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叔叔阿姨,我父亲在北湖公园当保安,还有一个月就退休了,不料7月31日在上班时,被某公立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挑衅和侮辱,还动了手打了我父亲!下面是事情经过!(有证人证言)
事发时间:2026年7月31日20:30。
涉事人员:李某,女,南充市某公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副主任医师。陈某,男,北湖公园保安。
事情经过:
2026年7月31日晚20:30分左右,保安陈某,在北湖公园中心岛上看守播放水幕电影的投影机,正常执勤,以防行人通行影响电影播放效果。此时一名男孩欲往投影机前通过,保安陈某挥手告知不能通行,男孩便则返回去。大约一分钟后,李某带着两个孩子向投影机方向走来(其中一名系前文提到的男孩)。因水幕电影已经开始播放,声音较大,保安陈某便用电筒灯光扫到三人脚下的位置,并大声提醒:“这里在放水幕电影,不能通行”,李某拉着孩子仍故意向投影机方向走来,保安于是用电筒照射妇女面部,以再次提醒这里不能通行。
这时李某冲上前来质问保安为什么照她眼睛,保安说:“我一直在大声提醒你们,也在用电筒照你们脚下面,你们还是执意往前,完全没有停下来的意思,我以为你们没看见我在扫你们脚和地上。你们再走就影响播放效果了,这里在放水幕电影,不能通行”。李某情绪开始激动:“我偏要往这过,你要把我怎样,你电筒多少瓦的,会不会损伤我眼睛?你编号多少?我要投诉你”,保安陈某回答:“随便你投诉,我正常执勤,我开始用电筒扫的地上,你当没看到一样”。这时李某上前抢保安的电筒,保安不给。李某用自己的身体撞了保安两三次,又推了保安几次,这时保安发现如果再被推都要掉进湖里了,离湖边已经非常近了,于是保安出于自保,推了妇女肩膀,这时妇女拿起手里装了硬物(水杯之类的)的包向保安的头打来,打了两次,保安曾经脑梗过两次,为了自我生命安全,阻止李某再次击打他,保安拿着手电筒向李某横扫过去 ,想逼退妇女,应该是电筒撞到了妇女的手臂或者肩膀的位置,于是俩人发生短暂抓扯,被游客分开。
因此处没有监控,保安也未佩戴执法记录仪,保安陈某现场记录了两名围观游客的电话,以便执法机关后期取证。
随后,李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事发民警到达现场,把涉事双方均带至北湖派出所处理。李某父亲到场后便大声扬言要把保安陈某弄死(出警民警执法记录仪里应理应是记录下来的)。在派出所询问笔录后,晚上十点过,保安头晕目眩想呕吐,鼻部疼痛,颈部、胸口、两侧手臂均有明显抓伤。于当晚11点左右到川北医学院急诊科做头部CT,结果显示左侧鼻骨塌陷,骨折待排。
8月1日上午去北湖派出所递交检查伤势的头部CT报告。
8月3日上午到北湖派出所作第一次笔录。地点:派出所3楼办公室。陈姓警官。
8月4日上午,李某投诉北湖公园,要求给予陈某处罚,开除陈某,并给予赔偿。同日上午,陈某独自去北湖派出所找到杨警官,要求立案依法办理,对方回答:不是你说立案就立案,我们有我们的程序,必须调解两次以上,两次不成功才能立案。
8月5日下午,第一次调解。李某并未出现。人员:陈警官、杨警官、陈某及其女儿 北湖公园保安陈某与女儿明确提出不调解,申请立案,但被杨警官拒绝,他再次回答必须调解两次以上,这是必须走的程序。
8月10日下午,第二次调解。 人员:杨警官、司法所调解员、陈某及其女儿,李某及其朋友。李某拒不承认是自己先动手。调解失败,双方均签署申请立案的单子。
8月14日,北湖派出所案件队办案人员询问陈某是否还愿意接受调解。陈某不同意调解,坚持立案依法办理,再次填写申请立案的单子。
8月17日,北湖派出所案件队办案人员再次询问陈某“是否愿意调解?诉求是什么?”
8月20日,双方到派出所再次调解。调解失败。做二次笔录。处罚结果:双方均行政处罚900元。
关于整个事件,我有几个疑问:
1.第一次问笔录时,陈警官在询问保安陈某是否用电筒打了李某时,陈某回答:“我为了阻止她再打我,想把她逼退,我拿电筒横扫过去的,我的主观意图并不是想打她,而只是为了让她不再打我“,陈警官回答:“那不就是就是打吗?”将其定性为“打”,陈某也不懂(不识字),无奈签字。
2.杨警官反复提出的行政案件必须调解两次的观点,是否合规?
3.本案的立案时间究竟是多久?
4.为何先动手的医生李某与保安陈某处罚结果为什么都是罚款?还罚得一样多?那李某先动手这件事算什么?
5.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事实表诉不清,具有明显偏向性。只写发生打架,没有写明谁率先动手,事件过错起因,防卫相关情节,直接概括为打架,没有区分双方过错大小,这份不完整的事实认定记述是否合规?
6.如此简单的纠纷案件,为何困难重重?陈某本人已经去了10次派出所,其中8次是派出所要求的。本人已经明确拒绝调解,为何公安机关反复组织调解、拖延办案?7月31日案件发生,8月20日才结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想立案的当事人频频被拒?
7.证人是两位,为什么只采用一个人的证言证词?事情发生之后,派出所已对其中一个证人做了笔录,证人证实确实是李某先动手。派出所也调查了证人与陈某不相识。另一位证人不愿到派出所做笔录,采取电话询问的方式作证,而派出所民警却声称“电话询问不构成证据”,这是否合规?
陈某农民出身,作为一名即将退休的公园保安,在岗位正常执勤,维护公园各游客的游玩体验。劝导游客不要从正在放映的投影设备前方通过本也是职责所在,在李某不听劝阻的时候使用手电筒照射其面部也有不当,但这也不应该成为李某动手的理由。李某事后拒不承认是自己先动手,反倒打一耙。李某作为医务工作者,还是管理层,可能还是党员,欺压普通百姓,谈何素质与道德可言?本就很简单的一件事,发展到现在的局面,双方都有不对的地方。但是这个过程中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重点:陈某愿意接受处罚,但不接受这样不公平的处罚结果。 所以一定会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人平等,不管是保安还是医院领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