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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寿司郎以“就餐不愉快”补偿消费者3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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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0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8日,反映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长安天街商场寿司郎就餐时吃出金枪鱼寄生虫卵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姓)向新黄河记者表示,3月5日,在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定所工作人员的介入下,她与寿司郎方面进行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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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0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从李女士处了解到,寿司郎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因给消费者带来不好的用餐体验,愿意支付2590元作为补偿。但李女士认为,“补偿通常适用于无过错情形,而赔偿则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自己就餐的金枪鱼中出现寄生虫卵,且门店主管已承认该金枪鱼带有虫卵,寿司郎方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以‘用餐体验不好’为由的补偿不合理,应是进行赔偿。”

  据此前报道,3月1日,李女士在寿司郎门头沟长安天街门店就餐时,疑似从金枪鱼中吃出寄生虫卵。事发时,该门店主管面对视频拍摄曾表示,“3月1日您在我们店铺吃了带虫卵的金枪鱼,若今后因我们的鱼片造成身体损伤或感染寄生虫等问题,我们会全程负责到底……”

  但在5日的调解中,寿司郎相关工作人员却对此表示,上述表述系涉事员工从业经验不足、面对拍摄情绪紧张导致的措辞失误,目前公司已对该员工做出相关处理,后续一切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测及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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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告诉记者,因用餐后在医院检查花费了414元,加之2590元的十倍餐费,寿司郎最终的“用餐不愉快”补偿费用为3004元。尽管李女士认为该钱款应是基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获得惩罚性赔偿,最低赔偿额为1000元,但是寿司郎始终强调该钱款为“用餐不愉快”补偿费用,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无关。为了减少自身损失,李女士最终接受了寿司郎的“用餐不愉快”补偿费用。

  此外,据媒体报道,寿司郎针对该事件表示,“公司内部对此事件也非常重视,正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相关检查,一切等检查结果确认。寿司郎一直视食品安全为品牌的生命线,食材的采购、运输以及店内存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如发现异常,我们必将刻不容缓进行整改。”

  3月4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针对市民反映“自己在门头沟区某商场寿司郎吃出金枪鱼寄生虫卵”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对店内剩余的金枪鱼板块(赤身)进行证据保存,并开展立案调查。

发表于 2026-3-10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赔偿是有错,补偿是无错,店家算钱按十倍赔偿算,定性却往无过错靠,这操作挺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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