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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四川商务厅公务员非法领取稿费 打工七年被裁再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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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4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起诉状

原告:官先生  男  住址:
被告  四川省商务厅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七号   法定代表人:惠朝旭    职务:厅长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应得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鉴》2022卷、2023卷(商务厅供稿)稿费3378.14元的5倍损失16890.7元
2、请求被告返还其不当得利2300元
3、请求确认原告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鉴》2024卷、2025卷、《四川年鉴》2025卷、《四川扶贫志》(商务厅供稿)撰稿人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8年12月被一公司招聘,为四川省商务厅(以下简称商务厅)负责整理修志资料和编撰《商务厅大事记》,其间签过两次劳动合同。2020年10月被更换到四川省商务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工作,负责编撰《四川省委执政实录》《四川年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鉴》(商务厅供稿)《商务厅大事记》等工作。还编撰《四川全面小康志》《四川扶贫志》(商务厅供稿)以及参与编撰《四川商务年鉴》《新时代 新发展 新成就--从党的十八大到二十大.四川篇》(商务厅供稿)《十八大以来四川商务发展概览》。商务厅向省地方志办供稿是它的工作任务。学会中标商务厅志鉴编撰比选项目。商务厅负责志编职能的政策规划与研究处(以下简称政研处)经这项工作的分管厅领导四川省自由贸易区办公室副主任吴舸同意后向省地方志办报送志编工作的联系人和撰稿人。我是志编工作的撰稿人。据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鉴》《四川年鉴》承编单位向撰稿人发放稿费并对每一笔稿费代扣撰稿人的个人所得税。
2024年10月经政研处要求,学会和我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又签一份新劳动合同。2025年2月,参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鉴》编写培训会时,主编说给每个撰稿人都发了稿费。我当即告知老主编没有收到2022、2023卷稿费。主编很惊讶,表示会后会查证。2025年9月7日,学会会长说根据学会发展情况、面临的经济困难,希望我“提前退休”。我问他,政研处是否知情。他说政研处同意。我很愤慨,我作为撰稿人完成2020-2025年的志编工作荣获诸多荣誉。2020至2024年,商务厅作为省直部门地方志工作成效突出单位被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予以表扬。2022至2024年,商务厅《四川年鉴》供稿组被四川年鉴社评为优秀供稿单位。《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鉴》供稿组被评为优秀供稿单位。部门大事记供稿组被评为优秀供稿单位。我还三次提交论文参加省地方志学术交流会并被聘为四川省地方志专家库专家。学会提出解除和我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不签合同、多次拿不到工资(最长时长达十个月)、长期没有体检、工作繁重以至经常每个工作日加班1小时。学会竟不顾一旦解除和我劳动关系,我就处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困境姿意妄为。
2025年9月18日,我到省地方志办反映没收到2022、2023卷稿费的问题,省地方志办主任嘱咐我找单位协商。省直工作处处长告诉我主编曾找她反映这个问题,她联系学会会长,会长答复她问题已解决。省直工作处的同志当即给我查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鉴》2021至2023卷稿费的领取情况。2022卷稿费1778元、2023卷1600.14元已被商务厅政研处公务员苏博远领取,他对发放人说原告已离开政研处。同期我一直在商务厅第二办公区政研处申请的志编办公务用房工作。9月19日,我向政研处处长唐毅反映此事,唐毅派人去省地方志办核实,唐毅表示要查清全部稿费。2022年12月14日,我向唐处长反映收到《四川年鉴》2022卷稿费的情况,我表示可以交800元给政研处处理,请政研处交付给审稿并提供修改意见的各处室相关人员,唐处长安排苏某收取(有转账记录)。2024年10月18日,我我向唐处长反映收到《四川年鉴》2024卷稿费的情况,我表示可以交1000元给政研处处理,唐处长要求给1500元并安排公务员满某收取(有转账记录)。我还向对我撰稿有帮助的厅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两次转账约1400元、向综合处同志转账200元、向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同志转账100元、向四川省婚庆行业协会会长转账50元等。其余撰稿费都自我安排,用作没按时领到工资时的生活开支。9月29日,政研处表示不同意退还冒领的撰稿费。我准备向厅长反映问题,但商务厅门卫已不让我进入。
2025年10月10日,我向省信访局信访。信访接待员也很惊奇,表示这点钱应让商务厅还给我,迅速转交给商务厅办理。商务厅给出了《信访处理意见书》。商务厅称与学会有约定。学会与我的劳动合同并无著作权约定。商务厅引用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九条与争议无关。商务厅引用“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也不适用于我作为撰稿人提供的稿件。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资料性文献不等同于资料。它是通过对资料的汇编、改编等形成的志稿。商务厅称“本机关负责商务年鉴编撰供稿的工作人员可以按上述规定获得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发放的相应稿费”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上,政研处志鉴工作联系人接收我撰写的稿件,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送给省地方志办。
由于商务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它没有解决争议问题。
商务厅侵犯了我领取稿费的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款,原告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关于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我作为学会安排编撰志稿的人员,除了编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鉴》《四川年鉴》(商务厅供稿)的稿件之外,还回答承编单位的咨询、反复修改作品、补充他们需要的内容等。政研处的公务员没有撰写稿件,无权获得承编单位发放的稿费。已经出版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鉴》2022卷刊载原告的作品16篇,已经出版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鉴》2023卷刊载原告的作品55篇,均有原告的署名。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的工作人员领取了本属于原告的2022卷稿费1778元、2023卷1600.14元,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八)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五倍损失共16890.7元。
2、关于不当得利。被告的工作人员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2024年10月18日收取我的转账800元和1500元。但并没有按我的要求分发给对我撰写的《四川年鉴》(商务厅供稿)提供审稿和修改意见的商务厅相关处室工作人员或者上交给商务厅工会等机构。被告的工作人员长期占有,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其不当得利2300元。
3、关于确认原告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鉴》2024卷、2025卷、《四川年鉴》2025卷、《四川扶贫志》(商务厅供稿)撰稿人。这些稿件已由原告完成并上交给政研处,政研处也报送给省地方志办。由于这部分稿费尚没有发放,原告作为撰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鉴》2024卷、2025卷、《四川年鉴》2025卷、《四川扶贫志》(商务厅供稿)撰稿人。
在商务厅撰稿七年,就象是被劳动派遣,没有同工同酬。学会无情,商务厅工作人员还雪上加霜。侵吞别人的劳动果实、意图不劳而获非常罕见。污染社会空气,损害群众利益。诚实守信是我做人的本份,公平正义才会带来社会长治久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案,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官先生
2025年12月4日
附:
1、证据目录1份
2、证据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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