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各位法官:
您好!
本人刘定章,系与 肖黄岗、陈先明执行案件(案号:(2021)川0192执2344号)的申请执行人。现就申请开具调查令收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及账户信息事宜,再次向贵院提出紧急求助,恳请予以支持。
一、申请调查的核心诉求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向支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收集被执行人相关信息,特请求贵院开具调查令,准许本人委托的代理律师持令调取以下关键材料,用于推进案件执行:
1.支付宝平台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开户信息、账号余额信息、绑定银行卡信息、绑定手机号信息,以及自 2021 年 4 月 22 日起至实际调查之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支付宝开户账号的资金流水记录;
2.微信及财付通平台相关信息:(1)被执行人财付通个人账户信息(含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信息等);(2)自 2021 年 4 月 22 日至今的微信支付交易记录;(3)被执行人名下零钱通、理财通的持仓表;(4)自 2021 年 4 月 22 日至今的零钱通、理财通理财交易明细。
二、申请调查的合法依据与必要性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与案件执行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开具调查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可查的传统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已无实际执行价值,其日常资金往来、财产积累极可能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上述申请调查的信息,是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找可执行财产的核心线索,直接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能否实现,对案件执行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执行终本后,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转移资产,本人委托的代理律师通过调查令可调查此类证据。代理律师申请调查的核心诉求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中不能申请调查的情形,
三、针对 “第三人隐私” 顾虑的郑重说明与承诺此前本人提交调查令申请时,贵院以 “涉及第三人隐私信息” 为由予以拒绝。对此,本人已与负责本案终本的法官进行充分沟通,并作出明确承诺,且在申请材料中已附具《调查令使用保密函》。律师申请调取的信息仅针对被执行人本人名下的账户及交易记录,并非无关第三人的隐私信息,调取行为严格限定于案件执行所需的必要范围,不涉及任何案外人的个人隐私;代理律师会严格遵守《调查令使用保密函》中的全部约定,所调取的全部信息仅用于本案执行程序,绝不用于任何其他用途,绝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传播。
四、再次恳请予以支持的迫切诉求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本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已穷尽自身能力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仅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管理规定,无法自行获取上述关键材料。贵院此前的顾虑,本人已委托代理律师通过提交保密函、作出书面承诺等方式充分回应,且相关调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为此,再次恳请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各位法官充分考虑本案执行的实际情况、本人的合法债权实现需求,以及已作出的保密承诺,依法开具调查令。本人将严格按照调查令的要求行使权利,积极配合贵院推进案件执行,绝不滥用调查权利,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盼复为感!
求助人:刘定章
联系电话:13258175419
日期: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