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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广安区政务中心物业用房未经业主同意作为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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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政务中心:
        广安区曙光路298号1栋1楼系小区物业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用房未经业主同意改变使用性质,擅自设立公司。你单位在登记时是否核实房屋性质?物业用房改变使用性质是否相关规定?物业用房上设立公司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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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3 11: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即,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既不属于建设单位,也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也明确了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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