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安市银保监局 被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投诉事由:投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未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合规管理,其业务人员利用保险从业人员身份,诱导投诉人参与传销,侵害投诉人财产权益,请求贵局依法核查追责。 投诉事实与经过: 2022 年 10 月,投诉人经被投诉人旗下业务员推介,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安分公司投保国寿鑫享未来两全保险产品(保单号:2023513622291500000755),双方因此建立保险服务关系,该业务员始终以该保险公司在职业务员身份与投诉人对接。 投保后,该业务员违背保险从业人员执业准则,以“保险公司老客户专属福利”“低风险高回报副业”“内部员工共享项目”为由频繁联系投诉人,全程依托其保险业务员身份获取投诉人充分信任,刻意隐瞒其所推介陶国林为首的 “创业天下”实则涉嫌传销与非法集资。 投诉人年事已高,对各类非法项目的辨别能力有限。自2025 年01 月起,在该业务员的一步步诱导下,投诉人向其指定微信账户转账共计 136686元,用于参与所谓“项目”,后经投诉人多方核实,该项目为非法传销组织,投诉人随即停止参与,目前涉案资金尚未追回。 在此过程中该业务员作为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身份诱导客户参与非法传销,严重违反保险从业人员合规执业要求;而中国人寿保险广安分公司未对其业务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未排查业务员违规引流、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存在明显管理失职,理应对其业务员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认定及法律依据 被投诉人作为保险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负有法定监督管理与合规审查义务,具体依据如下: 1.《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加强销售人员身份及业务真实性管理,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2.该办法第十一条要求,保险销售人员不得超出所属机构授权范围从事销售行为,而被投诉人未对业务员推介非保险项目的行为进行有效管控; 3.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发布的宣传信息负有事前审核义务,被投诉人未制止业务员编造 “内部福利” 等虚假宣传内容,存在明显监管漏洞。 被投诉人未建立健全业务员执业行为监管机制,未及时排查、制止旗下业务员借职务身份诱导客户参与涉嫌非法传销项目的违规行为,其管理失职与投诉人的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诉诉请 投诉人已收集完整、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现提出如下诉请: 1.依法核查涉案业务员(2025年 01 月至 2025 年 10 月)超出授权范围诱导投诉人参与非保险项目的违规违法情形; 2.责令被投诉人对涉案业务员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处分、行业通报),并于 30 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公开处理结果; 3.责令被投诉人就其合规管理失职问题,向投诉人作出书面合理解释,并出具包含损失赔偿金额、支付时限的专项处理方案; 4.协助投诉人追回全部涉案款项(共计 136686元),督促被投诉人全面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提供涉案业务员在职期间的履职记录、执业登记信息及身份关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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