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信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阳院长:
举报人周林系江油市人民法院(2025)川0781民初8749号周林诉段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依法向贵院实名举报江油市人民法院在处理本人回避申请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问题,恳请贵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基本事实
本人因本案两次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交《回避申请书》,请求该院全体法官整体回避,并列明李光旭、冯艳、肖扬、周晓龙、赵东青、孙红六名法官回避。理由包括:
我已就其多起案件中涉嫌枉法裁判行为,通过合法渠道实名举报该院多名法官;
(2022)川0781民初4675号案存在明显违法判决,我持续申诉未果;
本案与前案(2022)川0781民初4675号裁判结果直接关联,若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极可能为维护既判力而影响公正裁判。
然而,江油市人民法院两次均以同一理由驳回我的回避申请,且两次案件的承办法官均为李光旭。更严重的是,该院未将“全体法官整体回避”这一重大程序事项依法报请贵院审查决定,而是擅自由本院院长作出驳回决定,明显属于越权裁断。
二、核心问题:江油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整体回避”,却违法自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该条规定明确了院长仅对个别审判人员是否回避具有决定权限。而本案中,我申请的是全院审判人员整体回避,涉及整个法院是否具备中立性基础的重大程序问题,显然已超出该院自身职权范围。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贵院此前已就同类情形多次作出司法判断——(2024)川07民辖1号、(2024)川07民辖2号、(2024)川07民辖19号三份民事裁定书,均以“存在影响公正审理的特殊原因”为由,指令江油市人民法院将相关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这些裁定充分说明:贵院已明确认定,江油市人民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因当事人举报、舆论关注、前案争议等综合因素,已不具备继续审理的正当性基础。
而本案所涉情形与前述裁定指向的事实高度一致——同样存在多起实名举报、社会广泛关注、前案效力深度关联等要素。在此背景下,江油市人民法院非但未主动参照贵院既往裁定精神,反而拒绝上报、自行驳回,实质上是对贵院生效司法裁定的规避与变相否定,严重损害上级法院权威和司法统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回避。”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报销费用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当多个法官被举报、公众普遍质疑法院整体中立性时,此类情形正属于“必要时”应由上级法院介入的情形。因此,江油市人民法院本应将我的回避申请层报贵院审查决定,或由贵院直接指定管辖。
但该院不仅拒绝上报,反而自行作出驳回决定,实质上是以“程序终局者”的身份裁决了自己是否适格作为“裁判主体”的问题,严重违反“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基本法治原则。
三、举报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现依法向贵院实名举报江油市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越权行使本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整体回避”决定权;
拒不将重大程序争议报请上级法院处理,剥夺当事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权利;
连续指定曾被举报且与前案有利害关系的李光旭法官承办本案,加剧公众对司法中立性的合理怀疑。
为此,恳请贵院:
对本人提出的全体法官整体回避申请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
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四、法律后果提示
如该问题未获纠正,本人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线索。
司法公信力建立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之上。恳请张阳院长高度重视本案所暴露的系统性程序风险,切实履行上级法院的监督职责,防止“自我裁判”现象侵蚀司法权威。
此致
敬礼!
举报人: 周林
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