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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路街道办公园长期噪音扰民问题的投诉
尊敬的相关部门:
本人系和平路街道办附近居民,现就街道办公园长期存在的噪音扰民问题进行正式投诉。
该公园长期存在多个广场舞、露天唱歌、合唱团等聚集性活动团体,一天多次开展活动,时间涵盖上午、下午及晚上。相关人员长期使用大功率扩音设备、移动音箱、麦克风等设备进行高音量外放,噪音持续时间长、传播范围广,已经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长期严重影响。
目前情况并非偶发性娱乐活动,而是长期、固定、规模化的露天扩音行为。部分团体甚至长期占据公共区域,形成事实上的“露天演唱活动”,严重侵占公共环境资源。
本人已在室内客厅进行分贝测量,在隔着楼层、墙体及玻璃窗的情况下,测得数据如下:
- 平均噪音:63 dB-A
- 峰值噪音:77 dB-A
该数据说明,噪音已经明显侵入居民室内环境,并非普通环境背景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
1. 居民区公共活动不得长期使用高音量扩音设备;
2. 文娱、广场活动应控制音量,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3. 即使在白天,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制造噪音;
4. 对于长期性、持续性、多人聚集性扩音扰民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劝导、管理及整治。
尤其近年来,四川多地已针对“广场舞”“露天K歌”“扩音设备扰民”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明确要求控制噪音传播及扩音器材使用。
目前本人已多次通过12345进行投诉,但至今未见明显改善,也未得到有效反馈。相关活动依旧长期持续,居民正常休息、办公及居家生活持续受到影响。
现正式请求相关部门:
1. 明确该问题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与执法;
2. 对长期使用扩音设备的团体进行现场管理;
3. 对超分贝扩音行为进行劝阻及整改;
4. 建立公园公共活动音量管理机制;
5. 对长期霸占公共区域、反复扰民行为进行持续治理;
6. 对居民投诉给予明确回复与处理结果。
目前该公园相关活动已呈现长期化、固定化、规模化特点,并非偶发娱乐行为,希望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公共环境管理职责,而非仅进行形式化劝导。
公共空间不应成为长期扩音扰民的场所,更不能让周边居民长期被迫承受持续噪音侵扰。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真正重视并切实作为。
【相关法律及管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六十五条:
对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管理。
* 第七十条:
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生活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相关规定。
* 第八十二条:
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依法处理。
2.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居民区社会生活噪声应当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公共活动不得长期通过扩音设备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明显干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可依法处罚。
4. 四川省关于广场舞、露天娱乐活动噪音治理相关要求
近年来,四川多地已明确加强对:
* 广场舞
* 露天K歌
* 扩音设备
* 聚集性文娱活动
的噪音治理,要求避免对居民区造成持续噪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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