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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举报对钟阳养猪污染环境及前锋区农业农村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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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安市委:张彤书记、市人民政府刘襄渝市长,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您们好!

针对广安市前锋区农业农村局对《钟阳养猪场》信访处理意见书反驳及涉嫌在养猪场审批、环保测评、日常监管、资金划拨及处罚环节存在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行为“包庇”犯罪的实名控告

事实及理由:
一、核心事实与监管失职的法律定性
根据老百姓实名举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和破坏生态环境十年一案。广安市前锋区桂兴镇水洞村《钟阳养猪场》举报及前锋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信访处理意见,案涉养猪场(业主杨贵全,举报所称“钟阳养猪场”)存在两大核心争议:一是长达十年的环境污染行为,信访处理仅确认“沼液曾排入外环境造成污染”并声称“2025年12月17日完成整改”,却回避十年污染的持续危害与监管缺位问题;二是涉嫌骗取国家养殖扶贫资金,该局以“自查2013年建区以来项目未发现资金拨付记录”为由予以否认,但未说明自查程序、核查范围等关键信息。

结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前锋区农业农村局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渎职“涉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审批环节未严守准入门槛、环保测评流于形式、日常监管长期缺位、违法处罚畸轻畸重、资金监管存在漏洞,其行为已违反“源头管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定监管义务,导致周边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群众合法权益受损。

二、农业农村局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责任人员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分责任:针对直接负责人员与主管人员

1. 审批环节失职的处分:若案涉养猪场存在未批先建、审批时未核查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违规突破禁养区/限养区红线等情形,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对直接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如明知不符合条件仍审批),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如造成十年污染后果),给予撤职处分或追责问责。
2. 环保测评与监管不作为的处分:案涉养猪场十年污染未被及时查处,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同时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要求。对直接负责的监管人员、部门主管,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如放任污染持续超过五年),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如造成地下水污染难以修复),给予开除处分。
3. 处罚环节失职的处分:信访处理仅提及“督促整改”,未对养猪场十年污染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对未依法履职的执法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若存在“以整改代替处罚”“擅自减轻处罚幅度”等情形,加重处分。
4. 资金监管失职的处分:针对“骗取扶贫资金”举报,若区农业农村局自查程序不规范(如未核查乡镇上报数据、未调取银行流水),导致资金监管漏洞,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对负责资金审核、监管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若查实存在协助虚报数据、纵容骗取资金的行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责任人员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分责任:针对直接负责人员与主管人员

1. 审批环节失职的处分:若案涉养猪场存在未批先建、审批时未核查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违规突破禁养区/限养区红线等情形,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对直接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如明知不符合条件仍审批),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如造成十年污染后果),给予撤职处分或追责问责。
2. 环保测评与监管不作为的处分:案涉养猪场十年污染未被及时查处,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同时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要求。对直接负责的监管人员、部门主管,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如放任污染持续超过五年),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如造成地下水污染难以修复),给予开除处分。
3. 处罚环节失职的处分:信访处理仅提及“督促整改”,未对养猪场十年污染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对未依法履职的执法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若存在“以整改代替处罚”“擅自减轻处罚幅度”等情形,加重处分。
4. 资金监管失职的处分:针对“骗取扶贫资金”举报,若区农业农村局自查程序不规范(如未核查乡镇上报数据、未调取银行流水),导致资金监管漏洞,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对负责资金审核、监管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若查实存在协助虚报数据、纵容骗取资金的行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刑事责任:针对情节严重的渎职行为

若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渎职罪”构成要件,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环境监管失职罪: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涉养猪场十年污染若造成地下水污染、周边农作物减产、群众健康受损等后果,相关监管人员已涉嫌此罪。
2.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若审批人员违规审批、监管人员放任污染、资金监管人员疏于核查,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污染治理成本超百万元、扶贫资金被骗取),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行政赔偿责任:针对行政行为造成的群众损失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养猪场污染损害群众财产权(如农田污染减产、饮用水净化支出增加)、健康权的,受损害群众有权要求行政赔偿。区农业农村局作为责任主体,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农作物损失、医疗费用)、间接损失(如土地增值收益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追诉反驳的核心逻辑与实操路径

针对区农业农村局信访处理中的“整改免责”“自查无资金问题”等抗辩,追诉时需从事实、法律、程序三方面构建反驳逻辑,并明确维权路径:

(一)核心反驳要点

1. 反驳“整改即免责”:既往失职不可豁免:信访处理以“2025年12月完成整改”为由淡化十年污染责任,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当”的原则,整改仅能作为后续处理的考量因素,不能免除该局此前“未及时查处、未依法处罚”的行政不作为责任。十年污染的持续时间、危害程度,恰恰是认定其监管失职“情节严重”的关键依据。
2. 反驳“自查无资金问题”:要求公开核查程序与证据:区农业农村局仅以“自查未发现”为由否认骗补,未提供核查范围(如是否包含乡镇代发资金、合作项目资金)、核查方式(如是否调取银行流水、项目验收材料)、证据清单等关键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诉人可要求其公开自查报告及全部佐证材料,若发现自查程序违法(如未核查关键线索)或证据不足,可主张其“未依法履行核查职责”,涉嫌包庇或失职。
3. 聚焦“十年监管缺位”:举证行政不作为的持续性:结合《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长期不履行监管职责”是加重处分的核心情节。追诉时可提交以下证据反驳“已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周边群众的十年污染证言、照片/视频记录;二是地下水、土壤污染检测报告(证明污染的持续性与严重性);三是此前向该局或相关部门的举报记录(证明多次举报未被处理),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其监管失职的持续性与故意性。
(二)法定追诉路径

1. 行政复议:针对信访处理意见申请复议:向广安市农业农村局或前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主张区农业农村局信访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职”,要求撤销原处理意见,责令其重新核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养猪场十年污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 行政诉讼:起诉行政不作为并索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农业农村局“对养猪场十年污染未依法监管、未依法处罚”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如查处污染、处罚责任人);同时可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健康损害。
3. 监察举报:追究相关人员纪律与刑事责任:向广安市监察委员会或前锋区监察委员会举报,提交监管失职的证据材料,要求对区农业农村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监管人员开展监察调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环保联合追责: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协同查处: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农村局与生态环境部门负有联合监管职责。追诉人可向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举报,要求其对养猪场十年污染行为开展独立检测与处罚,并追究区农业农村局在联合监管中的失职责任。
四、结语:以法律刚性追责监管失职,守护生态与民生底线

案涉养猪场十年污染的背后,是区农业农村局在审批、测评、监管、处罚等全链条的履职缺位,其行为不仅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更严重损害了群众的生态权益与公共利益。追诉反驳的核心,在于戳破“整改免责”“自查无据”的表面抗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监管失职的法律责任,推动相关部门依法追责、弥补损失。

行政机关的权力源于人民,履职尽责是法定底线。对于长期放任污染、漠视群众诉求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唯有通过法定追诉路径较真碰硬,才能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筑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制(二)刑事责任:针对情节严重的渎职行为

若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渎职罪”构成要件,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环境监管失职罪: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涉养猪场十年污染若造成地下水污染、周边农作物减产、群众健康受损等后果,相关监管人员已涉嫌此罪。
2.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若审批人员违规审批、监管人员放任污染、资金监管人员疏于核查,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污染治理成本超百万元、扶贫资金被骗取),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行政赔偿责任:针对行政行为造成的群众损失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养猪场污染损害群众财产权(如农田污染减产、饮用水净化支出增加)、健康权的,受损害群众有权要求行政赔偿。区农业农村局作为责任主体,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农作物损失、医疗费用)、间接损失(如土地增值收益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追诉反驳的核心逻辑与实操路径

针对区农业农村局信访处理中的“整改免责”“自查无资金问题”等抗辩,追诉时需从事实、法律、程序三方面构建反驳逻辑,并明确维权路径:

(一)核心反驳要点
1. 反驳“整改即免责”:既往失职不可豁免:信访处理以“2025年12月完成整改”为由淡化十年污染责任,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当”的原则,整改仅能作为后续处理的考量因素,不能免除该局此前“未及时查处、未依法处罚”的行政不作为责任。十年污染的持续时间、危害程度,恰恰是认定其监管失职“情节严重”的关键依据。
2. 反驳“自查无资金问题”:要求公开核查程序与证据:区农业农村局仅以“自查未发现”为由否认骗补,未提供核查范围(如是否包含乡镇代发资金、合作项目资金)、核查方式(如是否调取银行流水、项目验收材料)、证据清单等关键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诉人可要求其公开自查报告及全部佐证材料,若发现自查程序违法(如未核查关键线索)或证据不足,可主张其“未依法履行核查职责”,涉嫌包庇或失职。
3. 聚焦“十年监管缺位”:举证行政不作为的持续性:结合《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长期不履行监管职责”是加重处分的核心情节。追诉时可提交以下证据反驳“已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周边群众的十年污染证言、照片/视频记录;二是地下水、土壤污染检测报告(证明污染的持续性与严重性);三是此前向该局或相关部门的举报记录(证明多次举报未被处理),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其监管失职的持续性与故意性。
(二)法定追诉路径

1. 行政复议:针对信访处理意见申请复议:向广安市农业农村局或前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主张区农业农村局信访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职”,要求撤销原处理意见,责令其重新核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养猪场十年污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 行政诉讼:起诉行政不作为并索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农业农村局“对养猪场十年污染未依法监管、未依法处罚”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如查处污染、处罚责任人);同时可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健康损害。
3. 监察举报:追究相关人员纪律与刑事责任:向广安市监察委员会或前锋区监察委员会举报,提交监管失职的证据材料,要求对区农业农村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监管人员开展监察调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环保联合追责: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协同查处: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农村局与生态环境部门负有联合监管职责。追诉人可向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举报,要求其对养猪场十年污染行为开展独立检测与处罚,并追究区农业农村局在联合监管中的失职责任。
四、结语:以法律刚性追责监管失职,守护生态与民生底线

案涉养猪场十年污染的背后,是区农业农村局在审批、测评、监管、处罚等全链条的履职缺位,其行为不仅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更严重损害了群众的生态权益与公共利益。追诉反驳的核心,在于戳破“整改免责”“自查无据”的表面抗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监管失职的法律责任,推动相关部门依法追责、弥补损失。

行政机关的权力源于人民,履职尽责是法定底线。对于长期放任污染、漠视群众诉求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唯有通过法定追诉路径较真碰硬,才能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筑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制度防线,让绿色发展真正惠及民生。


附:

1.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程度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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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严重违法将该养殖场选址建在基本农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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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5年12月17日曾引起新闻媒体在搜狐新闻网实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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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5年12月17日试图联系前锋区环保大队长核实,电话却一直无法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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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安市前锋区农业农村局对《钟阳养猪场》信访处理意见书及网上敷衍了事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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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3 21: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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