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819|评论: 5

[四川群众呼声] 给个别法盲普一下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即使是...

[复制链接]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6-2-6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个别法盲普一下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即使是司法机关照样也不例外


     群众监督是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都是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它的基本方式是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

    群众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群众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制原则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具体方式涉及言论、出版、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检举等。群众监督的实施机制包括信访制度、举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巡视制度、申述制度、政治协商对话制度、意见征询制度、领导接待制度等。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6-2-6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彩云追月7278”将公民正常的舆论表达与“江湖义气”画等号,曲解司法独立与公民权利的边界,其观点既违背法律精神,也脱离现实语境。
首先,公民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绝非“只有人大代表才能建言”。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山水如画”发布农民工刘建贵的感谢信,本质是对蓬安县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正向传播,即便涉及对司法工作的间接反馈,也属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与监督权的合法范畴。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而公民监督、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并行不悖,共同构成法治社会的监督体系,绝非“非人大代表建言便不被采纳”的对立关系。
其次,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封闭,更不排斥合法的舆论关注。“彩云追月7278”将公民对讨薪事件的关注曲解为“干涉法院工作”,是对“司法独立”的片面解读。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而非拒绝一切合理监督与社会关注。农民工刘建贵的讨薪案中,法院判决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公民通过网络发声呼吁强制执行,最终推动合法权益落地,这正是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良性互动的体现,与“江湖义气”毫无关联,反而彰显了法治社会中“权利受保障、正义不缺席”的核心价值。
再者,帖文传播的是法治正能量,而非“挂羊头卖狗肉”。“山水如画”的帖文聚焦农民工血汗钱被成功追回的事实,歌颂司法机关“真心为民、执法公正”,本质是对法治精神的弘扬。而“彩云追月7278”无视这一核心,仅凭个人恩怨便给他人扣上“缺乏法律常识”“蚍蜉撼树”的帽子,混淆了“正当舆论表达”与“非法干涉司法”的界限,其逻辑本身便站不住脚。法治社会的构建,既需要法院坚守独立审判的底线,也需要公民主动参与、积极传播正义案例,这种参与不是“干涉”,而是对法治的信仰与践行。
法治社会绝非“人人噤声”,而是让合法权利得到充分彰显、合理诉求得到有效回应、正义行为得到广泛传播。“彩云追月7278”的观点不仅误解了法律条文,更忽视了公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我们应当明确:司法独立与公民监督并行不悖,舆论关注与法治精神同向同行,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而非将正常的权利行使曲解为“江湖义气”的片面之见。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26-2-6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见了有权有势的人就跪舔,见了普通百姓就趾高气扬穷凶极恶地一阵乱叫乱咬,一个无耻的不要脸的泼皮无赖为了谋求一己之私利,成天在论坛里扬言要告这个,告那个,威胁这个,恐吓那个,到处恶意诉讼,四处碰瓷,总想通过无耻的下三烂龌龊手段发财,成天在论坛里唧唧歪歪,嘤嘤嗡嗡,胡说八道,造谣诽谤他人。这种无耻的不要脸的泼皮无赖的下三烂行为,相信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

    这种无耻的不要脸的泼皮无赖为了谋求一己之私利,利欲熏心,利令智昏,丧心病狂到了几乎疯癫的地步,这种无耻的不要脸的泼皮无赖丝毫礼义廉耻都不要,已经无耻到了毁人三观令人无比震惊的地步了。

   如果让这种无耻的不要脸的泼皮无赖还能够继续招摇过市大行其道的话,对待这种过街老鼠,如果不把这种极其恶劣的歪风邪气狠狠地打下去的话,那绝对是我,更是论坛诸位共同的失职和失责了。


发表于 2026-2-6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挺法盲的,这都分不清楚。
《关于“裁定”“裁决”“判决”的区别》
https://bbs.mala.cn/thread-16647009-1-1.html


发表于 2026-2-7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的监督权是宪法明明白白赋予的基本权利,从来不是某类人的专属,司法独立也绝不是拒绝合理的社会监督,二者本就是法治社会的一体两面。那些为了一己私利曲解法律、抹黑正常舆论表达的行为,说到底还是法律常识欠缺,混淆是非,坚决支持这种正儿八经的普法和正义发声!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