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几次回复的再质疑与补充诉求
前 言
鉴于贵局2025年10月23日及11月3日就我方反映的祖业房产确权事宜所作回复,其中若干结论与程序指引,我方认为与事实及法律规定存在根本性偏差,且无助于问题的实质性解决。为避免误解并推动问题进入合法、公正的处理流程,现特作如下补充质疑与澄清。
一、 关于“行政确认”的程序责任:贵局指引不当,涉嫌转嫁行政责任
贵局11月3日回复指出:“……应当通过行政确认程序处理”,并建议我方“按照……规定办理”。
我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行政确认”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与权力,其启动、调查、审核、结论出具等全流程均需行政机关依职权完成,而非信访人可自行推进、完成的事项。贵局将本应由贵局及下属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导的确认程序,指引由公民个人 “办理”,该指引既无操作路径支撑,也不符合行政职责划分原则,涉嫌将法定行政责任转嫁于公民,属于程序指引错误,且存在行政不作为之嫌。正确流程应是,贵局在收到我方明确诉求后,即时启动内部调查核实与行政确认程序,向我方出具程序启动告知书,并同步告知后续办理时限与流程节点。
二、 关于“权属争议”的定性问题:贵局单方设定前提,与事实不符
贵局在同一回复中提出:“如果您认为您的信访事项属于与第三方之间的权属争议……”
我方郑重澄清并重申: 我方所持的李家购房官契,系具备法律效力的历史产权凭证,记载的四至界线清晰、明确,且自该官契生效至今,从未有任何第三方就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向我方或相关部门提出异议。贵局在未核实是否存在争议方、未收集任何争议证据,且我方已明确否认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反复以 “权属争议” 作为问题处理的前提,是单方面设定了一个不存在的争议,这不仅无助于厘清事实,反而人为地制造并激化了矛盾,阻碍确权程序推进。
三、 关于“四至界限无法明确”的调查结论:调查程序与结论均不具备合规性、真实性
贵局10月23日回复称:“经走访……均无法明确李家祖业房四至界限的界址。”
我方对此结论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提出严重质疑:
1、调查对象关联性存疑:所提及的“多方权利人”与李家祖业房究竟有何法律上的权属关联?请贵局公开说明上述“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及与案涉房产的关联,证明调查对象选择的合理性。
2、证据缺失:贵局称“无法明确四至界限”但未提及是否收集到“万世达”等所谓“权利人”提出的、能够否定李家官契四至记载的实质性证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历史官契应作为确权的核心依据。贵局在无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否定官契效力,缺乏法律与事实支撑。
3、调查程序存疑:贵局以“房屋坍塌、邻居搬走”为由断定“四至界线无法明确”,不符合不动产确权调查的规范流程。确权工作应依据历史地籍档案、早年测绘资料、规划图纸、相关部门存档的产权登记记录等书面证据,结合现场勘查形成完整证据链,而非仅依赖单一的走访方式;仅因部分人员搬离就否定四至界线的可确认性,调查手段过于单一、草率,结论缺乏科学性。
四、 关于沟通方式:坚持公开、透明的书面形式沟通,拒绝模糊化处理原则
对于贵局建议的 “欢迎拨打…… 电话进行咨询”,我方明确表达如下立场:
鉴于本案涉及祖业房产确权,历时较长、涉及权益重大,且此前多次沟通中存在信息传递不完整的情况,简单的电话咨询极易导致诉求被模糊处理、关键信息遗漏,甚至造成无限期拖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中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的规定,我方坚持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函件、加盖公章的答复书等)进行沟通与答复,所有沟通内容需明确记载诉求、答复意见、依据、办理时限等关键信息,以确保沟通可追溯、程序公正、处理高效。
总结与明确诉求:
为彻底解决此问题,推动程序合法合规推进,我方现正式要求贵局:
1、纠正错误程序指引,书面明确由贵局负责启动并推进该行政确认事项,同时说明该程序的具体流程、办理时限及需我方配合的事项。
2、撤销“权属争议”的不实预设,以李家官契为核心依据,结合相关证据依法推进不动产权确认工作,不得再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拖延或拒绝处理。
3、公开前期调查的详细记录及相关方证据,以证视听。
4、就上述问题,自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我方正式、书面的答复。
书面正文随后就到
李继超 2025年11月8日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