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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请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25)川 04 行终 55 号裁定书进行判后答疑![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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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
您好!(2025)川 04 行终 55 号裁定书是基于患者投诉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三点诉求产生,请求对以下诉求进行立案2025)川 04 行终 55 号裁定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申请人的立案申请。
1、要求攀枝花市卫健委提供卫健委执法大队的执法检查制度、制定执法检查制度的依据和日常执法检查原始记录,以证明卫健委执法大队日常对病历运行管理做到了有效的监督检查。确认攀枝花市卫健委未对病历运行管理履职有效的监督检查违法。
2、请求确认攀枝花市卫健委拒绝提供卫健委执法大队的执法检查制度、制定执法检查制度的依据和日常执法检查原始记录违法;
3、请求确认攀枝花市卫健委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赔偿。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如下所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范围的内容要求,申请人要求攀枝花市卫健委向申请人提供卫健委执法大队的执法检查制度、制定执法检查制度的依据和日常执法检查原始记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是要求攀枝花市卫健委证明卫健委执法检查大队对病历运行管理履职了有效的执法检查。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诉求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5)川 04 行终 55 号裁定书认定申请人要求攀枝花市卫健委提供卫健委执法大队的执法检查制度、制定执法检查制度的依据和日常执法检查原始记录为政府信息公开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范围规定的内容要求。请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理出的要点逐条进行判后答疑回复!需要答复的要点如下:
1、申请人要求攀枝花市卫健委提供卫健委执法大队的执法检查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哪个条款?
2、申请人要求攀枝花市卫健委提供制定执法检查制度的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哪个条款?
3、申请人要求攀枝花市卫健委提供日常执法检查原始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哪个条款?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度处理的、涉及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度处理。
2025)川 0402 行初 57 号裁定书中以市卫健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告知书》系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拒绝立案存在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针对该问题请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理出的要点逐条进行判后答疑回复!需要答复的要点如下:
12025)川 0402 行初 57 号裁定书中以市卫健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告知书》系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哪个条款为依据作出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申请人认为本次行政诉求符合第12款的受案范围(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2、(2025)川 0402 行初 57 号裁定书中以市卫健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告知书》系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拒绝立案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度处理。请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驳回立案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内容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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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25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关于(2025)川0402行初57号裁定书判后疑问答复如下:
一、关于裁定“《告知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依据
(一)直接法律依据
法院作出该裁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该条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基础法律依据
同时,该裁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即“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案涉《告知书》属于不可诉的信访处理行为,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信访处理行为的核心功能是内部监督和程序分流,而非直接设定、变更或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通常是对当事人已有权利主张的再次回应或程序性处理,未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新的、实际的影响,因此不具备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可诉性。
二、关于裁定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关系的解释
(一)《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立法本意
该条款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其核心立法本意是“信访不替代法定程序”,即对于本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回归法定程序,而不是在信访程序中久拖不决。这是为了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防止当事人因依赖信访而错失法定救济时效。
(二)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关系
该条款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并不冲突,也不赋予信访处理行为可诉性。该条款是对行政机关内部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指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分流、导入正确程序,而非赋予当事人对信访《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导入相应程序”的法定职责,其诉讼标的应是行政机关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而非信访《告知书》本身。此时,当事人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才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受案范围。
(三)对“驳回立案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质疑的回应
法院裁定对信访《告知书》不予立案,恰恰是对《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精神的贯彻。它明确了信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边界,引导当事人通过正确的法定途径(如对原始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而非陷入对信访处理行为的循环诉讼中,从而有效避免了“程序空转”,保障了当事人的实体救济权利。
感谢您的留言,顺祝安康!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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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存在的问题:
一、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整理出的以下答疑要点,要求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以下三个要点进行逐条答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按以下三个要点进行答复,回避包庇判决书存在的问题。
1、申请人要求攀枝花市卫健委提供卫健委执法大队的执法检查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哪个条款?
2、申请人要求攀枝花市卫健委提供制定执法检查制度的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哪个条款?
3、申请人要求攀枝花市卫健委提供日常执法检查原始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哪个条款?
二、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整理出的以下答疑要点,要求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以下要点进行答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按以下要点进行答复,回避包庇判决书存在的问题。
12025)川 0402 行初 57 号裁定书中以市卫健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告知书》系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哪个条款为依据作出判定?
三、患者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四)整理出的以下答疑要点,要求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以下要点进行答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存在狡辩,回避包庇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四)表述很清楚,信访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度处理。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违背《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四)拒绝立案。
2、(2025)川 0402 行初 57 号裁定书中以市卫健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告知书》系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拒绝立案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度处理。请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驳回立案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内容作出解释。
四、患者向攀枝花市卫健委投诉的本案问题,攀枝花市卫健委故意将该投诉事项登记成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目的是想逃避法律责任,攀枝花市信访局向攀枝花市卫健委提出过更正,攀枝花市卫健委为了逃避责任未更正,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判决来纠正攀枝花市卫健委的这种逃避责任的处理医疗投诉处理方式。而不是拒绝立案而任由攀枝花市卫健委逃避责任。
五、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表述《告知书》属于不可诉的信访处理行为缺法律依据,该《告知书》由攀枝花市卫健委作出,如果《告知书》真属于不可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应该通过判决纠正攀枝花市卫健委将患者投诉事项用《告知书》的形式来进行回复(应该以《回复意见书》的方式来回复),而不是拒绝立案,让攀枝花市卫健委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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