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泸州市近日对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从6月1日起执行。 新政策明确,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时间与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一致;提高产前检查费定额保障标准;提高政策范围内生育的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进一步完善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袁为连 制图 在优化调整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方面,取消原生育保险参保人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住院生育时的医疗费用)待遇需缴费满9个月的限制,符合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条件,即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提高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保障标准。生育的:将产前检查费标准由700元提高到1000元;终止妊娠的:怀孕满4个月和不满4个月分别新增产前检查费700元和300元待遇保障。 提高生育保险生育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一是对住院分娩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不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设置不同限额报销标准,按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进行报销。二是对终止妊娠报销医疗费用不再区分门诊、住院设置不同待遇标准,按怀孕满4个月2000元(施行剖宫产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500元进行报销。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居民医保,则其配偶生育时,享受与泸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在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方面,住院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泸州市生育保险连续参保缴费不足9个月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含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职工医保处于连续参保缴费超过12个月的,可待其在泸州市生育保险费连续缴纳满9个月后,享受规定产假天数生育津贴。 在调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方面,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其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用与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一致,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在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方面,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新增700元产前检查费待遇。 提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一是提高住院分娩生育的医疗费用限额报销标准,顺产由1200元提高到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由1800元提高到4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二是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产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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