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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户外] 小人整人的“三步”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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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步先摸你的底,四处打听你的弱点,鼓动身边的人到处说你的闲话。
第二步瞎编乱造,把压根不存在的事说得有鼻子有眼,故意在你和别人之间制造误会。
第三步表面装好人借别人的嘴来定你的罪,在利用大家的力量折你的台,他们最擅长的不是单挑,而是借力打力。接有权有势的人来压你,找哪些不明事理的人来消耗你,让哪些坏心眼的人来害你,而这些被他利用的人还分三种,拿到好处的,容易眼红的,还有稀里糊涂就被当枪使的他们这一套流程还分工特别明确,有专门盯梢的眼线,有负责编剧本的军师,有冲在前面闹事的打手,最后还有那个唱红脸的装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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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23 07: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5-23 07: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5-23 07: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一般来说儿媳或者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因此,如果儿媳或者女婿在配偶去世后,仍旧和配偶的父母共同生活,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或者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作为公婆或者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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