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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武汉男子称被盗后驱车追击造成小偷轻伤,对方将其诉法院索赔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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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7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湖北武汉的柳先生向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反映,2023年两人在他家门口实施盗窃,骑电动车跑路,他开车去追,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两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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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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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7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26年其中一人把他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1万余元。该案已于2026年6月16日开庭,未当庭宣判。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告诉记者,被害人发现自己财物被窃以后,立即实施追击行为,想抓捕不法侵害人,取回自己的财物,属于“自救行为”。“自救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是被认可的,法律性质和“正当防卫”类似。

  也有律师表示,小偷得手后骑车逃跑,失主当场追击,仍有追回财物可能时,如果类似正当防卫,应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可实施防卫,但防卫手段必须和侵害强度匹配,不能明显超限。这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私力救济风险极高,责任兜底难。



  男子发现被盗后驱车追小偷造成对方轻伤

  柳先生告诉记者,2023年8月13日0时许,他通过自家监控发现,两名年轻男子在家门口盗走两个水泵,两人骑电动车逃离。他先报了警,接着开面包车去追,从家出发自西向东在乡道上行驶,他看到两人骑电动车在对向车道自东向西行驶,错过两人后他停车与民警联系,随后掉头向西行驶。

  柳先生说,不久后他就看到两人的身影,他闪车灯示意对方停车,对方欲右拐进入道路右侧一个操场,于是他打方向盘左拐追击,面包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对方两人受伤,他报警并拨打120将两人送医,“两人救护车的钱还是我出的。”

  
  小偷上诉追究失主刑责,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事后,柳先生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警方认为,柳先生遇到骑电动车的两人时,“一气之下向左打方向将两人撞倒在地”。接着柳先生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后,“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警方作出撤案决定。

  柳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两名男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沈先生提供了对方被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书,该文书载明两名男子有盗窃行为。其中一名男子沈某事后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要求依法追究柳先生的刑事责任。

  柳先生提供的文书显示,2025年4月22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缺乏罪证,法院多次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并通过其他方式救济权利,但自诉人不撤回起诉,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沈某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可以看到,沈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一人为轻伤二级。

  沈某认为,柳某某在非法行为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在双方实力存在如此悬殊的情况下,柳某某仍然采取对向撞击的方式,并将沈某撞飞数十米远,柳某某的行为超脱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柳某某故意伤害沈某身体且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缺乏罪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

  小偷起诉失主索赔21万,案件择期宣判

  2026年5月,柳先生得知沈某将自己告上法院,他收到法院传票,案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要求赔偿沈某医疗费、住宿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项目、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费、财物损失、鉴定费共计214971.73元。

  6月16日下午15时,该案在新洲区人民法院仓埠人民法庭开庭。下午17时许,柳先生告诉记者,未当庭宣判。


  专家解读:财物失窃后追击小偷属于自救行为,法律性质和“正当防卫”类似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告诉记者,小偷得手后骑车逃跑,柳某某当场追击,仍有追回财物可能时,应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可实施防卫,但防卫手段必须和侵害强度匹配,不能明显超限。这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一定需要控制影响。

  “私力救济风险极高,责任兜底难。”林斐然说,一般情况下,普通人无法精准把握拦截尺度,机动车追击极易造成重伤、死亡,一旦超限就要承担民事赔偿,严重还会涉故意伤害刑事风险。在报警后,当事人合理拦截、撕扯、控制都属于正常行为,可以在对方反抗时仅采取必要束缚,不主动殴打。

  这个案件刑事立案、刑拘后虽撤案,但撤案理由仅为证据不足以追究刑责,林斐然认为,不等于民事无过错。面包车对电动车,主动变道后相撞,造成两人中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损害后果严重,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告诉记者,被害人发现自己财物被窃以后,立即实施追击行为,想抓捕不法侵害人,取回自己的财物,属于“自救行为”。“自救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是被认可的,法律性质和“正当防卫”类似。

  “你说一个人财产受到侵犯,正常的反应都是,我能抓我就抓他,我能夺我就夺回来。报了警,我当然希望公权力介入维护我的权益,但是有时候公权力介入具有滞后性,时间来不及,所以理论和实践才允许自救。”张永红说,法律允许“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才属于防卫过当。

  “自救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实施正当行为造成损害的,张永红认为,不宜苛求。本案中,柳某某是受到不法侵害的人,实施的“自救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实施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的结果,他认为,柳某某不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强调一点,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自救行为,从本质上来讲叫‘正对不正’,实施的自救行为、防卫行为是正当的,而实施的侵害行为是不正当的,这两者冲突时肯定要注重更加保护正的一方。”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钱嘉鑫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6-6-1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有上诉的权利,但最终判决结果没出来不评价。 这俩玩意儿也真是不知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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