偿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赔偿的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次执法行为系依法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执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情形。 感谢您的留言。如果您对回复内容有不清楚的地方或有其它问题困难,欢迎致电详询,联系电话:0839-6622212。(剑阁县普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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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留言收悉。经核实,2023年11月,我镇根据《剑阁县机动(电动)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组织普安交警中队、交通执法大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您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属于"三无"车辆,且存在非法载客行为。执法过程中,您拒不配合检查并强行冲卡,危及公共安全。后经普安派出所协助,依法将您的车辆进行暂扣。对于您提出的5000元赔偿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赔偿的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次执法行为系依法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执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情形。 感谢您的留言。如果您对回复内容有不清楚的地方或有其它问题困难,欢迎致电详询,联系电话:0839-6622212。(剑阁县普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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