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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户外]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偶合。(法院判决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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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4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受理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不具备代理资格,影响案件的公正性。、、、、不是被上诉人的村民,不符合法定代理人资格。该代理人的一切辩论发言、证据无效,影响判决公正性。二、一审法院主观推断,忽略被上诉人指定路段的(简称水渠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属于一级危险路段。危害上诉人出行安全,安全生产,违背无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被上诉人指定的水渠路段,水渠边横跨的便桥危险性,及便桥靠田边的高堡坎危险性,便桥没有安全保护措施,水渠边上没有防护栏,足以造成上诉人身安全事故。民法典规定的通行路段是指安全通行路段,而不指存在安全隐患路段。法院调查人员也明确认为渠道通行路段存在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等于 2 米(含 2 米)为高度危险作业,需要安全措施。上诉人面临的是高坠和水溺的危险因素。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我方代理人的陈述和法院调查,置上诉人人身安全不顾,采信被上诉人的有其他通行路段,而非唯一的观点,判决有失公正。2024 年,上诉人出卖稻谷给????,因路不通,多支付搬运费每斤谷子三分钱,就是影响上诉人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的具体例证。法律没有十余年没有通行的路段,不得再通行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三、上诉人没有对村村通提出异议,只是要求被上诉人填方,达到上诉人能够便利出行的要求。一审法院扩大了上诉人的诉求,以公共权利压制上诉人个人权利。上诉人诉求的恢复原状,— 2 —就是能够通行,30 度斜坡填方,不需要,不存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亦会损害村集体公共利益之说。况且被上诉人修建村村通没有预留路口,没有考虑这里有川园村有两户村民出行的现实情况,违背相邻村民过路原则。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存在冲突。四、一审法院扩大了上诉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的范围。A与B兄弟之间不和,自行封闭向邻居方向的通行路径,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这个处置权是有限度的,是特指对经过唐国文门口路段的处置权(该路段属于川园村)。上诉人没有处置(放弃)经过大龙山村地界到村村通路段的通行权利的权利,没有放弃经C宅基地旁路过到村村通的权利。被上诉人也没有书面证据通知,告知上诉人失去了该路段的通行权利。五、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举证应为倒置。没有书面证据证明A已十余年未曾行走该路段,该道路杂草丛生,已不适宜通行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文规定十余年未曾行走该路段公民不能通行。六、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应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20248 11 日因被上诉人的田埂垮塌,上诉人报警,在争论过程中得知,被上诉人不准上诉人通行,才知道权利受阻,没有超过时效。被上诉人也没有书面证据通知,告知上诉人失去了该路段的通行权利。同时,被上诉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上诉人举证。被上诉人的道路施工,没有通知上诉人通行权受阻。自动放弃该路段通行,没有法律依据。大龙山村委会辩称,一、我方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一审委— 3 —托代理人D与大龙山村的E于 1994 4 22 日结婚,长期居住在大龙山村,符合大龙山村委会推荐的条件和前提。二、案涉道路并非其唯一出行路径。根据相邻通行权的司法实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通行权成立的核心是必须利用,即无其他合理替代通道。结合本案,上诉人房屋周围存在多条道路可以出行,其所谓的无法正常通行的主张并不成立。况且,上诉人自己在一审中也承认了,十余年未曾走过原通行小路。实际中,A房屋周围现有的多条道路足以满足其日常通行需求。三、案涉大龙山村至川果园村道路建设项目是合法公益建设。其道路建设项目依法经县级政府批准,纳入乡村道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并严格履行了设计、审批、施工、报备等法定程序,道路标高、路线走向等均符合乡村建设标准及相关工程规范,施工行为合理合法。并且,蓬安法院一审法官专门到现场核实过。四、上诉人要求恢复道路原状的主张,违反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中的便利义务并非无限度,而是合理的使用。上诉人完全可以在自有土地范围内,或者与附近村民友好协商,通过置换土地的方式实现通行,无需占用被上诉人建设的道路。其要求被上诉人恢复道路的主张,超出了相邻权利人容忍的合理范围,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也违背了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且,上诉人因与邻居关系不和,早在 1998 年,就强行砌了 1 米多高的石墙,隔断了该条茶马古道,附近的村民和过往— 4 —的行人怨声载道。28 年过去了,这条连接我村道路的茶马古道无人行走,草木丛生,早已无法通行。A的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大龙山村委会恢复大龙山村与川果园村村村通龙应寺路段郑德俊砖房公路边,大龙山村民C的宅基地旁至A家的通行路段;2.判令大龙山村委会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8 年左右,A因与其兄弟发生纠纷,自行阻断双方房屋间的道路,A若想走其诉请恢复的原通行路段需绕道行走。原通行路段A称其已十余年未曾行走,经现场查看,该道路杂草丛生,已不适宜通行。2017 12 月底,因大龙山村村道水泥路修建经过原通行路段,使得原通行路段路面距离水泥路路面高度增加。现A兄弟房屋垮塌,A经过其兄弟房屋走原通行路段到水泥路距离更近,A诉请恢复原通行路段。庭审中A、大龙山村委会对A住宅四周的土地均属于大龙山村以及A出行还有其他通行道路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A诉请恢复原通行路段原状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所称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唐国光房屋周围有其他可供出行的道路,其陈述的十余年未曾走过原通行路段,亦能佐证现有道路足以满足其日常生— 5 —产、生活通行需求,并不存在因通行必须利用他人土地的情形,其主张的通行权缺乏必要性基础。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村路的修建有利于改善全村的交通条件,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村路的修建惠及全体村民利益,现若强行恢复原通行路段原状,不仅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亦会损害村集体公共利益,违背邻里关系处理的公平合理原则。其三,A因与邻居关系不睦自行封闭向邻居方向的通行路径,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此后长期未使用原通行路段,应自行承担权利闲置的相应后果。A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唐国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 元,由唐国光负担。二审中,大龙山村委会提交新证据:D与E的结婚证,拟证明D与大龙山村的E于 1994 4 22 日结婚,长期居住在大龙山村,符合大龙山村委会推荐的条件和前提。A质证意见:一审未出示相关手续,不认可其代理人身份。因二审已更换代理人,不再追究代理人D的身份问题。一审查明的事实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6 —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为:A诉请恢复原通行路段原状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故A是否有权要求大龙山村委会提供通行便利,应当由该通行是否是必须所决定。首先,大龙山村至川果园村道路是依法经县级政府批准,纳入乡村道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履行了设计、审批、报备等法定程序,建设行为合理合法。其次,A因与其兄弟发生纠纷,自行阻断双方房屋间的道路,选择水渠路段通行,A已十余年未使用大龙山村至川果园村道路通行,所以其要求恢复的通行路段并非其唯一必须经过否则不能到达自己房屋的通道,不符合相邻权人要求通行应具备的必须利用相邻另一方土地的条件。一审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A上诉称被上诉人指定的水渠路段存在安全隐患,不属于有其他通行路段。A自行阻断道路,放弃使用原通行路段,选择水渠路段通行已多年,说明水渠路段能够正常通行。如果该水渠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可由使用人自行整改,A以此要求大龙山村委会利用自己的土地为其提供通道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 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文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7 —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A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 元,由A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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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4 16: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1分之差被淘汰了,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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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彩云追月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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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水渠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可由使用人自行整改,A以此要求大龙山村委会利用自己的土地为其提供通道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语文是师娘教的吗?
发表于 2026-8-24 17: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损失300块,路费还得自己掏,彻底失败。大龙山村因公参与应诉,相应差旅费可按财务制度报销。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300元定江山。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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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彩云追月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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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主观推断,忽略被上诉人指定路段的(简称水渠路段)“”看看定义“水渠路段”指的什么概念。不单指“木棒棒桥”。敢不服气吗?你大龙山村自己指定的路段,还有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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