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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2025)川1921民初3122号判决:熊忠全——背弃司法公正,不配执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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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通江县人民法院(2025)川1921民初3122号案件的审理中,审判长熊忠全的所作所为,堪称司法公正的“粉碎机”!他无视法定职责、刻意回避关键证据、公然偏袒违规方,用权力践踏法律尊严,用主观臆断取代公正裁决,彻底暴露了其毫无职业操守、不配担任审判长的本质!

一、法定证据故意不查,事实查明纯属“走过场”
        案件核心争议一目了然:被告广告牌是否违规占用原告外墙。而通江县当年为所有商户统一制作广告牌的背景,本是锁定事实的关键——根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统一制作的广告牌必须有建设局备案的官方设计图纸,明确标注合法尺寸、设置范围,且不得占用他人合法产权空间;同时依据通江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广告安装需经城管部门审批,内容需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这三大部门的档案材料,是判定被告是否违规的铁证。
        作为审判长,调取关键证据、核实法定流程是熊忠全的法定职责,可他却全程“摆烂”:既不去建设局调取设计图纸,回避“统一尺寸”的核心标准;也不向城管部门核实被告是否办理审批手续,纵容“可能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违规嫌疑;更不向市监局核查广告内容合规性,无视法定监管环节。反而仅凭“广告牌高度与其他门市相当”这一毫无法律依据的主观判断,就强行认定被告行为“未超出容忍限度”。这种对关键证据刻意回避、对法定流程公然漠视的操作,哪里有半分审判长应有的公正?分明是故意为违规者掩盖事实,让原告的合法诉求被无情碾压!

二、法律条文肆意曲解,司法偏袒写满“判决书”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物权人在物权受到非法妨害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原告作为外墙的合法权利人,其物权被被告广告牌占用,诉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不得侵占他人合法权益,              通江县本地更是早已出台“统一广告牌不得跨越产权边界”的管理细则,这些都是判决的明确依据。
但熊忠全却对这些法规视若无睹,刻意回避“占用他人外墙”的核心事实,仅以“不影响通风采光”这一牵强到离谱的借口,粗暴否定原告的物权主张。他完全无视“统一制作≠可以违规占用”的基本逻辑,无视城管、市监局的法定监管职责,本质上就是利用审判权曲解法律,为被告的违规行为“保驾护航”。这样的判决,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而是权力滥用的闹剧;这样的审判长,连最基本的法律条文都不愿正视,何谈维护公平正义?

三、失职+腐败实锤,司法公信力被彻底摧毁
         熊忠全的行为绝非“业务能力不足”,而是“丧失公正底线”的典型——他明知建设局图纸、城管审批记录、市监局审核档案是还原真相的关键,却故意不调取、不核实,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被告可能存在的“尺寸超标、未经审批、侵占他人权益”等多重违规事实,为偏袒被告“量身定制”判决结果。
        这种行为的危害远超个案:它让违规者愈发嚣张,觉得“有关系就能肆意侵占他人权益”;让守法者心寒绝望,看清“法律在权力偏袒面前形同虚设”;更让通江县的法治环境彻底蒙羞——商户随意占用他人产权、未经审批设置广告将成为常态,原本规范的商业秩序和城市管理体系被彻底破坏,公平正义荡然无存!
       审判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职责是守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但熊忠全却背弃了这份神圣使命,用权力为违规者站台,用失职伤害守法者的心。这样一个毫无公正立场、毫无法律敬畏、毫无职业操守的人,根本不配坐在审判长的位置上!他的存在,是司法队伍的耻辱,是通江司法公信力的灾难!必须对熊忠全严肃追责,清除出司法队伍,还原告一个公道,还通江一片清明的法治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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