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单位:洪雅县纪委监委
举报人:姜纯刚
联系电话:13648148707
住址: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禾森山水家园
被举报单位:洪雅县人民法院柳江人民法庭
举报事项:柳江法庭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确定开庭时间后全员脱岗、法庭大门外挂铁锁紧闭,未按期组织庭审
一、事情经过
本人姜纯刚,系原告孔令秀家属。孔令秀诉洪雅县玉屏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信和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2026)川1423民初891号),柳江法庭出具盖有法院公章的书面传票,原定2026年5月29日9:30在柳江审判庭开庭;后法庭电话通知我方成都代理律师,变更开庭日期为2026年6月3日上午9:30,柳江法庭开庭。
我方成都代理律师为按期参与庭审,6月2日从成都专程赶往洪雅住宿,6月3日9:10到达柳江法庭门口等候开庭,两位律师现场等候画面已用元道经纬相机拍摄取证(照片时间:09:24,带经纬度、地址水印);我本人8:55提前抵达法庭。
二人从到场等候至9:45,法庭正门全程上锁、大门外挂铁链锁具,全庭无法官、书记员及任何工作人员在岗,无人员出面告知延期、改期缘由。原定庭审无法开展,成都两位律师白白花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无奈只能返程成都。
等候期间我全程用元道经纬相机留存影像,所有照片、视频自带GCJ02坐标系、精准时间、实地经纬度,锁门实景、律师到场实景全部留存,照片已打印附卷,原始素材保存在手机,可供现场核验。9:45仍无人到岗,我无奈离开现场。
二、违纪问题
1. 案件既有法院正式书面传票,后经法庭电话敲定6月3日开庭,开庭时间具备法定效力,但法庭工作人员无故全员脱岗、紧锁法庭大门,拒不按时组织庭审,严重违反人民法院考勤制度、审判工作纪律。
2. 擅自无故停开既定庭审,造成外地代理律师异地奔波、产生食宿交通等直接经济损失,无端耗费当事人、代理人时间成本,严重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举报诉求
1. 请求洪雅县纪委监委核查本次法庭锁门空岗、无故不开庭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追责处理;
2. 督促柳江法庭重新确定开庭日期,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及时告知我方与代理律师;
3. 就本次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出具书面答复。
四、附带证据清单(递交装订顺序)
1. (2026)川1423民初891号5月29日开庭传票复印件(盖法院公章)1份;
2. 元道相机实拍照片:法庭大门外挂铁链锁实景(09:15拍摄,带坐标);
3. 元道相机实拍照片:柳江法庭正门空无工作人员实景2张;
4. 元道相机实拍照片:6月3日09:24两名成都代理律师在法庭附近等候开庭实拍照片(带经纬度、时间水印);
5. 现场全部原始视频、原图存于举报人手机,受理人员可当场核验;
6. 6月3日开庭系法庭电话通知律师,后续可随时联系代理律师配合核实取证。
备注:本人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需核实身份,现场出示身份证原件当面核验。
举报人(签字):________
日期:2026年6月3日
打印提示
1、文档打印一式两份,一份递交纪委,一份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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