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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不调查就开罚单,全靠“搬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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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6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坛的各位老铁:
今天发这个帖子,是想就近期遇到的一桩政采行政处罚“稀奇事”请大家评评理。某供应商近期收到了一张数额不小的罚单:不仅要缴纳罚款,还被处以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顶格处罚。 理由是“提供虚假材料”,但这背后的执法程序却让人心惊。
根据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细节,这场处罚可能存在三大严重的程序性“黑洞”:
一、 证据全靠“搬运”,缺失独立调查程序 监管部门作为执罚主体,本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原则,收集有关证据,并对调查取证进行全过程记录。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部门被指压根儿没有进行独立取证,而是直接“复制粘贴”了采购单位提供的单方材料。法律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独立查阅、复制文件并调查真相。这种**“代位调查”**相当于法官直接听原告的说辞就定罪,其客观性与公正性何在?
二、 剥夺申辩权利,单方面强行“拍板”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法律红线明确:如果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不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处罚决定。但在此案中,监管部门在未核实原始证据真伪、未给予供应商合理说明机会的情况下便下达处罚,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 借口“合同已签”推诿,涉嫌行政不作为 面对质疑,办事人员竟以“合同都签了,没法核查”为由进行推诿。这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在政府采购中,即便合同已经履行,若发现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依然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并予以处分。监管部门将手里的法定权力“让渡”给采购单位,这种**“懒政”**行为不仅是业务生疏,更是典型的玩忽职守。
核心诉求: 政府采购讲究的是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的优化离不开法治的护航。我们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拿出应有的专业态度:
  • 启动独立监督检查程序,别只听别人的一面之词。
  • 重新闭环核实证据,确保处罚依据确凿充分。
如果监管部门都带头“省事儿”不调查、乱作为,那以后市场主体还怎么踏踏实实做生意?
请大家关注转发,共同维护我们公平、法治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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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6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怪不怪了

发表于 2026-4-16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因为你的正当行使权利,而造成他人不利的后果!”合同签了,法律自动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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