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及违约金利息详细计算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购房者A将开发商B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B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原告A已交付购房款134,797元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A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07年3月1日起算,至其向A交付商品房之日止。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时,被告未立即履行判决,此时该商品房也还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2008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交房通知书,原告请第三方验房后,发现该房装修存在诸多问题,于是原告在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暂缓接房通知书》,该房产至今未能成功交付。历经坎坷,案件执行终于有了成效,但法院执行局只同意将违约金计算到2008年10月16日(即被告发出交房通知书之日),如继续计算违约金,须另案起诉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质量不合格。 违约金领取情况如下: 2009年4月8日领取标的款11878.30元。 2009年5月5日领取标的款33223.80元。 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违约金利息计算应明确的九个问题:
1、收到判决书日期:2008年6月19日; 2、上诉期15日; 3、判决生效日:2008年7月5日; 4、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应为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7月9日; 5、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合同违约日至交付商品房之日。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10月16日(这是执行局认定的交房日); 6、计算利息的违约金(相当于贷款本金)的计算的起止时间:合同违约日(2007年3月1日)至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的最后一日(2008年7月9日);
7、违约金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相当于贷款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3条明确为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所以,应从200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违约金实际支付日。
8、日违约金利息率:2*贷款利率,从起息时间(2008年7月10日)到首次支付违约金的时间2009年4月8日,时间已超过6个月,所以,应采用6个月以上的贷款利率7.47%,即:日违约金利息率为0.000415。 9、因违约金分两次领取,故,违约金利息应分段计算。
违约金利息计算表 | 本人收到判决书时间为2008年6月19日,按15日的上诉期计算,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08年7月5日,依据判决书第一条,被告应在5日内(即2008年7月9日前)支付违约金,否则,依据判决书第二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到2009年1月9日,未支付应计息违约金34171.80元时间已达6个月,应按7.47%计算。 | 购房款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违约天数 | 日违约金率 | 日违约金 | 应计息违约金总额 | 贷款年利率 | 134797.00 | 2007年3月1日 | 2008年7月9日 | 497 | 0.0005 | 67.40 | 33497.80 | 计息违约金的本金 | 起始时间 | 终止日期 | 计息天数 | 违约金日利息率 | 违约金日利息额 | 违约金利息总额 | 33497.80 | 2008年7月10日 | 2009年4月8日 | 273 | 0.000415 | 13.90 | 3794.70 | 7.47% | 21619.5 | 2009年4月9日 | 2009年5月5日 | 27 | 0.000415 | 8.97 | 242.19 | 7.47% | 罚息合计 | | | | | | 4036.89 | |
上表中21619.50元的来源:33497.80-11878.30=2161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