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友谋,男,1968年x月x号出生,汉族,住长城北路xx号,身份证号:5129231968xxxx
联系方式:13990828332
被执行人:唐英,女,1983年x月x号出生,汉族,住长城北路xx号,身份证号:5116211983xxxx
电话153102xxxxx
申请事项:
1. 请求恢复执行(2021)川130执177号执行案件;
2. 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2019)川1304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义务。
2+1. 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唐英限期如实申报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其名下及实际控制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余额、对外债权、投资权益等全部财产状况;
3、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财产调查,并依法责令其提交本人名下及实际使用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
3+1. 请求贵院依法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随身携带的手机进行搜查,核查其微信、支付宝账户的真实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宝登录账号的实名认证人、交易流水、绑定的银行卡信息、短信收支提醒记录,以及是否存在使用他人账户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
4、请求贵院依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被执行人名下及实际控制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
5、请求贵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3.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理由:
被执行人具有隐匿财产的重大嫌疑。被执行人可能通过使用他人身份注册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资金收付,或将其名下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藏匿,以此规避执行。该类隐蔽财产线索无法通过常规网络查控系统发现,必须通过现场拘传并搜查其随身携带的手机方能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59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财产调查,并签发搜查令对其手机进行搜查。
此致
嘉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6年6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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