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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恳请尽快处理工伤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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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4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成都市市长:
您好!
我儿子系四川鸿鹄科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伤10级员工,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我儿子明确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却驳回该项请求,而裁决2n 赔偿金。理由为:“双方已起纠纷,信任基础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已无继续履行条件,公司无继续履行合意,双方缺乏继续履行基础。”
对此裁决,我深感不解与不公,理由如下:
1. 仲裁逻辑明显违法
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本身就是双方协商不成、发生纠纷的结果。若只要有纠纷、信任破裂就一律不准恢复劳动关系,等于从事实上废除了《劳动合同法》第48条赋予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
2. 最高院2025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被架空
该司法解释第16条已穷尽式列举“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仅包括:
- 合同在仲裁/诉讼中到期且无续延情形;
- 劳动者已领养老金;
- 公司破产或解散;
- 劳动者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影响原工作;
- 客观上确实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形。
“双方有纠纷、信任破裂、公司不愿意”不在法定不能履行情形之内。 仲裁委以“信任基础丧失、公司无合意”为由驳回继续履行请求,明显违背最高院司法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 工伤职工应受特别保护
我儿子系工伤十级,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对象。公司在工伤未妥善处理、停工留薪期刚满,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未出来 ,即强行辞退,本身就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严重侵害。仲裁委非但未强化保护,反而以“信任破裂”为由剥夺其复工权利,与国家保护工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完全相悖。
综上,青白江区仲裁委驳回继续履行请求的裁决,事实依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直接导致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形同虚设,工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被架空。
      我们于2026年6月8日起诉到成都青白江区法院一审,由于仲裁阶段已耗时近6个月,时间已经很久了,恳请成都市市长协调青白江法院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尽早办结我们这个劳动争议案件,让工伤职工受到保护。
此致
敬礼!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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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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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5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青白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青白江法院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青白江区法院工作人员于2026年6月17日15:00左右通过电话与您联系,确认您的诉求与留言内容一致。
二、处理情况及下一步措施
经核实,您反映的案件已立案,案号:(2026)川0113民初3914号,书记员已向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请您积极准备证据材料等待开庭审理。
三、沟通情况
青白江区法院工作人员于2026年6月17日15:00左右通过电话61586972与您联系,您表示反映的问题已解决,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您对服务态度表示满意     
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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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5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职工维权难哟,太耗时间了,不知道一审多久能结束

 楼主| 发表于 2026-6-17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能缩短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的维权之路,别让大好时光白白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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