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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进行释法的申请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结合各自的职责,运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贵院对(2025)川0113 民初5082 号民事判决书进行释法。
释法内容:
1、中国司法制度源于西方。自《汉姆拉比法典》到英国的大宪章,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到美国的三权分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其法的精神是什么?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应该如何体现?
2、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列举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各种情形的主旨是什么?“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种情形并列排序,法律如此安排的含义是什么?
3、贵院依据什么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股权分散,虽存在少数几个持股相对较多的股东”,就以“不存在绝对的控股股东”为由,并结论“2025 年4 月8 日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经多数股东表决通过,不存在控股股东为自身利益操纵公司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法律规定的控股股东是如何划分的?股东会表决形式上的合法是否意味着不存在相对控股股东侵占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法律为什么作出“相对控股”的规定?
4、公司法意义上“公司主要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区别、理解、判断、适用主要标准和次要标准?
5、公司停产是个现象,法院是怎么通过公司出现临时停产现象而得出“(临时)停产=设备闲置=闲置设备=非主要财产”的结论的?
6、被告公司于2024年3月完成股东实名登记,同年12月7日股东会完成换届选举,这是基本事实。判决书表达:“公司于2023 年成立新一届董事会后发现因经营不善,生产线部分设备已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在2022 年已停止生产年(零一表述为‘全面停产’)”。由于涉及法院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并涉及公司转让的财产是否属于“主要财产”,故必须试问:1、如何认定经营管理不善的事实?2、经营管理不善是经营者的能力问题还是不可抗力问题?3、经营者的能力问题与“主要财产”之间是什么关系?4、国家对被告公司的哪个“生产线设备”规定了使用年限?
7、《资产评估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根据委托方的需求不同,资产评估的侧重不同。判决书列举的《流动资产评估汇总表》、《固定资产评估汇总表》,是被告公司在不转让玻璃深加工设备和主辅料的情况下,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原告将两个汇总表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仅证明被告公司固定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如果涉及改变公司设立目的,导致公司存在形式、运营和盈利模式、股东投资预期等发生根本性改变“主要财产”的认定就必须考虑用成本法评估资产。成本评估标准类型,可分为历史成本评估法和重置成本评估法。账面价值,只是会计核算概念,不直接反映资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那么,判决书对资产是怎么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8、法院审理案件有审期,诉讼当事人也需要“消化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庭审前法院为什么不将被告提交的证据送达或通知原告?程序是否违法?
9、案件诉请是异议股东请求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而回购股权以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为前提,法院依据什么规定在开庭前让原告承担4万元被告的审计余款而非资产评估的款项?是否涉及......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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