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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实名举报凉山州社保局稽核科行政不作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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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2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凉山州社保局稽核科行政不作为                                              
在查询个人税务APP历年工资收入和纳税总额时我们11位退休职工发现,原工作单位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水泥)从2007年到2026年期间,采取人为调低缴费基数方式,未足额向社保机关缴纳员工的社保费用,由此造成我们社保个人账户金额减少、退休待遇减少的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26年3月4日,我们10位退休职工以书面方式正式向凉山州社保局稽核科(以下简称稽核科)提出稽核西昌航天水泥社保缴费情况的投诉。2026年3月27日和2026年4月8日,我们两次前往稽核科办公室催促其履行法定稽核职责,2026年4月20日,再次以电话方式催促稽核科履职2026年5月12日下午,稽核科组织被投诉人航天水泥及投诉人座谈。
航天水泥表示愿意就投诉事项进行和解,具体和解决方案在7天内制订完成,然后根据和解方案与投诉人进行具体商议或对话。但截止2026年5月20日,被投诉企业未制定和解方案,也未曾与投诉人有任何电话联系,显示了被投诉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机关的蔑视。
此次调解可充分证明以下事实:1、被投诉对象清楚地知晓其自身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可能与原员工进行和解处理。2、稽核科拒绝履行稽核职责,极力促成违法企业与劳动者的和解,存在行政行为不当,很大可能与对被投诉企业过去几十年的违法行为采取纵容有直接关系。在这次投诉及座谈过程中,依然无视违法行为的存在,企图采用和解方式掩盖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严重背离了社保征收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稽核科在2026年5月12日调解会及投诉人5月20日电话询问中均明确回应——不出具书面答复,我们坚决不接受稽核科的这一态度,因为,此种态度和行为严重剥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权利,损害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权利。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政管理规范要求,针对以上情况,我们11位退休职工有以下意见需要公开表达:
第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保征收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征收单位足额缴纳情况进行稽核,发现存在未足额缴纳情况时,应启动稽核工作。稽核科以我们11位退休职工退休为由拒绝启动稽核,这一做法于法无据。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的稽核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在发现其社保遭受企业不法损害时,具有随时要求社保征收单位对在职期间缴费情况进行稽核的合法权利。
第二,稽核科在处理此次投诉过程中其行政行为不符合规范。理由:退休员工提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投诉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投诉不存在时效要求,只要提出初步证据指向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事实,作为社保征收机关就有法定责任和义务对其投诉启动稽核工作。在未稽核违法事实存在与否、未稽核对劳动者造成具体损害金额多少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跳过稽核这一程序,擅自以退休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稽核职责,并作出不予补缴的口头回应,这一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三,根据行政管理履职规定,稽核科应出具书面回复,拒绝出具书面回复的行为涉嫌行政管理违规,我们将保留向四川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权利。
第四,稽核科在麻辣社区的网络回复不能成为正式回复,需要出具正式的书面答复且需要加盖公章。因为正式公文回复才能够成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合法依据。在麻辣社区的回复中出现的“补缴”与本次投诉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两个不同概念,请勿混为一谈。“补缴”属于个体自主意愿,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对征收机关行政履职的纠错性投诉,明确指向企业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或征收机关可能存在行政履职不到位。
第五,航天水泥从2007年至2026年期间,长期采用人为设定缴费基数方式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的不法目的,在这么长时间内,不相信凉山州社保局对此不知情,那么此种损害员工利益,危害国家社保制度运行的行为,为什么能够得以长期存在?在我们10位退休职工提供初步证据指向存在未足额缴纳情况时,稽核科采取拖延、阻止等手段拒绝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责,是否存在不法利益的输送或存在利益共同体?为获取非法利益,企业十年如一日地实施违法行为,损害的是员工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将法律法规尊严置于何地?违法嚣张的底气何在?
第六,我们提供的初步证据中就包含了税务机关的纳税数据,因此,,只需要将税务机关的数据收集整理,即可查证是否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事实,并不需要如稽核科所言,向企业索要社保缴纳资料进行核查。我们可不可以认为这一说法就是一种推诿,就是对我们劳动者的一种忽悠,稽核科拒绝履行其稽核职责,我们只能认为这是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是惰政和懒政。拒绝履行职责就如此理直气壮?民生就如此不屑一顾?渎职就无人理会?
第七,在此情况下,投诉人不得不向网络求助。首先,明确敦促稽核科履行职责,依法处理投诉。其次,敦促四川省社会保险厅对本次投诉予以行政复议。再次,针对从2026年3月4日至今的行政不作为情形,敦促凉山州纪委、监委启动问责调查,就相关人员的一系列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国家法律法规尊严!
本文作者:杨
手机:13908152393
2026年5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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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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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8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麻辣论坛反映的关于实名举报凉山州社保局稽核科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已收悉。经凉山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现回复如下。1.您的主要诉求:要求凉山州社保局稽核科依法处理您前期提交的投诉。2.调查核实情况:截至今年3月您到我局稽核科反映问题时,您所提供名单中9名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包括您本人)均已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非您在诉求中所述11人。根据您提出的诉求,我局稽核科当时已当面向您作出解释,您所诉主要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问题,若用人单位基数申报确存在问题,整改属社保费补缴范畴。按照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规定,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在补缴范围内。若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确实未按照你们的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保费,影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你们可以按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依法向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同时针对你们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约谈了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人,告知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督促公司依法履行法定义务。2026年4月25日,您已就同类问题在麻辣社区发帖,当时已就有关规定和处理意见再次向您做出明确答复。2026年5月12日,征得您同意后,州社保局稽核科组织您及另外2名投诉职工代表与企业相关负责人见面协商,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研判后,表示愿对相关人员给予赔偿。您与另外2名投诉职工代表也表示愿意与企业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按照公司最新反馈情况,正在制定相关方案,具体补偿方案制定完成后,公司将与你们就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协商。3.调查处理意见:退休领待人员不能办理社保费补缴并重算退休待遇,你们可以向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赔偿损失。若双方最终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你们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相关情况和政策文件州社保局稽核科已当面向您作出详细解释,前期调查核实情况也已按相关规定作出回复,不存在不作为情形。相关情况已于2026年5月25日联系告知群众。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承办单位:凉山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电话:0834-3234269经办人员姓名:廖珂日期: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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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6-5-23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实名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6-6-8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凉山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上答复的驳斥
凉山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我们11名退休职工联名投诉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职责,要求凉山州社会保险局启动社保稽核。针对我们在麻辣社区的2次实名投诉,凉山州社会保险局分别于2026年5月7日、2026年5月28日做出极其荒唐且极其不负责任的所谓答复,现针对这2个答复,我们11名退休职工郑重驳斥如下:
第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投诉,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存在时限限制。且这一投诉权利明确指向的是社会保险征收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在此情形下,社保稽核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稽核真实情况,并将稽核结果向投诉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包含以下内容:是否存在未足额缴纳的违法事实?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形和起止时间?未足额缴纳的责任主体?未足额缴纳的具体金额等基本信息。
第二,在未实际启动稽核的情况下,拒绝向投诉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仅有口头答复,投诉人只能合理认为这是行政部门对投诉人合法权利的敷衍,属于社保稽核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情形。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凉山州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此行为进行纠正或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在未实际启动稽核审查违法情形存在与否的情况下,以投诉人已退休之原因拒绝履行社保稽核责任,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流程的乱作为行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凉山州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此行为进行纠正或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我们投诉人有证据和事实证明,凉山州社保局相关人员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故意隐瞒和纵容,此种情形,损害的绝非仅仅是劳动者个体的合法权利,更是对国家社保体系的严重危害,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肆意践踏,因此,强烈要求凉山州社保局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社保稽核责任,并按照行政管理流程向投诉人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强烈要求上级部门和凉山州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并对相关违法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投诉人代表:杨 周
手机:13908152393
2026年6月8日
 楼主| 发表于 2026-6-8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026年3月4号到今天3月8号,已过去了三个月之久,凉山州社保局相关人员是以何种方式对待我们劳动者的投诉?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如何被漠视和践踏?权力的嚣张已是昭然若揭!那些在装死的部门和老爷们,可否睁眼看一看?
 楼主| 发表于 2026-6-9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会直接损害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个方面的社保权益,具体表现如下:
医疗保险待遇受损
实时报销比例降低:未足额缴纳医保,会导致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减少,住院/门诊报销时自付比例提高,增加医疗费用负担。例如,某职工月工资10000元,单位按5000元基数缴纳医保,住院花费10000元时,按正常基数应报销8000元,实际仅报销4000元,差额4000元需自行承担。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部分地区规定医保累计缴费满一定年限(如男25年、女20年),退休后可免费享受医保待遇。未足额缴纳可能导致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终身医保。
养老保险待遇缩水
个人账户存储额减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未足额缴纳会直接导致个人账户积累不足。根据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存储额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计算依据,最终导致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降低。
补缴限制影响终身待遇:若退休时发现单位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部分地区不允许一次性补缴,只能延续缴费至满15年,不仅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还可能因缴费基数调整导致待遇损失。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需自行承担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降低: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未足额缴纳会导致社保基金支付的补助金低于实际应得标准。例如,八级伤残职工月工资10000元,单位按5000元基数缴费,社保基金仅支付11个月×5000元=55000元,而实际应得11个月×10000元=110000元,差额55000元需向单位主张赔偿。
工亡待遇不足:若发生工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均与缴费基数挂钩,未足额缴纳会导致家属获得的抚恤金大幅减少。
生育保险待遇差额损失
生育津贴减少: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未足额缴纳会导致单位平均缴费基数偏低,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差额部分需由单位补足。例如,职工月工资8000元,单位平均缴费基数5000元,产假期间社保发放的生育津贴为每月5000元,差额3000元/月需单位支付。
医疗报销范围受限: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可能导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部分项目无法报销。
失业保险待遇降低
失业金领取金额减少: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如80%)计发,未足额缴纳会导致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若失业时缴费年限较短,可能无法领取失业金或领取标准降低。
影响职业培训补贴:部分地区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培训补贴,未足额缴纳可能导致无法享受相关福利。
其他潜在权益损害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无法享受购房、落户等政策:部分城市将社保连续缴纳年限作为购房、落户、子女上学的准入条件,未足额缴纳可能导致社保缴费记录中断或缴费基数不达标,影响相关资格。
维权成本增加:若因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待遇损失,劳动者需通过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权,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且可能因举证困难或时效问题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26-6-10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现象的相关思考
                                            西昌航天杨周
近期,本人联合10名退休职工向原工作单位提起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投诉,但社保局稽核科拒绝履行法定稽核职责,拒绝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我们不得不通过网络发起实名举报,但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为此,针对此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现象,本人想与广大读者共同进行一次思考。
首先,我们必须知晓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对我们劳动者将造成什么样的损害?
1、医疗保险待遇受损
实时报销比例降低:未足额缴纳医保,会导致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减少,住院/门诊报销时自付比例提高,增加医疗费用负担。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部分地区规定医保累计缴费满一定年限(如男25年、女20年),退休后可免费享受医保待遇。未足额缴纳可能导致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终身医保。
2、养老保险待遇缩水
个人账户存储额减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未足额缴纳会直接导致个人账户积累不足。根据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存储额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计算依据,最终导致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降低。
补缴限制影响终身待遇:若退休时发现单位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部分地区不允许一次性补缴,只能延续缴费至满15年,不仅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还可能因缴费基数调整导致待遇损失。
3、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需自行承担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降低: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未足额缴纳会导致社保基金支付的补助金低于实际应得标准。
工亡待遇不足:若发生工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均与缴费基数挂钩,未足额缴纳会导致家属获得的抚恤金大幅减少。
4、生育保险待遇差额损失
生育津贴减少: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未足额缴纳会导致单位平均缴费基数偏低,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差额部分需由单位补足。
医疗报销范围受限: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可能导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部分项目无法报销。
5、失业保险待遇降低
失业金领取金额减少: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如80%)计发,未足额缴纳会导致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若失业时缴费年限较短,可能无法领取失业金或领取标准降低。
6、影响职业培训补贴:部分地区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培训补贴,未足额缴纳可能导致无法享受相关福利。
7、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8、无法享受购房、落户等政策:部分城市将社保连续缴纳年限作为购房、落户、子女上学的准入条件,未足额缴纳可能导致社保缴费记录中断或缴费基数不达标,影响相关资格。
9、维权成本增加:若因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待遇损失,劳动者需通过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权,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且可能因举证困难或时效问题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在我们11名退休职工投诉原工作单位的过程中,我们也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现象进行了调研,发现此种现象存在普遍性!
1. 企业层面
根据《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显示,在基数合规上,合规企业比例停滞不前,反映出企业社保合规已逐步走过了不缴社保、迟缴社保的阶段,进入缴了但基数不足的阶段。曾在多家企业做过人力资源工作的业内人士表示,少缴社保费是民营企业的常态。
2. 职工层面
据中国社会保障学会调查,我国职工养老保险的遵缴率(缴费人数占参保人员的比例)从2011年的85.2%下降到2022年的80.8%,意味着近五分之一的参保人员存在中断缴费等违规行为。
3. 灵活就业人员层面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调研显示,在4092名灵活就业受访者中,基本养老保险断保者有1136人,占比27.8%;基本医疗保险断保者有1067人,占比26.1%,其中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断保占比达51.76%。
根据以上数据和信息,我们可以基本得出结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存在普遍性。那么,我们必须讨论不能足额征收社会保险的根源是什么?
1. 企业经营压力与利益驱动
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故意隐瞒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不按职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费,而是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缴费。一些企业甚至通过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拆分职工工资、隐瞒职工人数等方式,虚假申报社保缴费基数,少缴社保费。
2. 职工自身权益意识淡薄
部分职工为了眼前多拿工资,往往默许企业少缴社保费的行为,甚至与企业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将社保费用折算为工资发放给自己。这种短视行为不仅损害了自身的长远利益,也纵容了企业的违规行为。
3. 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社保费由社保机构征收的时期,由于社保机构不掌握企业的财务信息,监管难度较大,导致部分企业有机可乘。虽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监管力度有所加强,但仍存在一些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4. 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虽然《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处罚力度往往不够,未能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找到病症的表现和病因,那么,总得找方法去解决问题。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家将社保征收权交给税务机关的原因是什么?
1. 提升征管效率与规范性
税务部门拥有更专业的征管队伍、更先进的信息化系统和更丰富的征管经验,能够有效提高社保费征缴效率和规范性。
2. 强化监管力度,减少漏缴少缴
社保机构由于不掌握企业等经营信息,监管力度相对不足,容易产生企业不给员工上社保或者少缴社保费的现象。而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的财务信息和工资数据,能够更精准地核实社保缴费基数,有效遏制企业少缴、漏缴社保费的行为。
3. 实现税费协同管理
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可以实施税费协同管理,具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执法更规范的专业优势。纳税人在办理个税事务的同时可以缴纳社保费,减少了办事环节,提高了行政效率。
4. 增强法律支撑力度
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得到的法律支持更加有力,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社保费的足额征收。例如,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还可处以罚款。
从我们个体案例中及广泛获取的信息可知,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劳动者维权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障碍,这种困难和障碍并非是法律文本或制度,而是一种人为的不作为、乱作为。发现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时,存在明确的法律和政策维权途径:
1. 行政投诉(首选途径)
投诉部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常为税务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若核实违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劳动仲裁与诉讼(损失赔偿)
适用情形:因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社保待遇受损(如工伤待遇降低、养老金缩水)且无法通过行政补缴补救时。
3. 行政复议或诉讼(针对行政不作为)
适用情形: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征收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如逾期未处理投诉、核定缴费基数错误)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从以上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确实从制度层面为劳动者设置了保护机制,但问题就在于,现实中,劳动者却往往会遭遇旋转门,会遭遇相关人员的有意漠视和敷衍,致使法律和政策保护无法落地,让劳动者只能望天长叹。
现实中,为什么我们随处可见企业的嚣张?为什么这些企业可以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法规?为什么劳动监察大队、社保稽核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在面对劳动者抗争时,能够表现出令人难以置信的冷漠、推诿、敷衍?甚至成为违法者的帮凶?我们确实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这些权利为何却成为了镜中月、水中花?这才是最可怕的事实!
依法治国才是社会进步的核心,我们必须高举法治的大旗,用坚定不移的决心,与一切敢危害国家和社会进步的不法力量作坚决斗争,让法治健全成为我们这个社会可期待的现实!我们广大劳动者只能团结起来,发出共同的声音,拿起法律这个武器向一切漠视、敷衍我们的敌人发起坚决的冲锋,用始终不渝的斗争精神斗争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26-6-11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生无大小 ,全在态度!且看相关部门或人员以什么样态度面对 人民的呼声吧。省社保厅、州纪监察如何应对广大劳动者的呼声?
 楼主| 发表于 2026-6-12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我们11人的遭遇并非是个案,肯定还有更多的受害者,我们不能用沉默去忍让违法企业的嚣张,不能用退让去姑息为虎作伥的帮凶。法律和法规必须成为我们的手中的武器,我们只能用执着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共同呐喊、共同努力,构建劳动者美好的明天!欢迎有共同遭遇的广大劳动者,加我微信13908152393
 楼主| 发表于 2026-6-14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残酷的真相:企业在社保征收机关的纵容和默许下,采用种种违法措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未足够缴纳社会保险只中其中表现形式之一,劳动者发现并提出投诉后,社保征收机关却置法律法规不顾,采取拖延、阻碍等方式持续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导致社保基金不足,却需要全体劳动者用延迟退休年龄方式买单,这就是一个长期被掩盖的真相!

发表于 2026-6-15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圈里的恩爱秀得越甜,现实里的谎言藏得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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